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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国民,蒋奋:论 WTO 规则的法律解释方法

时间:2014-05-14 点击:

——兼谈国际条约法的解释理论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运用

【摘 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和第 32 条不仅规定了条约解释的规则 , 而且也规定了具体的条约解释方法。本文依据其规定 , 结合 WTO 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 , 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程序中采用的主要解释方法 , 即文法解释方法、系统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以及四种解释方法的使用顺序作一梳理 , 以求达到引玉之效。

【关键词】WTO; 条约 ; 解释方法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争端解决机构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以下简称《WTO 协定》) 第 9 条第 2 款虽然规定了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解释 WTO 规则的 “专有” (exclusive) 权力 , 但其规定的是“通过解释的决定 , 应以成员方四分之三多数票做出”的程序 , 使得 WTO 决策制定程序在规则解释中受到极大的制约。{1}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以下简称 DSU) 第 17 条第 6 款又规定 : “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中包括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从该条的措词来看 , WTO 争端解决机构对 WTO 规则也拥有解释权 , 学界称之为司法解释权。在 WTO 争端解决实践中 , 主要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承担了规则解释的重任。

至于解释的规则 , WTO 协议本身也作了明确规定。DSU 第 3 条第 2 款规定 : “WTO 争端解决制度 可用来保持成员方在各个涵盖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 , 并用按国际公法解释 (条约) 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中的现有规则。”于是 , 在 WTO 成立后由它所设的“上诉机构”审议的第一案“美国精炼和传统汽油案”中 , 上诉机构指出“不能把 GATT 与国际公法隔离开来。”因此 , DSU 第 3 条第 2 款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 , 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 VCLT) 的相关规定 ,{2}纳入了 WTO 法的范围中 , 使之成为解释 WTO 协定的法律依据。当然 ,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依据 VCLT行使司法解释权时 , 必须首先遵循 WTO 协定本身关于解释问题的规定。例如 , DSU 第 3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涵盖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强制性规则。

VCLT有关于条约解释的内容规定在第 31 条和第 32 条中 ,因此普遍认为这两个条款是争端解决机构在解释 WTO 规则时必须依据的规范。这两条规范是国际公法关于条约解释理论和习惯规则的编纂 ,其中也包括了具体的条约解释方法。本文主要依据 VCLT 这两条的规定 ,结合 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的一些典型案件 ,对实践中主要解释方法 ,即文法解释方法、系统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和历史解释方法 {3}作一简单梳理。

一、文法解释方法

文法解释方法是指严格从文字、语法分析角度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 而不考虑立法者意图或法律条款以外的其他因素的解释方法。一般而言 , 条约具体的词语应被赋予其在上下文中通常的、自然的和不牵强附会的意义。这个意义 , 只有在这样的解释会导致不合理或荒谬的结果时 , 才能予以排除。只有在使用的词语非常含糊时 , 才可以求助于外在的解释资料。[1]

因为文法解释方法强调在解释时应最大限度地忠实原文 , 所以它是所有法律解释首选的基本方法 , 同样也是国际条约解释的首要方式。这一点在 VCLT 第 31 条“解释之通则”的规定里也得到了明确。该条第 1 款阐述道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 , 善意解释之。”其中的“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 所具有之通常意义 解释之”规定的就是这种方法。根据 VCLT 第 31 条 , 条约应首要地按照其现状 , 并根据其实际约文予以解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此曾有过这样的解释 : 条约解释的出发点是条约文本。当事国的缔约意图 , 只有通过一种外在形式的显现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约文就是这种外在的显现。约文文本就是缔约国为实现条约的目的而作出的真正意思表示 , 也是正式的外在表达。所以 , 条约的解释主要是阐明约文所含意义的过程 , 而并非自始就探询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 或当事国的缔约意图。[2] (P247 - 248)

