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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弘:论加入 WTO 对中国服务业的影响

时间:2014-04-07 点击:

【摘 要】 2001 年我国加入 WTO 以来,我国服务业迅速地与国际接轨,传统服务业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加入 WTO 不仅给我国服务业带来了很多有利的机遇,同时还带来了很多严峻的挑战。我国应抓住机遇,高度重视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发展我国的第三产业,努力培育健康、可持续的服务业市场。我国政府应当鼓励与支持我国服务业,在我国服务业的组织与管理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关键词】 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国服务业

2001 年 11 月 10 日,我国正式成为了 WTO 的一个成员国, 十几年的努力,终于得到了一个好的结果,同时,也在 21 世纪之初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了 12 年,我们很有必要依据与时俱进的国际国内形势重新审度当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透析我国服务业的变化情况, 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议。

一、中国服务业现状分析

我国加入 WTO 以后,服务行业一步步的得到开放,但是先天发展不好,基础弱,并且国内相关产业并不完善,相对别的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而言,依然十分落后,大致上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中国服务业总体上发展程度较差

根据国际上通用的学说,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服务业在 GDP 中所占的百分比。长久以来,服务业在我国经济体系里所占的百分比远远的低于世界平均水平(60%以上),在世界上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国家里, 服务业所占 GDP 的比重为 80%左右,我国却只有 50%左右,这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很不相符。

(二)中国服务业的内在构造很不完善

每个国家国内服务业的现状是其服务业的基础。由于长久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缓慢以及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服务业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低于国际上的标准水平。在发展程度上,我国服务业相比我国货物贸易差距很大,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所规定的每个成员国应当具备的 150 多种服务贸易部门,我国符合条件的连一半都达不到,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与此同时,我国服务业在国内的地区发展程度也很不合理,东南沿海的地区因为国家相关的政策在此方面的倾斜以及地理位置的有利形势,其服务业发展的不错,相比较的话中部以及西部地区则要逊色很多。

(三)中国服务业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服务业在相关法律规定方面长期处于一个空白阶段,随着改革开放以及构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开始,这个情况才逐步得到了改变,颁布了一批有关服务业的法律规定,例如《商业银行法》、《海商法》等,但是这与服务业的实质以及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在我国当下的立法体系中,并没有一部涉及服务业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形成系统的立法,并且在很多方面根本就未加规定。

二、加入 WTO 给中国服务业带来的影响

加入 WTO 是一把双刃剑,对我国而言既有利也有弊。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地球村”的服务贸易必将走向更大的自由化。因此,我们必须深刻的去认识加入 WTO 给我国服务业所带来的方方面面的影响。

(一)加入 WTO 给我国服务业带来的机遇

1.加入 WTO 有助于我国服务业引入新的服务种类。现在, 我国服务业所涵盖的种类不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所包含的一半,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愈加迅速地背景下,加入WTO可以有效地在科学技术、保护生态资源、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方面带来有效的解决方式。服务业在逐步的发生着演变,相关部门的构成也在渐渐地发生着改变,我国应当与时俱进,抓住这个好的机遇,为公民创造更好的服务业市场。

2.加入 WTO 有利于形成我国服务业的良性竞争,促进我国服务业的现代化。在给我国服务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的前提下,加强与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的交流,吸取其成熟的发展经验和先进技术,尽量从根本上给我国服务业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服务业也将加快与外界交流的步伐,通过对外界的借鉴吸收,来提高自己。在外资的进入下,我国原有的部分过时的体制会受到冲击,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最终遭到优胜劣汰规律的淘汰,并最后构成我国服务业市场成熟的竞争秩序 。

3.加入 WTO 有助于早日形成我国服务业的市场化。我国加入 WTO 后,逐步开放外国服务业的准入政策,将会有效地解决相关人才以及资金难题。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服务业的相关部门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接触到国际上最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早日形成能够在国际上立足的服务业。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我国服务业早日形成完善的市场,也会反过来促使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涉足我国服务业,促进我国服务业的长足发展。

(二)加入 WTO 给我国服务业带来的挑战

1.加入 WTO 对我国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威胁。服务业因为其行业属性涉及到千千万万的服务者,与消费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多相关部门不可避免的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主权、经济安全以及公序良俗,例如金融业方面,与国际接轨在带来无限经济利益的同时,国家经济的对外依赖性也会增加。我国服务业目前发展还并未成熟,如果贸然全面开放,一味的放任外国服务业相关经营者准入的话,将会可能导致市场的混乱,危害国家安全,最

终受害的还是我国服务业的接受者。

2.加入 WTO 对我国服务业竞争力的威胁。我国服务业整体上发展水平在国际上并不高,数量不占优势,而且结构也并不完善,总的说来,竞争力很低。在我国相对发展较好的旅游服务业、对外工程承包服务业等部门,依然以劳动密集型、粗放型管理为主。如果我国服务业在加入 WTO 后无法迅速适应其规则,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则很难实现我国服务业的自由化,反而可能会沦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牺牲品。

