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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教授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做讲座

时间:2011-11-22 点击:

2011年11月17日,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军教授邀请,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教授来我院为我院博士生奉献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受到了法学院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法学院广大学生的积极参与。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全场座无虚席。

饶戈平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全国自考法学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曾为美国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德国马普国际法研究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日本东京大学、台湾东吴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大学访问学者或访问教授。研究领域:国际法,国际组织法,港澳基本法,涉台法律。主要著作:《国际法》,《国际组织法》,《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通览》等,主编和参编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著作十余部。学术论文百余篇。

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发展。作为饶戈平教授所完成的科研项目的一个子课题,饶教授对该课题做了较长时间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提出了丰富而翔实的观点和内容。饶教授借本次讲座的机会,与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分享其研究成果,并相互探讨,切磋。      

饶教授首先从国际法的传统实施机制和国际组织的概况讲起,详细介绍了国际法传统的实施机制。传统国际法上,国际法的实施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具有双边的、对等的和自然主义的特点。 国际法的实施传统上主要是依赖于国家的自我遵守和自助行为。国家的自我遵守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实施形式。围绕着国际法传统实施手段的国际自助行为,饶教授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对国际自助行为的历史演进和在现代国际法上的新发展做了详细的介绍。

紧接着,饶教授全面的分析讲解国际法传统实施机制的弊端。这种弊端表现在:无论是通过国家自我遵守还是通过自助方式来实施国际法,国际法传统的实施方式都明显带有自发的、个体的和分散的特点,松散而原始,缺乏监督机制,看起来更多的是处于一种自然主义的无组织状态,很难说是一种有严格法律规范的实施机制,因此也很难期待这样一种状态能够保障国际法的有效实施。

 在分析完传统国际法实施机制后,饶教授进入了本次讲座的第二部分,即:国际组织的涌现及其对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参与。饶教授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国际组织的发展形式,并援引大量数据介绍了现代社会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发展的作用。饶教授指出,国际社会多边主义的发展催生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实现国际多边合作的组织形态——政府间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国际组织)。目前国内对于国际组织并没有一个完全被认同的概念,他尝试着给出了一个能涵盖所有国际组织特点的概念:国际组织是多个国家或其政府为合作目的,通过订立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创立的具有常设机构和独立任何的国家联合体。国际组织是国际多边主义发展的需求和产物,是国际多边合作的法律形式和制度载体。

关于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的实施,饶教授讲到,国际组织的创立目的本身就包含着通过组织形式促进国际法实施的使命,参与国际法实施已成为国际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能。在一定意义上不妨说,一部国际组织史就是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的发展、参与国际法实施的历史。但是,迄今为止,国际法的实施仍然主要是依赖于国家的自我遵守、自我适用和自我救助。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实施更多的是表现为一种间接的辅助的形式;同时也表现为一种集体的、组织化、机制化的实施形式。通过国际组织促进国际法的实施,本质上是对国家实施国际法的一种必要补充,是国际法实施的一种辅助机制,它和国家的主体作用一起构成国际法实施的完整机制。

接下来,饶教授谈到了国际组织促进国际法实施的主要形式。这些形式总结起来一共有六种,即:第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第二,制止武装冲突,维护和平的强制行动机制;第三,多边条约实施中的报告与通知制度;第四,多边条约实施中的审议与核查制度;第五,多边条约实施中的监督制度;第六,多边条约的履约能力建设制度。饶教授对这六种形式一一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援引大量的国际组织的章程和这些国际组织在实施国际法过程中的种种行为与手段,饶教授的论证论据充分,观点鲜明,使同学们深入了解了国际组织在促进国际法实施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紧接着,饶教授分析了国际组织参与和促进国际法实施的制度优势。这些优势表现为:第一、成员国承担由接受和服从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实施的义务。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通常就是一份国际多边条约,成员国均负有忠实履行组织章程的义务。基本文件关于国际组织参与相关国际法原则、规则与制度的实施活动的规定对成员国有拘束力,成员国承担着接收和服从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实施活动的义务;第二,国际组织拥有独立国际人格以及中立性、多边形特质。这意味着,一方面,国际组织的行为不再被视为某个或某些成员国的行为,而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从而淡化了其参与国际法实施行动的政治色彩;另一方面,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也意味着国际组织有职权、有能力参与国际法的实施,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三,国际组织拥有参与国际法实施的组织机制和成粗规则,从而为它参与国际法实施的活动提供了单个国家不可能具备的制度优势。

在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实施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部分,饶教授指出,国际组织的参与改变了国际法实施中的成员构成,丰富、充实了国际法的实施方式,增强了国际法的效力及其实施效率。但是,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表现为: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实施中作用的不确定性,或然性及局限性。通过对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实施的影响的全面分析,同学们进一步了解了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实施中所发挥的作用,对饶教授所讲授的课题也有了宏观、深入的了解与把握。

饶教授结束其讲座后,又与同学们就本课题的一些具体内容展开了互动。饶教授对本课题研究之深,论述之广,使同学们受益匪浅。通过本次讲座,在座的博士生领略了一位严谨的学者对待学问的严谨求实的态度。讲座在同学们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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