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纠纷 , 涉及对 WTO 规则解释时 , 也坚持首先采用文法解释方法 , 例如“美国精炼和传统汽油标准”案。该案是 WTO 成立后由“上诉机构”审议的第一案。本案中 , 上诉机构纠正了专家组的几个错误 , 其中就包括专家组的推论没有采用文法解释的方法 , 即没有按照“依条文用语的原意”进行解释。在本案中 ,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定 , 清洁空气属于可用竭资源 , 为了保护可用竭资源而实行的措施为 GATT 第 20 条所允许。但是 , 专家组认为 , 美国给予进口汽油较低待遇与保护清洁空气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 因此该措施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上诉机构则认为 , 专家组的这个推论 , 没有“依条文用语的原意”解释 GATT1994 第 20 条 (一般例外) 的 g 项规定 : “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 , 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具体而言 , 上诉机构认为 , 纵观 GATT 第 20 条 , 各项使用的措词不同 , 有“ 必须的”、“与 有关”、“为保护 ”、“涉及”, 等等。可见 , 第 20 条对成员方实行的措施与其推行的政策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是不同的。基于此 , 上诉机构认为 , 美国的基准设定办法的确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 符合第 20 条 (g) 项的规定。{4}
相类似的 , 在“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中 , 上诉机构认为 , 专家组仅仅审查了美国对禁虾措施的目的 , 而未审查 GATT1994 第 20 条文字的通常含义 , 因而是错误的。[3] 专家组在本案中犯了与“美国精炼和传统汽油标准”案中相同的错误。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在采用文法解释方法阐述 WTO 规则问题 , 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

(一) WTO 条约措词的解释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由于 WTO 争端解决机关个案解释的非普遍适用性 , 不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某一用语的解释也不追求普遍适用性 ; 因此 , WTO 规则中的许多用语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概念 , 而是由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去理解和确定。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类税”案中 , 就引用了 GATT 全体缔约方 1970 年通过的边境税工作组报告 , 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阐述 :“对相同产品这一术语的解释应当个案处理 , 这样才能公平地评价每个案件中‘类似产品’地各种因素。” [4] 因此 , 对于条约条款赋予字面含义 , 要求解释时注意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 , 以便使 WTO 规则具备可信赖性 , 可理解性和可执行性。 [5] (P300)

(二)按照 WTO 条约实际使用的文字来做解释。条约实际使用的文字 ,必须按照其字面含义 , 即自然的意义和通常的含义来解释。至于术语 ,则须按照其专门技术上使用的意义来解释。通常含义一般是指字典上所载的含义 ,在许多案件中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使用词语在词典上的通常意义。解释的原则要求解释者解释条约实际使用的文字 ,而不是解释者觉得应该使用的文字。

以“欧共体与牛肉 (荷尔蒙) 有关的措施”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的解释为例。由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 5 条第 1 款与第 2 款都提到“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一词 , 专家组在确定该词的含义时 , 试图对该词与“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 进行区别、限定 , 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评估是指科学的审查 , 而管理则涉及社会价值的判断。一旦进行了风险评估 , 即风险及其发生的可能性得以识别 , 成员即需在其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接受这些风险。成员自己确定自己适当的检疫保护水平 , 适当的保护水平塞确定和适用是风险的管理的一部分 ”[6] 而上诉机构则推翻了这种解释 , 认为该协定第 5 条和附件 A 中仅仅提到 “风险评估”一词 , 在第 5 条和其他各条中没有提及“风险管理”, 因此专家组所作的上述区别是没有条文根据的 ;“条约解释的根本原则是要求条约解释者理解和解释受审查协议实际使用的文字 , 而不是解释者觉得应使用的文字”。[7]

(三) 关于 WTO 条约措词的特殊含义。虽然条约措词的通常含义可以通过字典来明确 , 而且 WTO 的争端解决机关在此也有许多实践 , 但是 , 仅仅有字典解释是不够的。在 WTO 条约中 , 缔约方赋予了某些措词以特殊含义。VCLT第 31 条第 4 款也做了相关规定 : “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 , 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也就是说 , 条约所用的名词 , 只有在不是明白的用于某种专门意义的 , 或者从上下文中看不出有另外的意思时 , 方才采用它们在日常生活中的通常意义。如果缔约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 则 WTO 争端解决机构必须采用这种特殊含义。这虽然削弱了文法解释方法在所有解释方法中的首选地位 , 但却是探询 WTO 条约真正含义所必不可少的。因此 , 对于 WTO 成员实际使用的表达其意图和目的的词语 , 只能根据特定争议的事实和法律环境进行仔细的审查并给予含义。

