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WTO法律制度研究 >

宋 姣: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

时间:2014-11-08 点击:
【摘 要】WTO 争端解决机制本着既往不咎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贸易救济措施,其中作为执行保障的贸易报复措施被认为是最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在简述 WTO 报复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 WTO 报复制度现存的问题,同时归纳了三种改革建议。在此基础上,纵观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经济发展,给出了我国的改进建议以及启用策略。 【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机制 报复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从根本目的上来说是为了提供一种可供成员国参考的具有一定稳定性和预期性的贸易指南。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报复机制实际上是迫不得已的措施,因此也被称之为是最后的救济手段。由于整个 WTO 都遵守着既往不咎的原则,因此对贸易报复机制来说,实施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弥补申诉方的损失,而是为了迫使被诉方能如期按约的执行DSU 的裁决,报复措施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在制度的设计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简述了报复机制的特点,分析了报复制度存在的问题,简述了国际社会对报复制度的修改建议,以及我国的对WTO贸易报复措施的利用与建议。 一、WTO 的贸易报复机制 在 WTO 的标准用语中并没有用到“报复”这一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语,DSU22.3 使用的是“中止减让”和“适当的反措施”/ WTO 贸易报复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从 WTO 诞生到现在虽然使用到报复的案例不多,但是报复制度一直被业界认定为最具特色的 WTO 制度之一。 (一)WTO 报复机制的特点 1.报复与国际公法上的反报行为有相似之处,首先引起报复或反报的行为不一定是非法行为,同样的,报复行为或反报行为在国际法上也不被认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实际上这是一种权利行为。其次,一旦引起报复或反报的行为停止,报复方就应立即停止撤销报复行为或反报行为。 但是报复和反报也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报复是需要经过第三方的授权或批准的,而反报行为则完全是一国的自主行为。其次,报复的范围和方式必须是在 WTO 协定范围内的中止减让或相关反措施行为,而反报行为则不受此限制,一国可根据其认为合理和可行的承担自行决定报复的方式和范围。最后,两者的性质有区别,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重要特征就是既往不咎原则,即报复行为的前提是造成损害一方并没有如期按约履行专家组的裁决,一旦被报复方按照约定停止了损害行为,报复行为也必须随之撤销。报复行为是为了更好的争端解决的裁决,而不是为了弥补此前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反报行为则不同,反报的撤销不仅仅基于违法行为的撤销,更重要的是要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害。 2. 报复制度虽然起源发展于 GATT 但是与 GATT 有诸多的不同。首先 WTO 的报复制度的启动因素具有一定的操作性。GATT 中的报复启动条件很模糊,要求是足够严重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什么情况才算足够严重。而 WTO 要求只要败诉方没有如期按约的履行DSB的裁定,胜诉方就有权利申请报复。另外,WTO提起报复的授权要求是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近乎于全自动引起报复程序,而 GATT 是全体协商一致原则。其次,不同于 GATT 模糊不清的方式,WTO 建立了仲裁机制用以确定报复的水平和范围。最后,WTO引入了交叉报复制度。不同于GATT的是,DSU 项下的报复可以跨部门,跨协定进行。即 WTO 中报复可采取措施的范围不仅限于贸易领域,还包括知识产权领域,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这一制度使得报复能够真正行之有效的影响到败诉方的利益从而真正意义上提高 DSU 的裁决执行力度。DSU 虽然丰富和发展了 GATT 报复机制,但是依然存在报复终止,报复水平计算等方面的问题待进一步的解决。 (二)报复实施的方式 DSU22.3 条确立了一系列报复实施的原则和方式,以确保报复制度更具有操作性,总结来说,报复实施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 同一协定同一部门下的报复方式俗称为平行报复。