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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做讲座

时间:2011-11-07 点击:

2011年11月4日,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军院长的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来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为法学院博士生奉献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受到了法学院各级领导的关系和法学院广大学生的积极参与。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全场座无虚席。

王利明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同时王利明教授还是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除此之外,他还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

王利明教授主要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物权立法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国民法典体系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等一系列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领域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课题研究工作,已撰写出版多部民商法专著,为我国民商事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订。”王利明教授选取近期社会热点民商事问题,引入大量实例和数据,从吴邦国委员长所公布的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一事实切入进行分析,并一步步地深入实质,最后阐述了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要求,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王利明教授首先详细介绍了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本情况。根据吴邦国委员长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报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主要标志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七个法律部门;第二,在法律部门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已经基本制订形成;第三,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及地方人大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基本齐备。并且这三个层次的立法已经涵盖社会的主要方面,并且保持了社会的整个和谐状态。由此得知,我国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从立法体例的角度考量,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不存在立法不健全的情况。故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下一步我国法制的重心应该由立法层面转向司法实践层面。

接下来,王教授谈到了法律体系形成后民法典制定的必要性问题。他认为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民法典的制订本身不存在矛盾。法律体系的形成是说明七个法律部门相互之间保持体系性,而每个部门内部的体系性问题并不是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的评判标准。今天讲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是推进民法典内部体系化,其根本原因在于促进民事立法,最终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

详言之,王教授认为从适用法律的层面来谈,民法典的制定有如下四点好处。首先,制定民法典可以做到资讯集中。当代法官常常遇见适用法律问题的困惑,多是因为单行法过多,到底援引哪部法律,常常出现混乱的情况。而一旦民法典制定出来,只要存在一部民法典,即可以基本上解决民事审判过程中的裁判依据问题。其次,民法典的制定完成可以引导法官正确找法。在法典化的情况下,因为其体系严格区分了总则分则,特别法与普通法,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故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采用从特殊到一般的规则即可找出正确的法律依据。再者,民法典有利于培养法官体系思考的能力。法官需要全方位地寻找裁判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某部单行法。最后,从价值的角度考虑,民法要保证内部的一致,就需要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紧接着,王教授扩展了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从民法发展的时代价值出发,阐述了民法典的制定,体现了人文关怀,即对人生命的尊重,自由的维护,尊严的尊重,实质正义的维护等。将来的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就集中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关怀。

在分析完民法典制定的必要性问题后,王教授详细谈到了民法典制定的相关具体要求。王教授认为,从价值层面来讲可以通过意思自治,人文关怀串通起来,借鉴潘德克顿学说体系,以法律关系作为构建民法典体系的中心轴。将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主体,客体,行为,三个要素抽象出来,将规则放入总则,法律关系的内容放入分则,以权利来具体确定。在制定总则方面,基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还应该加快构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以及代理制度。与此同时在分则方面,则应该加快制定人格权法。我国现行民事权利体系主要分为财产权和人格权两块,财产权已经独立成编了,那么人格权也应该独立制定。此外,从价值层面来讲,人格权法的制定也能够体现完整的人文关怀。而人格权法的具体内容,王教授强调应该重点包含以下三种权利:即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网络环境下人格权。

最后,王教授强调民法典中还应该单独存在债法总则,并且主要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主张在债法总则中应该添加缔约过失之债以及税收之债,以完善现有的债法体系中仅存的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内容。

在同学们的沉思与领悟中,王教授以下述观点结束了他的讲座:我国民法应该构建以“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亲属,继承,侵权为体系的民法典”。现场同学积极提问,就王教授讲座的相关内容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并就民法典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以及引入人格权及人格权具体该如何规定等问题进行了提问。王教授逐一予以解答。同学们讨论热烈。
 

   整场讲座持续了三个小时。王教授紧密结合他十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学术研究,对民法典的制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此次王教授的讲座结合社会热点问题,阐述民商法前沿领域的法律变革,引发了同学们的深入思考。通过本次讲座,在场同学对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订有了更加理性、深刻的认识,对相关法律问题也有了深入的了解。同学们热情期待着下一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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