二、系统解释方法

VCLT第 31 条第 1 款规定 :“条约应依 其上下文 解释之。”这条规定了条约的系统解释方法。从方法论角度 , 系统意味着用整体的、联系的观点看待和考察事物。具体而言 , 在运用系统解释方法阐述条约文本中的某一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时 , 应注意其与其他法律规范或概念的联系 , 以及它在整个法律的整体和上下文中的逻辑意义 , 由此作为阐明该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的依据。

系统解释方法对于 WTO 规则的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专家组在解释文本时 , 如果条文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有疑义 , 必须对整个协定及其附件等所有有关文件全面加以研究 , 不能孤立的解释某个用语。否则 , 其报告就会像“日本酒类税”案中那样最终被上诉机构纠正。“日本酒类税”案涉及的是 GATT1994 第 3 条各句子之间关系的解释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必须根据其上下文给予第 3 条以通常含义”[3]。因此 , 上诉机构纠正了专家组在解释 GATT 第 2 款的第 1、2 句时没有结合考虑第 3 条的错误。上诉机构认为 , 专家组看到包含一些原则 (即国内税费不应用于保护国内生产) 的第 1 款与规定国内税和国内费的具体义务的第 2 款之间的区别是正确的 , 第 1 款的目的是确立作为指导和解释第 2 款和其他各款中实际使用的用语的含义 , 即第 1 款是构成第 2 款的上下文的一部分 , 也构成了第 3 条的其他各款上下文的一部分。第 2 款的第 1 句虽然没有具体引用第 1 款的一般原则 , 但这一省略必定有某种意义 , 这不意味着第 1 款的一般原则对第 2 款的第 1 句不适用 , 换言之 , 第 1 句在效果上还是第 1 款的适用。第 2 款第 2 句通过具体引用第 1 款 , 适用第 1 款的原则。第 2 句与第 1 句的不同在于 , 第 1 句通过默示形式引用第 1 款 , 在用语上要求对国内税收措施与 GATT第 3 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 在确定征税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相同产品的同时 , 一并确定对进口产品的征税是否高于对国内相同产品的征税。而第 2 句通过明示形式 , 解决了三个独立的问题 : 第一 , 进口产品与国内相同产品是否是相互竞争的直接产品或替代产品 ; 第二 , 直接竞争或替代的进口与国内产品是否没有同样征税 ; 第三 , 直接竞争或替代的进口与国内产品的不同征税的适用是否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通过上诉机构对句子关系的解释 , GATT第 3 条的含义比较容易理解了。[3]
在把握系统解释方法时 , 需要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 :

(一) 上下文范围的确定。运用系统解释方法 , 解释者需要依据条约的编、章、节、款、项的前后关联位置 , 以及相关文件条文的关系。因此 , 上下文的确定、上下文范围的宽窄 , 直接影响到有关规定的解释 , 影响到规则、用语的含义、影响到争端方的权利和义务 , 从而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认为 , 上下文不仅指条约用语与用语、句子与句子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 , 而且还包括除作为条约核心部分的约文以外 , 构成条约有机组成部分、并使条约作为一个整体的其他要素 , 如条约附件、当事国关于条约解释的声明、解释性议定书以及嗣后惯例。VCLT 第 31 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为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5}

关于 DSB 已通过的报告是否能构成“嗣后惯例”问题 , 在 GATTΠWTO 争端解决实践中历经波折。[8] 对于这个问题 , Jackson 教授的观点是肯定的 : “尽管报告中的法律解释对后续案件的效力尚待明确 , 但争端解决程序表明 , 按照 VCLT的用语 , 以前通过的报告构成‘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这对 WTO 也有指导意义。” [9] (P123) Petersmann 教授也认为 :“缔约方全体对争端解决报告的采纳在 GATT 实践中认为是对权利义务的权威裁定。这些裁决构成 VCLT第 31 条所规定的‘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 在解释条约时应予考虑。原因在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经常引用以前报告中对规则的解释。”[10] (P75)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有关协议时 , 对上下文的使用 , 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律可循 ,从现有的案件来看 , 上下文最窄的可包括相连的项、款、条 , 再宽要包括相联系的不同协定 (如 GATT第 6 条和反倾销协议) , 最宽可包括 WTO 协定的前言。”[11] (P560) 在“巴西影响脱水椰果的措施”案中 , 专家组认为应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 GATT1994 第 6 条放在一起界定、澄清并在某些情况修改反补贴措施的潜在使用者的一揽子权利和义务”, 上诉机构同意该结论并且明确 , 若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 32 条第 3 款与第 10 条、第 32 条第 1 款放在一起理解 , 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 32 条第 3 款中的 “本协定”是指 “本协定与 GATT1994 中的第 6 条”。[12]