如果一方受到的损失来自于两个或以上部门的侵害,那受损方在寻求报复时,可以单独针对某一个部门,也可以同时对若干个部门同时进行,但是实施报复的总额不应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 2. 同一协定下的跨部门交叉报复俗称跨部门报复。如果请求方发现在同一部门下的报复行为没有成效,就可以请求在同一协定下更换其他部门实施报复。但是货物贸易是除外的,因为所有货物贸易都是属于用一个部门的。 3. 跨协定报复是指在被诉方违约情况足够严重的前提下,如果请求方认为此前措施没有成效,请求方可以在其他适用协定项下进行报复措施。由于跨协定报复涉及的范围极广,影响很大,对相对成员国的利益影响比较剧烈,所以 DSU 要求必须是在违约情况十分严重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因此说明这种方式是无奈之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原则上是选择平行报复的形式,如果有证据证明平行报复没有达到效果可以选择跨部门报复,只有当违约情况十分严重的前提下才可以选择跨协定报复的方式。 二、报复机制的评价 (一)报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执行的效率 首先WTO的报复机制提高了执行的效率,DSU明确规定了从申请方申请开始到机构做出报复授权决定的时间,如果是提交仲裁的也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予最终答复,这避免了没有时间限制而使得报复机制缺乏效率的情况,也不至于耽误申请方最佳实行贸易措施的时机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WTO 的报复机制强化了执行的力度,众所周知,世贸组织的裁决裁定缺乏执行力度是 WTO 的软肋,作为一个全球性经济组织,而不是凌驾于某个或某些国家之上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机构,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报复制度的出现以及完善赋予了执行更强的操作性和可实践性。尤其是交叉报复制度的出现,使得被诉国家出于经济、政治、等因素的考虑会更倾向于协商解决问题,或者按期如约的履行 DSU 的有效裁决。通过上诉机构有关报复做出的解释我们能够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有:报复是否可以替代执行,DSU22.1 条明确规定了,报复是临时性措施,不能替代执行,报复的目的是促进执行而不是替代执行。 (二)报复机制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1.报复水平上的不足,以及实施措施上的困难都会导致报复的震慑力度不足。同时,报复制度在一定情况下会导致实施报复者对自身的伤害,这些问题使得报复制度确定。 2. 发展中国家在报复机制中仍然处于不利的地位。虽然报复机制的设计是为了让每个处于申诉方的国家都有同等的权利去实施贸易强制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项制度依然成为了发达国家的武器,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实施报复措施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报复制度从根本上更多的服务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而已依然没有保护力度。 3. 交叉报复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首先是实施交叉报复国家的受害者其实并没有因为该报复行为而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而被报复国家的受害者却是无辜行业的人们,因为交叉报复在实施时都是选择被报复国的薄弱行业或是杀伤力比较强的行业去实施,因此对被报复国来说,应该被惩罚的对象没有受到惩罚,而无辜的行业和人员却会因此受到牵连。当然对于实施国家来说,因为有了贸易政策的保护,受益者良多,但却也不是曾经的受害者。实际交叉报复是一种不理性的报复手段,以期引起被申诉国家的重视从而减少损失。另一个问题是交叉报复是否有效?交叉报复听起来是个完美的方案,败诉方可以采用或穷尽各种方式来限制和制约胜诉方,然而现实中,败诉方与胜诉方实力悬殊极大,败诉方往往根本无法找到一个可行的方式去进行交叉报复,有时还会因此引起更多的损失。欧共体香蕉案作为第一个产生交叉报复的案件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案子的最终,败诉方厄瓜多尔也没有进行交叉报复。我们可以理解 WTO 的良苦用心,似乎有了报复的权利总比没有好,但存在的客观情况是发展中国家没有实力对发达国家进行交叉报复。 4. 从程序层面上看,执行异议的认定时间与授权报复的时间存在冲突。根据 DSU 第 21 条第 5 款的规定,专家组应在执行异议提出后的 90 天以内给予是否支持的裁决,根据 DSU 第 22 条第6款规定,授权是否报复的时间是在执行合理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二者的时间存在矛盾,会导致还没有等 DSU 给出是否存在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就已经赋予胜诉方报复的权力。 