承前启后,再创辉煌----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胜利召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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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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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2012经贸年会全家福) 为了充分发掘此次研讨会的精华,会务报道组对研讨会的主题发言和小组发言进行了精心的编辑。网站刊登各位发言人的内容精要,以飨读者。 主题发言于上午十点整准时开始,由北京大学法学院 (图二: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 (图三:尚明局长) 随后, 最后,尚明博士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希望大家深入思考。一是事先申报的管辖权问题。目前中国已成为三大管辖机构之一,地位日益重要。二是反垄断审查决定,各国所拥有的尺度不尽相同。三是程度问题。各国大致相同,但仍有差异,中国相对缓慢;四是可操作性问题。 发言的最后,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高晓力法官作了题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高法官首先对 (图四:高晓力法官) 高法官根据其在司法活动中实践经验,对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地阐述和分析。 第一,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主体时,国家、国际组织能否作为主体之一?她指出外界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存在一定误解。实践中,我国以往一直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8条的规定来判断。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中,只要其中有一个要素涉外,则确定为涉外民事案件。针对确定主体的方面,曾经有学者建议在主体范围中增加国家和国际组织。高法官指出,如果直接将国家、国际组织纳入主体范围,则其将与我国绝对豁免的原则相冲突。因此,在此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使用兜底性条款来解决国家、国际组织的主体问题。 第二,当事人选择尚未在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时如何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第3条规定,我国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该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学界有两种争议:一种是将其作为合同条款,另一种是将其作为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高法官认为将其作为合同条款较为妥当,这样更适合我国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现状。 第三,如何界定“强制性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法律的范围,其直接排除了冲突规范的指引。此次司法解释采取了抽象性规定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高法官指出,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应当严格、谨慎,如果滥用,将会大大折损国际司法的积极作用,得不偿失。 最后,高法官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涉及的问题还有很多,有待大家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贸仲上海办事处 (图五: 接着, 最后, 中国法学会外联部主任谷昭民作了以“加强战略合作,推动法律外交”为主题的报告。报告中谷主任从以下几方面发表了主要看法:首先是法律外交简介;其次是2012和2013年法律外交;最后是协同创新,合作共赢。 (图六:谷昭民主任) 在介绍法律外交的过程中,谷主任指出,观察和思考法律外交问题是处理对外关系的新维度。法律外交是主权国家利用法律手段达到特定政治目的或对外战略意图的一种外交活动。他认为,我们国家应将法律理念贯穿在外交活动之中,将某些外交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以合法的程序和行为处理外交事务、依法化解外交纠纷,实现外交战略。随后,谷主任论述法律外交的六点战略意义,包括提升中国法学法律界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塑造法治中国的良好国际形象以及构建国际法治中国话语体系等。 接着,谷主任分别阐述了2012和2013年法律外交。在自2005年至2012年七、八年间,谷主任介绍我们已创立五大区域法律论坛,包括中国—亚欧法律论坛、东北亚法律论坛、中国—东盟法律论坛、中国—非洲法律论坛、中国—拉美法律论坛,并与87个国家121个法律组织签署《合作备忘录》,这些都有效地说明中国的法律发展得到了世界的承认。在报告中,谷主任主要介绍了中国对非交往,并指出中非交往是政府合作的一种机制。所建立的中非合作法律论坛包括:第三届中非法律论坛、中非联合研究交流计划、中国—东南非经贸法律研讨会。在介绍2013年的法律外交中,谷主任介绍了2013年的新项目:东亚拉美合作论坛—法律论坛。这个论坛拥有诸多优势,其中最重要的是地缘优势和学科优势。 最后,谷主任强调在场的专家学者以及学生们应本着平等协商、合作共赢、协同创新、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参加院校和院校的合作。 上海财经大学 (图七: 接着,他在分析金融体系的背景下,提出G20峰会的召开意味着全新的布雷顿森林体系(II)诞生,并对全球金融治理提出了重构。基于全球金融峰会具有国家意志性、全球金融法的正当性、全球金融法的强制性等特点,他认为目前国际金融法已经由“软法”发展为“硬法”。 最后, 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法官、首尔中心区法院首席法官Byeong Reol Lim代韩国媒体仲裁委主席Seong Kwon做了题为“商事纠纷方面的媒体调解与仲裁”的发言。 (图八:Byeong Reol Lim法官) 首先,他作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并希望其介绍的韩国媒体仲裁机制能够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 然后,他对韩国媒体仲裁委进行了介绍。韩国通过对德国相关制度的借鉴形成了有韩国特色的媒体仲裁制度。媒体仲裁委员会的目的就是要高效地解决媒体不实报告侵犯个人权益引发的纠纷问题,并且在媒体报道自由与其社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目前有17个仲裁庭,分别由5个委员组成,委员的构成条件如下:现任法官、律师和有10年新闻记者经验的退休人员或媒体学者退休人员。 最后,随着调解案例的急剧增多,他强调了媒体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作用和重要性。ADR机制对诉讼机制弊端能起到极大的补充作用,它的发展应该得到法学专家和各个领域专家的共同关注及努力。其中,调解与仲裁机制要得到特别发展。 发言的结尾,他殷切希望本次研讨会能推动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并表示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很乐意为此尽绵薄之力。 最后做主题报告的是复旦大学 (图九: 首先, 其次,他指出了“77国集团”和“中国部长宣言”的两次会议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以及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所做出的贡献。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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