在“美国精炼和传统汽油标准”案中 , 上诉机构就指出 , GATT 第 20 条 (g) 项的上下文除了第 20 条 (g) 项的一般规定和其他例外项外 , 还包括 GATT 的所有其他条款 , 特别是第 1 条、第 3 条和第 11 条 , 而第 1 条、第 3 条和第 11 条的上下文也包括第 20 条 (g) 项。对第 20 条 (g) 项的解释不能有损于第 3 条第 4 款的宗旨 ; 而对于第 3 条第 4 款的解释也不应当削弱第 20 条 (g) 项及其涵盖的政策和利益。[13]

(二) 上下文的效力顺序问题。如果在解释 WTO 规则时将 WTO 的整个条约体系视为一个整体 , 那么就会涉及到 WTO 协定和各附属协定之间以及各附属协定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 , 即 “WTO 法的内部冲突”。针对这种上下文的效力冲突 , WTO 条约虽然也规定了一些基本规则 , 例如《WTO 协定》第 16 条第 3 款规定 :“遇有本协定的规定和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发生时 , 在冲突范围内本协定规定优先适用”, 但是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 , 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基础上形成了一个以有效解释原则为主 , 以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解决时际冲突的后法优先原则和解决诉请冲突的司法经济原则为辅的解释体系。[14]

(三) 句子前后关系的准确理解。由于标点符号的位置 , 前后句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当事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 , 准确理解前后句子的关系对于解释非常重要。在一般原则和具体适用、一般原则和具体例外的关系上更是如此。例如“哥斯达黎加与美国关于禁止内衣进口的纠纷”案。在 “哥斯达黎加与美国关于禁止内衣进口的纠纷”案中 , 专家组认为要正确解释《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第 2 条和第 6 条 , 必须在一个整体上并从条文相互之间的关系角度来分析。专家组认为 ,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第 6 条是对第 2 条第 2 款规定的例外 , 从法律的一般原则来看 , 凡是要引用例外规定的国家 , 应当证明它已经满足了引用例外规定的要求。随后专家组对美国的措施是否符合第 6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作了分析。接着 , 在谈到美国是否违反《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第 2 条第 4 款问题时 , 专家组认为必须结合第 6 条来解释第 2 条第 4 款。如果美国的措施与《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第 6 条不符 , 也就意味着美国同时违反《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第 2 条第 4 款。[15]

此外 ,“美国精炼和传统汽油标准”案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 其中涉及到对第 20 条一般例外的解释。在该案中 , 上诉机构采用了系统解释方法 , 否定了专家组对 GATT1994 第 20 条 (g) 的理解。上诉机构在解释第 20 条 (g) 项时 , 结合了第 20 条的前言 :“不得将本协定 (GATT) 说成是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如下这些措施”, 以此说明第 20 条 (g) 项的存在目的 , 是为了保证当事方对总协定作出的承诺不妨碍旨在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政策。于是 , 上诉机构得出了如下结论 : 美国的基准设定办法的确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 符合 (g) 项。{6}

三、目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方法是探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所希望达到的社会目的 , 据此来确认法律条文的具体涵义 , 并尽量体现条约有关目的与宗旨的解释方法。

在国内法上 , 由于采用目的解释方法往往会背离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与立法者的本来意图 , 所以这种解释方法在一般情况下不为法官所采用。除非发生重大社会变故时 , 例如社会制度更替、战争、危机 , 在立法原意或法律规范条文不适用形势发展的情况下 , 否则一般不以立法目的为依据对条约加以校正、补充。[1]