三、WTO 贸易报复机制的改革建议 有关 WTO 贸易报复机制的改革讨论从 1998 年至今没有定论,这一议题成为多哈回合的难点问题,成员方处于不同的经济位置所做出的建议都大相径庭,但总的来说,成员各国的建议可以分为渐进式和激进式两种。 (一)渐进式的改革建议 渐进式的观点是应该严格执行报复的程序和条件,不能随意滥用报复的权力,只在特点的三种情况下进行报复申请,一是败诉方向 DSU 明确表示将不执行裁决;或者败诉方虽已执行完毕裁决却并未及时向 DSU 表明;或者是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向机构报告败诉方并未执行裁决。由此看得出,渐进式是一种微调的手法,一定程度上比较柔和和谨慎。另一个建议是提前就损害水平进行仲裁,在申请专家组通过报复手段前先对损害水平仲裁可以缩短从申请报复到通过再到具体实施的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程序问题上提高报复的实施效果。 (二)激进式的改革建议 激进式的改革建议比较有冲击力,甚至是对WTO 原本报复制度的颠覆性改革,所以称之为激进派。激进式的改革方案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报复的范围,报复权问题和报复水平问题,下面就这三种方式逐一分析。 1.关于报复的范围 (1)轮番报复。该报复类型由欧共体在 2002 年提出,此类观点声称报复应该不仅仅限于某一种产品,报复方为达到预期的效果,应不断的变化产品的种类,尽可能更全面更有力的打击败诉方。 (2)镜像立法报复。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胜诉方采取镜像立法的方式对付败诉方。例如。在 US1916Anti-DumpingAct 案欧共体和日本就采取了这种后来被各界批评的方式进行了对美国的报复手段。但是这种以毒攻毒、以违法针对违法的行为在实践中遭到了其他国家的谴责和指责,大多数国家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 WTO 的宗旨和善意原则。 2. 关于报复权的问题 (1)集体报复: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报复力度上的区别,有成员建议可以在 WTO 贸易报复机制中确立集体报复制度,即WTO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来针对某一个不法成员进行中止减让或反措施行为。这一建议在实践中几乎没有操作性,因为一国虽然遭致了某一国的不公正对待,没有权利要求其他成员国去报复和惩罚该国家,正如上文谈到的,实施报复措施常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消极抵抗的贸易政策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在全球经济时代,别国也没有这样的义务参与集体报复的行为。实际上,集体执法这一建议,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的双边合约关系是相悖的,因此不可取。 (2)报复权转让:报复权转让是由墨西哥提出的更为大胆的建议,具体是指如果胜诉方通过自己报复的途径无法达到满意的成绩,胜诉方可以与第三方达成协议转让其报复权,而胜诉方可以获得贸易措施上的优待或是货币利益。 3. 关于报复水平的改变 (1)预防性报复:由墨西哥提出的,如果起诉方认为被起诉方已经存在潜在威胁,该起诉方有权要求专家组裁定被起诉方停止改项行为,若被起诉方没有执行 DSU 的裁决,则起诉方可以向DSU 申请启动报复程序。 (2)追溯性报复:同样是由墨西哥提起的,要求败诉方加大补偿力度,打破WTO 不溯及既往的效力补偿诉讼期间败诉方给胜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对于损失的认定要追溯到诉讼阶段。此建议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但是由于此建议和WTO既往不咎的原则相违背,如果加入到 DSU 里,需要改变大多数 WTO 的条款,因为此建议的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三)折中式的改革建议 综合上面两种观点,有学者提出了折中式的改革建议。因为对于渐进式来说固然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现有的规章制度和运行原则,但是依然没有改变报复机制效率低下,拖延时间过长的问题,无法从根本上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效率。而对于激进派的改变来说,从理论上将固然可以提高报复的力度,但是操作性不佳,而且容易造成国际经济的动荡,同时由于发达国家的不支持,很难得到实践的机会。实际上,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和建议往往是因为自身经济的落后而试图依赖一个国际统一的组织来成为一种依靠,这是在现代经济中不可取的措施。因此,折中建议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仅仅拘泥于现有制度,应该灵活的运用WTO 贸易报复制度,以渐进式改革为主,激进派改革为辅,最终达到促进执行提高执行力度从而保证国际社会经济正常运营的目的。 四、我国对 WTO 贸易报复措施的利用与建议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中的贸易报复制度需要发展 我国的报复制度最早见于《对外贸易法》第七条中,目前关于我国《对外贸易法》中的报复制度部分值得更新和改变的有:首先是立法存在重复规定的问题,比如第 7 条和第 47 条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必须重复同一种类的原则。