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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云天,关博文: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4-04-16 点击:

【摘要】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也越来越多。在跨越地区和国界的商事交易中,货物难免要遭受各种意外损失,这些损失由谁来承担,是买卖双方极为关注的问题,因此,风险转移问题就成为买卖合同尤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论述多方面因素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从理论发展和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指出风险转移问题所应当采取的对策,旨在对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具体风险防范能够提出自己的看法及相应对策,以求对在国际贸易中尽量减少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风险转移

一、风险及风险转移概述

(一)风险的定义及风险转移的内涵

对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目前国际上也并无一个完整统一的定义,《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物的意外灭失或意外损毁风”;《日本民法典》规定为:“其物因不应归责于债务人的事因而灭失或毁损”。中国《民法学》中规定的风险: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风险转移”是指对于货物风险从买卖双方的当事人的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具体说来,国际货物买卖所说的风险转移是通过国际组织制定或历史形成而又被人们普遍遵守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在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之后,没有其他约定或法定的解决措施时,来合理分配损失如何在当事人之间承担的问题。因此,许多学者也将其称为风险负担。

(二)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特征

1.不确定性(或然性)。风险是各种不确定因素的伴随物,其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海啸、大雪、暴风雨等。如果能够肯定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件,都不能被称之为风险。

2.不利益性(损害性)。风险的发生,只有导致合同项下货物的毁损、灭失,才构成法律上的风险。正是由于风险会导致上述各种情况发生,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害,风险才具有了损害性的特征。

3.多样性。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分类。就毁损、灭失风险而言,具体到
各项国际货物买卖中,就有数不清的各种形式存在。因此不论是从抽象还是具体的角度来看,风险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4.普遍性。风险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只要有国际货物买卖的地方,就有风险存在。而且风险产生的时间也遍布货物买卖的各项环节始终。正因为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风险的普遍性才得以体现出来。

(三)风险转移中的风险负担一般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 69 条规定,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我国的《合同法》第 142 条也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都是以交货时间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过失划分原则。虽然规定了以时间交易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但如果卖方对于货物灭失或毁损有过失。则按过失确定风险的负责。如《公约》第 66 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适用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已有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往往在人们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被优先适用。如《公约》第 9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再如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在 FOB、CIF、CFR 等交易方式中,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二、影响风险转移的因素

(一)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的影响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则风险转移的时间应按这些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而不按公约的规定来确定。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规定了不用的风险转移时间。在国际贸易中, 最常采用的就是 FOB、CFR、CIF 三种贸易术语。根据《通则 2000》的规定,这三种贸易术语下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果选择了 CPT 或者 CIP 时,则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交买方的时间。所以在贸易买卖合同中要注意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以规避己方的风险承担。

(二)当事人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1.买方违约对风险的转移的影响。买方违约是指买方不接受或不及时接受符合合同的货物。买方违约必影响风险的转移,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买方接受货物的同时就接受了标的物的风险,如果买方不收货物或不及时收货,势必会使货物仍留在出卖人手中,这时如果发生风险,对卖方而言是不公平的,因其加重了出卖人的责任,因此为了体现对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各国法律包括《公约》对此都作了专门规定。按照《公约》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接受货物,即使他没有实际占有货物,风险也自货交他处置时转移。

2.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在这里仅讨论卖方所交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的违约及情况。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着支付而转移,但如果卖方支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则等于没有支付,即使货物已在买方手中,但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卖方违约会对风险转移有影响,买方可拒绝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我国《合同法》第 148 条也规定,因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的,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关于风险转移条款的约定及对策

(一)要充分利用协议优先适用原则

《销售合同公约》第 6 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 12 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又如《统一商法典》第 2- 509 条更是明确指出“若当事人的协议与本条不同,以协议为准。”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公约》所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并充分加以利用。

(二)涉及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条款的约定及对策

1.作为卖方时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作为卖方我们最好不要在合同中规定地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如前所述, 由于《公约》第 67 条已经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运输风险应由买收人承担。”因此,只要我们把货交给第一承运人,那么我们就已经完成了风险转移。当然如果买方坚持要求我们在指定地点交货,那么此种情况下我们则要注意:一是要选择有信誉的运输机构;二是一定要获取清洁提单以降低风险,或一旦出现风险便于索赔。

2.作为买方时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作为买方我们尽量要在合同中约定由卖方在指定地点交货。这样只要货物由卖方在指定地点交货之前,一切风险均不转移至买方。而如果卖方坚持不同意在指定地点交货,而只同意约定交付运输时风险转移。我们要注意,如果卖方过于强调此项时,一定要尽量搞清货物是否存在问题。在不能改变此项约定时,一定要备注要求卖方同时满足在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选择信誉好的大型运输公司;二是一定要卖方提供清洁提单;三是货物保险的种类只能是一切险。当然如果卖方允许风险进行约定,则可以约定“货物自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其风险负担由买受人承担”,这是比较稳妥的。

(三)在途销售货物的风险转移对策

对于在途销售的货物,由于在该批货物出卖前,已经交付运输,此时买、卖双方往往都不清楚货物在运输中的具体情况,因此购买在途销售货物的风险比较大。《销售合同公约》第 68 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风险即转移至买方承担。因此如果我们作为货物的卖方,只要按此公约执行进行正常的货物销售即可。但如果我们是以此种方式购买货物是合同的买方,则一定要引起充分的注意。一是要充分审查单据是否属于清洁提单;二是要审查保险。如果该批货物仅投保了平安险,那么如出现单独海损是不赔偿的,所以我们还要关注货物运输路段的天气、气候等情况及运输工具的条件,如船舶的大小,抗风险的能力等等。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在交易中有一定的优势,那么可以在交易合同中对于运输风险的转移有另外的具体约定。如约定货物的风险从交付时起转移。或要求卖方对于该货物风险提供担保等。
综上,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为避免风险损失,我们不仅仅要关注合同条款中关于风险的约定,同时在贸易术语、交易条件、运输方的选择等多方面,要充分注意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以期达到尽量避免风险的目的。

【作者简介】
关云天(1964- ),男,黑龙江双城人,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
关博文(1990- ),女,黑龙江北安人,助理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 刘光远.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制度[J].时代经贸:理论版,2007 (3).
[3] 马德才著.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分担原则[J].对外经贸实务,2000 (10).
[4] 王京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M].北京: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1987.
[5] 刘淑强.买卖合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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