但在国际法上 , 目的解释方法却是一种非常重要且常用的解释方法。VCLT 第 31 条规定 : “条约应 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 解释之”, 这实际上明确了目的解释方法。VCLT 虽然不主张一开始就对缔约意图、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加以探讨 , 但这并不表示公约排斥目的解释方法在条约解释中的应用。事实上 , 正确的解释一项条约 , 就必须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相对于文法解释方法和系统解释方法 , 目的解释方法更强调条约所应具有的现时合理意义。国际常设法院在《关于夜间雇佣妇女公约》的案件中有这样的论述 :“在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已经查明之前 , 不能说一个条文的意义是清楚的 , 因为该条文只是在其与该公约的关系上才取得真正的意义的。”[2] (P250) 在 WTO 的争端解决实践中 , 目的解释方法也经常被采用。例如在“美国禁止进口虾和虾制品”案中 , 上诉机构明确指出 , GATT 第 20 条关于“环境例外”的规定是 50 多年前的产物 , 应根据现代国际社会的环保理念进行解释 , 而且《WTO 协定》序言规定了 “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 , 对该条规定的解释 , 不应是“静态的” (static) , 而应是“演变的” (evolutionary) , 应根据条约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添加色彩、韵味和进行微调” (add colour , texture and shad-ing) 。[16]

但是 , 目的解释方法在条约的解释中 , 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 , VCLT规定的解释方法实际上将当事国的意图作为主观因素与文本相区别 , 到最后方探究条约宣告的或明显的目的和宗旨。[2] (P247) 也就是说 , 在解释条约时 , 首先应该采用文法解释方法和系统解释方法。只有在文法解释方法、系统解释方法都无济于事时或出现分歧时 , 解释者方在可求助于目的解释方法。

WTO 争端解决机构在运用的目的解释方法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

(一) 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是目的解释方法在具体操作中的两种做法。为了帮助阐明条约各方的缔约意图和目的 , 在某些情形下 , 必须对条约文本的措词进行扩张或限制解释。扩张解释是按照条约目的和宗旨对条约用语或条款所作的广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 而限制解释就是狭于条约措词字面含义的解释。扩张或限制解释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 对于本身清楚明白的一个规定 , 不应进行扩张或限制解释 ; 只有在构成该条约主题的事项规定不清楚、不精确因而含糊时 , 才可以引用这种方法来解释。而任何倾向于限制缔约任何一方自由行使权利的规定 , 必须按最狭义的意义来理解。在下文中对此做详细阐述。

同时 , 如果一个条约允许有两种以上的解释而其中之一导致条约归于不恰当的效果 , 则按善意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之要求应采用使条约有效的解释原则。[17] (P256 - 268)

(二) 在实现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要求指引下进行解释活动 , 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 WTO 成员方实际的法律义务。“欧共体与牛肉 (荷尔蒙) 有关的措施”案中 , 上诉机构认为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 3 条的目的和宗旨是尽可能广地促进成员方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调 , 同时承认并保障成员方保护其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和义务 , 这是将来得以实现的目标。目标的确定并不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一致性的法律义务。专家组将国际标准解释为约束性的规则 , 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本身并没有这样的意图。因此不能轻易假定主权国家对自己施加更重的负担。[6]

DSU 第 3 条第 2 款规定 : “WTO 解决争端制度是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各成员方认识到 , 它可用来保持成员方在各个涵盖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 , 并用按国际公法解释 (条约) 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中的现有规则。DSB 的各项建议与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涵盖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该条款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削弱专家组的自由解释权 , 并以阻止以任何激进的或推定的方式发展 GATT 法律。”从实质上来看 , 该条协定也透出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恪守约文解释方法的精神。因此 ,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应过渡使用目的解释方法 ,否则必会造成有关涵盖协议下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增加或减少 ,从而违反 DSU 的规定。[18]

(三) 解释应达到实现条约目的和宗旨的效果。在“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案中对 GATT第 24 条的解释 , 专家组认为首先“应据上下文和 WTO 有关协定的目的和宗旨检查第 24 条的通常含义”。[19]

四、历史解释方法

VCLT第 32 条“解释之补充资料”规定 :“为证实由适用第 31 条所得之意义起见 , 或遇依第 31 条作解释而 : (甲) 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 ; 或 (乙) 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 , 为确定其意义起见 , 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 , 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该条规定了条约解释中寻求准备资料的方法 , 即历史解释方法。