其次是立法的条文应该在理性的基础上表达有条理的含义,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但是却缺少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再次,我国的报复制度立法过于简单和狭隘,比如缺乏报复的补偿问题规定,这与 WTO 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比 DSU 的范围更窄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表现。另外,法律中缺乏执法部门间合作和协调的规定,这使得在操作中缺乏统一性,立法部门在指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到执行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性。 (二)我国应对 WTO 贸易报复措施的建议 1. 我国应该积极遵守 WTO 的规定,按照国际法原则从事经济活动,尽量避免被他国报复或者利用报复程序的机会,毕竟报复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更讲求在共赢的基础上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因此遵守国际守则,尽量使用双边或多边协议解决既定存在问题,减少贸易成本。在 WTO 贸易争端中,尽量按约如期执行DSU的裁判,避免让诉讼方抓住可以施加报复的机会。同样的,我国也应在裁判中促使对方尽快实施裁决,避免我国对他国进行报复行为。 2. 我国应推行多元化出口策略,这样可以避免交叉报复给我国带来的经济动荡。正如欧美国家的做法一样,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是危险的举动,所以加强多元化的出口策略是重中之重,不能仅局限于产业密集化的产品,更要发展服务型出口和创新型出口产业。 3. 充分利用报复机制,发挥报复机制威慑的作用,在争端纠纷中寻求公正的解决之道。面临 WTO 的贸易争端,我国应按照DSU 的程序要求,坚持我国的立场和原则,在启动报复程序的时候不能退缩,我国过于偏好以协商解决问题会造成不良的国际形象。因此,我国应重视复合性人才的培养,在需要时有精通 WTO贸易程序和法律的后备人才。这样才能更好的利用和发挥这一制度的力量。 五、结语 报复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由于在目前的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权威的执行机构,所以报复作为最重要的保证执行力度的措施被人们津津乐道。虽然报复制度有许多制度上的缺陷,但是多哈回合中已经产生了很多对该制度变革的建议。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在印度巴厘岛完美闭幕。此次会议打破了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12 年的僵局,最终达成了世贸组织成立 18 年以来的首份全球贸易协定:巴厘一揽子协定。这一会议成果推动了全球贸易合作和多边合作,将会加快国际贸易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作为全球性谈判的回归,使人们重拾了对 WTO 的信心和期待,虽然近年来DSU 对报复机制的讨论进程十分缓慢,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关于报复机制的讨论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nnual Report (2011),Overview of The State of Playof WTODisputes,WT/DSB/54/Add.1,17November2011. [2]Special Session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Report By The Chairman,Ambassador Ronald Saborío Soto,To The 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TN /DS /25,April 21. [3]韩立余.既往不咎——WTO 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4]帕尔米特,马弗鲁第斯著.罗培新,李春林译.WTO 中的争端解决:实践与程序(第 2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5]李晓玲.“后报复”阶段的规则研究与多哈 DSU 改革方案.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 究.2012(5). [6]宋俊荣.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报复措施.商业研究.2012(12). [7]傅星国.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问题.国际经济合同.2009(5). [8]陈立虎.试析 WTO 法律中的贸易报复制度.法治研究.2012(12).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