3.加入 WTO 不利于我国新兴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服务业经过历史的进化与演变,已经积聚了相当的竞争优势,特别是在知识密集型、科技密集型等新兴服务业方面, 比如保险服务业、金融信贷业务、专业法律服务等方面。但是我国在上面所提到的新兴服务业部门发展起点低,竞争力远远低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在服务业方面处于贸易逆差的状态。

三、中国应当采取的举措

尽管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愈加的明显,国家与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愈加的密切,但是在这个依然为每个独立主权国家的情况下,我国应在高度重视我国服务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制定符合本国国情利益的政策措施,提高我国服务业处于国际上的水平。

(一)战略上应当特别重视我国服务业

我国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并不重视服务业的发展,一些落后的政治经济学观点并不认可服务业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性,而是一味的强调货物贸易的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部门企业只重视实现本身的利益,而无意于服务业的全面化、市场化发展,加上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造成了我国产业结构不平衡的情况,也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我国要从战略上重视服务业,改变之前的陈旧观念。现在进入了学习型经济社会,服务业相关企业要不断改进创新,保证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要把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提高到增强国际竞争力、保障民生就业、平衡国际收支的战略高度。充分发挥我国服务业在旅游服务业、对外承包建设、劳务人员输出、远洋航海运输、卫星发射等方面具有的相对优势,再加上我国优质廉价的密集型劳动力,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人员,大力挖掘我国服务业的潜力 。我国政府应对我国的服务业出口提供包括信贷、税收、土地使用、技术力量装备、市场保证等方面的便利,鼓励相关科技的引进和吸收;组织相关涉及国计民生科技的开发,对有关技术的引进和消化给予优惠,对技术的研制与传播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协调国内企业的行为,增加企业与企业的配合,利用集团式的竞争优势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二)积极发展我国的第三产业,给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基础

我国要制定能够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并划清第三产业发展的方向与层次。服务业种类很多,分为高低不等的层次,无法只依靠国家来发展,需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在服务业飞速发展的现在,应该特别重视施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在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无法替代的用处,要在发展服务业中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突出地位。

建立成熟的市场,需要改变当前我国服务业的格局,尽早建

成产权明确、竞争良序和效率好的运行体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服务业范围很广,属于外向型产业,以作为市场经济条件的第三产业与外界交流。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发展本国服务业的进程中,应培育健康的市场体系,避免市场的无序竞争, 努力的发挥我国在这方面的优势 。

(三)建立我国服务业的统一管理和组织机构

1.成立商务部主导的部门间合作服务业机制。服务业包括很多部门,部门之间都有自己的特征,以及各级的经济需求,很难统一组织起来。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商务部的龙头作用,寻求建立一个统一的合作机制,从而可以更快速的适应市场的变化,避免无谓的竞争、过度的竞争。

2.逐步发展服务业行业自律团体组织,弱化服务业浓厚的行政制约。要逐步淡化服务行业的行政管理色彩,不断培育自律性服务业组织,使其自律监督约束功能得到最大进度的施展。西方发达国家的这类组织已经发展的相对很完善,律师、会计师等都有自己的行业组织,这些组织在制定本行业的服务标准和条件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对本行业起到有益的促进作用。

3.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的司法救济体系,落实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在服务业领域建立一个健全而有效率的司法救济体系,才能对各市场主体起到积极导向作用,不仅要追求司法程序上的公平正义,而且要尽可能得到实质上公正的效果。

(四)尽快完善与我国服务业有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服务业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尤其是部分加入 WTO 时所承诺的部门目前仍然尚未立法。对此,我们急需根据相关部门的重要性,结合时刻表的进度,早日健全我国服务业的相关法制建设。

在我国现已制定的服务业相关法律规范之中,存在着相当一部分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情况, 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并且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适用 。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必须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精神实质来审查相关法律法规,早日与国际接轨。在立法方面,要第一时间公开相关法律规范,增强立法的透明性,及时的对外公开中国已经公布和新公布的有关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并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外发布有关服务业的信息。

(五)积极参加国际服务业规则的制订

规则的制订者肯定是规则的受益者,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并踊跃参加国际服务业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的拟定。现在的经贸规则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合理的规则,在当下这个阶段就能够接纳并可以依照其相关的规定做事;第二种是虽然规则比较合理, 可是处于目前的经济水平之下无法马上接纳,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消化并吸收;第三种是本身的规则就很不合理,会威胁到经济秩序与国家安全,我们不但不会接纳,并且要坚决抵制。目前的国际服务业规则大多反映西方发达国家的诉求,很少顾及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因此,我国应积极参加国际服务业规则的制订,尽可能避免国际服务业规则与我国利益存在的冲突。

【作者简介】
张弘,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注释】
姜茹娇,朱子勤.世界贸易组织(WT0)法律规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8.
刘庆林.应对服务贸易开放的几点思考.求是.2008(6).
杨圣明.服务贸易:中国与世界.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6.
戴建中.国际服务贸易.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6.362.
韩可卫.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与对策.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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