由于人们通过解释寻求的是目前法律的意义 , 而不仅仅是对历史事实的揭示 , 加上准备资料存在混乱、不明确甚至自相矛盾的缺点 , 且它也只能说明过去 , 往往与时代精神有一定距离。因此 , 历史解释方法当然与其他方法结合起来应用 , 而不能独立适用。换言之 , 历史解释方法只能在采用文法解释方法发生困难时作为辅助方法谨慎的使用的一种辅助性手段。但是 , 在 1983 年 GATT设立法务部以协助专家组工作之前 , 专家组在对条约作解释时却过多地重视条约的起草历史和准备文件。[10] (P112) 原因在于 , 当时的专家组成员主要是经贸外交官 , 对解释条约的方法 , 一般都不习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 因此在分析有关争端事实和适用 GATT 条款时 , 过度依赖历史解释方法。所幸 , 这一现象在 WTO 成立以后已彻底改变。

虽然历史解释方法只是一种补充方法 , 但这并不意味这种使用例如缔约的历史背景及、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与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补充资料的解释方法不重要 ; “用准备资料来解释各成员方列入 GATT1994 的减让表可能是较为合适的。” [8] 而事实上 , 在 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条约解释实践中 , 历史解释方法也是一种经常被使用的方式。例如 , 在“日本酒类税” 案和“欧盟电脑配件关税分类”案中 , 争端解决机构都遵循了历史解释方法。此外 , 在“加拿大期刊”案中 , 上诉机构按 VCLT第 31 条的方法对 GATT1994 第 3.8 (b) 条做出解释后 , 又使用历史解释方法来证明其解释的准确性。

争端解决机构对世贸组织规则的历史解释 , 主要是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的。首先 , 是根据条约的制定历史来解释的。在许多案件中上诉机构根据 GATT的制定历史作为条约补充性方法来解释。在 DSU 第 3 条第 1 款中明确规定 :“各成员确认遵守迄今为止根据 GATT1994 第 22 条和第 23 条实施的管理争端的原则 , 及在此进一步详述和修改的规则和程序”, 因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行使解释权时 , 应当尊重 GATT的历史。由于 WTO 形成过程与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有着密切联系 ,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 WTO 规则时 , 可以参照 GATT 的有关谈判记录和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本草案。此外 , GATT缔约方或 WTO 成员在谈判过程中起草的 GATT 或 WTO 各协定的草案、会议记录等 , 都可以作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用以解释规则内容的依据。

在“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的措施”案中 , 上诉机构就是从条约的制定历史出发来解释加拿大减让表的。根据 GATT第 2 条第 1 款 , 一个成员方承诺的减让受制于“减让表写明的术语、条件或限制”。在该案中 , 专家组认为加拿大的减让表中语言已经足够明确 , 在解释时没有去参考制定历史。上诉机构则认为 , 加拿大在减让表的“其他条件、限制”栏填写了“这一数量代表了加拿大消费者跨境购买的年预计量”, 专家组的解释其实没有将其看作条件或限制 , 而且专家组对于“加拿大消费者跨境购买”解释太窄 , 过于随意。专家组认为 , “加拿大消费者跨境购买”不可能仅指个人消费包装 ; 上诉机构则认为 , 从这一句话本身不能排除这种解释。在“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的措施”案中 , 鉴于加拿大在减让表中所提出条件的字面含义不清楚 , 上诉机构决定适用 VCLT 第 32 条规定的历史解释方法。上诉机构注意到 , 加拿大减让表中列入的条件是经过与美国长时间讨论后写入的 , 双方都承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因此 , 加拿大的承诺是单方面的。“加拿大消费者跨境购买”指加拿大允许加拿大消费者将从美国购买的牛奶带入加拿大国境 , 其中隐含了“仅限于个人消费包装”, 因此加拿大的这一限制符合加拿大的减让表。于是 , 上诉机构据此推翻了专家组在这个问题上的结论。[20]

