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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冰,陈瑶:TPP之于WTO:PTA 对决MTA?

时间:2014-02-15 点击:

【摘要】PTA与MTA的关系问题,一直伴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生成和发展。尽管GATT形成之初,已将PTA纳入规制,但有效规制的缺失,不仅给PTA的迅速扩张留下广阔空间,而且对MTA自身构成严重冲击。定位于全新贸易协定模板的TPP,于静态层面,强烈挑战WTO现行制度;于动态层面,严重阻滞WTO的发展进程,从而与MTA形成对决之势。尽管如此,受制于自身属性上的缺陷、其它PTA的羁绊和MTA的约束,TPP未来取代WTO,甚至统一亚太PTA的可能性都很小。相反,基于WTO的积极和有效回应,也基于MTA相较PTA所具有的更大制度优势和融合能力,包括TPP在内的PTA融合于MTA仍是未来的基本走向。

【关键词】TPP  WTO  PTA  MTA  对决

金融危机以来,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不景气未见明显好转,导致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的因素仍然存在。根据《金融时报》的最新分析,由于发达国家失业率高居不下以及全球经济再度面临疲软威胁,2010年和2011年,包括关税上调、出口限制及不公正的监管调整在内的保护主义措施大幅增多,增幅远远超过预期,另外还有大量保护主义措施正在制定当中。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的最新报告发出了保护主义可能抬头的预警,欧盟也在一份类似的报告中称,保护主义的上升势头“令人震惊”。[①]对此,多边贸易体制尚未发挥明显的遏制功效,多哈谈判仍陷僵局,前景黯淡;但与此同时,由多边贸易协议(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MTA)成员所积极倡导或参与的双边自由贸易协议(FreeTradeAgreement,FTA)或区域贸易协议(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统称为特惠贸易协议(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PTA)却大显欣欣向荣、如火如荼之景象。根据WTO的报告,除蒙古外, WTO每个成员均参与了PTA谈判。至2010年11月,平均每个成员参与13个PTA;[②]截至2012年1月15日,WTO成员通报GATT/WTO的RTA数量达511项,已生效的有319项。[③]

在此背景下,美国主导并不断推进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更受瞩目。号称超级PTA的TPP,自谈判伊始即意图打造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下一代贸易协定的蓝本”,“为全球贸易设定新标准”,[④]大有与WTO分庭抗礼之势。因此,有专家认为,“可能,非常可能的是新规则形成一个独立的规制体系,它与马拉喀什规则没有很多相交,或者根本就没有交集”;[⑤]“如果情况是这样,则PTA近期发展对相符性带来的挑战,与歧视性的关税减让带来的挑战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有可能是新的国际贸易规则正在WTO之外的谈判中形成。”[⑥]这是否同时意味着:PTA决胜MTA的时代已经到来?

一、      PTA 挑战 MTA:难解之忧虑

(一)由来已久的忧虑

PTA与MTA的关系问题,一直伴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生成和发展。对两者之间关系的认识,理论上主要有垫脚石(Building blocks)与绊脚石(Stumbling blocks)两种分歧观点。[⑦]前者认为,PTA是个试验场,成员通过区域性地解决某些问题为多边体系的建立和有关规则的实施,积累经验甚至扫清障碍。后者则认为,PTA允许成员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特殊的规则,这些对成员有利的规则极有可能损害非成员的利益,或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不利于多边体系的建立。即便勉强建立,也将使多边规则难以得到真正执行。这种争论自哈瓦那宪章拟定、GATT成立时就一直存在,并最终作为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的例外而体现在GATT的相关条款之中。

鉴于“自GATT1947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和重要性均大为增加,目前已涵盖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⑧]更出自对于GATT第24条区域贸易安排之目的,“为了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增加其他缔约方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⑨]可能产生严重背离的深深忧虑,多边体制于发展进程中,不断加强对于此类安排的规制,并逐渐形成了现有的规制框架:除了GATT第24条之外,还包括东京回合达成的允许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更优惠待遇的《1979年关于特殊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全面参与的规定》(所谓“授权条款”),乌拉圭回合达成的GATS第5条有关经济一体化(EIAs)之规定,以及《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以下简称为《对第24条的谅解》)。

(二)不断加深的忧虑

尽管PTA被纳入了多边体系的规制范围,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不仅如此,作为规制体系核心的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的构造缺陷和相关体制性问题亦倍受质疑。构造缺陷,以GATT第24条为例,其第5款和第8款分别规定了多边贸易体系之下成立PTA应满足的“对内条件”和“对外条件”,第4款规定了目的要求。但是,这些条件中的关键性词语,诸如“不得高于或严于”、“大体上”、“其它限制性商业法规”的判断标准,以及相关条款之间的关系等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⑩]《对第24条的谅解》对此也没有给予清晰的解释。对此,杰克逊教授曾指出,该条款(GATT第24条)为各种优惠协议留下了一个极大的漏洞,可能产生各种问题。[11]体制性问题,主要指1996年成立的WTO区域贸易委员会(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CRTA)与争端解决机构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未能获得澄清并解决。

