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出席深圳证监局召开的专家研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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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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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以民营企业包括家族公司转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实行“差异性监管”政策时,至少应遵守如下三个原则:A、必须坚持这类公司已由私人公司转化成上市公司的现实。只要是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B、在此前提下,可以允许有控制权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合市场特点要求的经营权;C、上市公司必须给予广大中小股东享有公司发展的成果的权利和机会,比如每年给予他们看得见的利益——分红。“差异性监管”是为了激发大股东的经营积极性,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企业,给广大股东以更大更多更直接的利益,并逐步推进其不断地向更加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 2、可以尝试在深圳辖区内建立独董人才市场,第一步,可以建立像仲裁机构颁发的仲裁员名册那样设立独立董事名册,由公司和独董候选人之间实行真正的双向选择; 3、为了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应逐步培植公司治理文化,因为公司治理应有健全的法规、制度及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之外,还与社会环境、道德、宗教、风俗、价值取向等文化因素紧密相连。公司治理文化始终是和股东文化、股权文化紧密相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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