第二 , 以条约的发展历史为依据来运用历史解释方法。条约中所使用的用语的概念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个案审理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演变的。世界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 , 嗣后立法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 , 都会使协定措词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相应的 , 对于这些措词的解释也同样受到影响。因此 , 在解释时就不应仅拘泥于过去的含义 , 而是应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用语的演变历史来灵活解释。这体现在“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中。在该案中 , 上诉机构参考了 GATT第 20 条的谈判历史 , 这体现在对“易枯竭的自然资源”一词的解释中。上诉机构认为 GATT1994 第 20 条 (g) 中的“易枯竭的自然资源”是在 50 年以前起草的 , 在乌拉圭回合中对第 20 条并没有修改 , 但《WTO 协定》的前言规定“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 , 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 , 又 的方式”, 这表明协定的签字者在 1994 年已经充分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合法性作为国家和国际政策的一个目的 , 现代的国际条约和宣言也经常将自然资源包括生命性和非生命性资源。因此 , 上诉机构指出 , 考虑到国际社会对多边或者双边为保护有生命的自然资源所采取措施的重要性的最新认识 , 以及《WTO 协定》的前言中规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承认 , 解释者应根据国际社会当前对保护和保存环境的关注来理解 GATT1994 第 20 条 (g) 项中的 “易枯竭的自然资源”。[21]

五、结语 : 四种解释方法采用顺序之探析

文法解释方法是 WTO 规则中约文的首要解释方式。但是 , 如果仅拘泥于约文的文法解释 , 就有可能忽视对其缔约目的的剖析 , 而目的解释方法往往能够给解释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解释思路。因此 , 在解释中注意把握目的解释方法和文法解释方法、系统解释方法的适当平衡 , 对于 WTO 规则和各成员方来说都是及其重要的。

为了排除和限制解释者在主观理解上易犯的错误 , 要注意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顺序。文法解释方法和系统解释方法是启动条约解释后的首要规则 , 而目的解释方法和历史解释方法不应当在一开始就使用。一种全面可靠的条约解释思路 , 是先将 WTO 规则文本看作是成员意图的正式表达 , 其次是将成员意图作为主观因素与文本区别开来 , 在依上下文解释了字面含义后 , 方使用目的解释方法来探求 WTO 规则所包含的目的和宗旨 ; 如果确有必要 , 则最后再从 WTO 协定的制定和发展历史来探求约文的本意。

【作者简介】
翁国民 (1964 - ) , 男 , 浙江萧山人 ,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 蒋奋 (1981 - ) , 男 , 浙江奉化人 , 浙江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WTO 协定》第 9 条第 2 款规定 : “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解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专有权力。对于附件 1 中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 , 它们应在监督该协议运作情况的理事会所做建议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通过解释的决定 , 应以成员方四分之三多数票做出。对本款 , 不得以损坏第 10 条修改规定的方式来使用。”
{2} DSU 第 3 条第 2 款之所以使用的是“习惯规则”这个词 , 而没有明确解释依据的就是 VCLT, 这主要出于以下两个考虑 : 其一 , 条约法公约本身就是对习惯法的编纂 ; 其二 , 美国至今为止没有批准条约法公约 , 而“条约对第三国无效”又是一条公认的习惯法规则 , 所以起草者不方便直接道明。参见赵维田 :《世贸组织 (WTO) 的法律制度》,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 , 第47页。
{3} 韩立余先生将世贸组织现有的解释方法归纳为 12 种 : “个案解释”、“确定实际用字含义”、“确定字面含义、通常含义”、“根据当前关注的问题来阐述用语的历史演变”、“参照其他国际条约来确定条约用语的含义”、“上下文的确定”、“赋予条约的所有文字以含义和效力”、“句子关系”、“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根据条约的制定历史”、“含义不确定时义务从轻”和 “司法自我约束”的解释方法。参见韩立余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解释》,《国际贸易问题》2000 年第 3 期。
{4} 上诉机构进一步认定 , 美国的基准设定办法虽然“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 符合 (g) 项 , 但却违反了第 20 条的引言 , 即美国的基准设定办法是“任意的无端的歧视”, 是“伪装起来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参见朱榄叶编著 :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1 月版 , 第 78 页 , 第 80 页。
{5} VCLT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 : “就解释条约而言 , 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 , 并应包括 : (甲) 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 ; (乙) 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第 3 款规定 : “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 : (甲) 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 ; (乙) 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 ; (丙) 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6} 美国的基准设定办法虽然“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 符合 (g) 项 , 但却违反了第 20 条的引言 , 即美国的基准设定办法是“任意的无端的歧视”, 是“伪装起来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 参见朱榄叶编著 :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1 月版 , 第 78 页 , 第 8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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