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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对外缔结条约情况

来源:中国国际法前沿 时间:2017-01-21 点击:

中国政府重视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积极参与区域性、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活动,对外缔结了大量政治、经贸、文化、司法协助等领域的双边、多边条约,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深中国与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全方位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一、中央政府对外缔约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中国对外缔结的国家、政府和政府部门间的双边条约、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289项,其中包括1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总部协定》,12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912日在海牙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922日在渥太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10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103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1128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边境地区经贸合作的协定》等双边条约及协定。

  

 

    多边条约方面,2016年中国参加的多边条约共有11项。其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共3项,包括428日批准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72日批准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以及93日批准的《巴黎协定》;由国务院核准、决定接受或加入的共8项,包括115日决定加入的《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成立协定》,420日决定接受《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专项附约四第二章和专项附约六第一章,428日决定加入的《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54日决定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712日决定加入的《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1028日核准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以及1110日核准的《关于印度共和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和《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另外,我国还签署了3项多边条约,包括623日签署的《第四代核能系统研究和开发国际合作框架协议的续签协议》,1O26日签署的《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议》以及128日签署的《关于沿亚洲公路网国际道路运输政府间协定》。 
 

二、涉港澳特区的条约法律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处理涉及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的条约和法律事务,为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在有关领域参与国际合作、开展对外交往提供支持。

 

(一)双边协定方面

 

2016.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区政府与伊朗、土耳其、埃塞俄比亚、哈萨克斯坦、阿根廷谈判投资保护协定,与保加利亚谈判民航协定,与哥伦比亚、希腊、澳大利亚、哈萨克斯坦、厄瓜多尔谈判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与塞尔维亚、西班牙、马耳他签署民航协定,与墨西哥签署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与法国签署关于移交被控告或被定罪人士的协定,与智利签署投资保护协定,与缅甸、芬兰修订民航协定;授权澳门特区政府与韩国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定,与巴林、马耳他、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鸟兹别克斯坦谈判航班协定。

 

除了商签双边协定,中央政府还一次性授权香港特区政府同已经或将要与特区缔结《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署有关自动交换税务资料的《主管当局协定》;一次性授权香港特区政府在对外谈判、签署和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可视情灵活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0年或2012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授权香港特区在与马尔代夫、格鲁吉亚、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塔吉克斯坦谈判自由贸易协定时,与对方谈判投资条款。

 

()多边条约方面

 

根据基本法规定,在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后,中央政府办理了中国参加的《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成立协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巴黎协定》、《关于汞的水误公约》等8项多边条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的有关手续,办理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适用于澳门特区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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