有效规制的缺失,不仅给PTA的迅速生长留下了广阔空间,而且,由此对MTA所形成的现实冲击更令人担忧。根据WTO区域贸易委员会的报告,区域贸易安排在多哈发展议程启动后发展迅速,不仅数量不断增加,而且其内涵也大大扩充,原先属于MTA的议题,如投资、知识产权等都进入了FTA的范围,甚至争端解决也可以在MTA之外独立进行;同时,其跨越的地理范围越来越大,成员多样性亦大大增强。[12]由此,就PTA与MTA之间的关系,尽管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垫脚石与绊脚石不同观点的争议,[13]而且,从WTO有关区域贸易报告的总体基调来看,前者似乎更占上风,[14]但是,自多哈回合以来,无论是从WTO为加强对PTA的融合与规制所做的种种努力来看,还是从MTA与PTA的兴衰对比来看,PTA全面挑战MTA已是不争的事实。而TPP之于WTO更是将这种挑战推向了新的高峰。

二、     TPP之于WTO:根基之挑战

(一)   TPP:全新贸易协定的模板

根据TPP成员所公布的文本信息,与以往一般的PTA相比,高标准、宽范围、跨地域、开放型构成这一全新、超级贸易协定的特色,整体上看,俨然一个缩略版的多边贸易体制。就内容而言,TPP不仅在以往PTA所涉的“浅层次”方面(市场准入、边境措施)提出了更高门槛,而且,贸易保护不再是唯一动力,环境、金融服务、投资、劳工等非单纯贸易领域亦被纳入;就地域而言,TPP连接了亚洲、太平洋和拉丁美洲的广阔空间;就成员结构而言,协定文本包含范围广泛的成员“加入(Accession)”条款——既对APEC成员开放,也对其它非APEC成员开放,从而使开放性成为重要特色;而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和一揽子承诺方式等,都更与WTO多边体系神似。[15]

事实表明,TPP的现有架构及推进方式,已经构成对WTO多边体系的全方位冲击。

(二)   静态分析:TPP冲击WTO现行制度

1、侵蚀MTA的基石

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PTA实行歧视性贸易政策,与多边体制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抵触。PTA的增加与蔓延,客观上使“例外”成为普适性的“常态”,“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逐步演变成“最差国待遇” (least-favored-nation),[16]作为MTA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也由此不断遭受“蚕食”。TPP以最终形成横跨太平洋的完全自由贸易区(“FTAAP”)为目标,若得以实现,基于其规模和影响力,[17]极可能成为摧毁整个MTA威信和存在价值的“最后一根稻草”。

透过美国于TPP谈判中倡导的高标准、严要求,回顾多哈议题屡屡受阻的原因,不难发现,此种安排可以突破多边体制基于利益平衡而设置的义务防线,从而危害WTO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若游离之外,则面临被严重边缘化的可能;若介入其中,则意味着以自身利益为代价来满足美国的“自由化”标准和利益。如此,WTO所追求的“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的利益平衡目标也将渐行渐远。

2、破坏MTA已有的体系化成果

多边体系是在总结过去“与邻为壑”(beggar-thy-neighbour)的教训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与双边和区域贸易安排相比,MTA不仅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广度、深度,降低外部成本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均衡。但是,全球遍地开花的PTA及由此形成的“意大利面条碗”现象(Spaghetti bowl phenomenon),[18]极大地破坏了多边贸易体制来之不易的体系化成果。

以原产地规则为例,WTO在原产地规则方面的努力可谓“历经磨难”[19]:从无章可循到协调税则(HTs),从主规则(primary rule)的坚守到处理剩余事项规则(residual rule)的协调,最终形成的《原产地规则协定》实际经过了将近四十年的艰辛努力。[20]该协议是第一个将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与GATT挂钩的多边协议;与此同时,其附件2的《共同宣言》中明确:WTO成员同意将原产地规则中的许多相同的总体原则,适用于他们管理优惠安排时所使用的规则。然而,该协定的实际功效尚未得以发挥,TPP已经宣称,“将建立客观、透明以及可预见的原产地规则,并考虑为主张原产自FTA而累积、使用原材料的能力,建立一套简单、高效的认证体系。”虽然根据《原产地规则协定》,TPP具有很大的运作空间,但是,“如果原产地规则的设计严重偏向优惠地区生产的产品和部件,则对第三国贸易会造成很大损害。”[21]

3、对峙MTA争端解决机制

PTA各自建构争端解决机制也将给MTA带来挑战:当其成员及其规则的实体内容与WTO相竞合时,争端解决冲突不可避免,“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等问题亦应运而生。实际上,伴随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多样化、碎片化与非集中的趋势,此类冲突已不断上演。例如,在墨西哥软饮料税收案[22]中,当美国将墨西哥的税收措施诉至WTO,墨西哥即抗辩称,与该案相关的上一个案件已在NAFTA下受理,程序正在进行,NAFTA比WTO更适合受理此案,WTO应放弃管辖权。[23]对此,专家组认为,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之规定,专家组自身没有拒绝行使管辖权的裁量权;上诉机构亦持同样的观点。[24]

TPP纲要中称,成员已经就清晰有效的争端解决规则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正在讨论有关该程序的具体问题。由于文稿尚未公开,其最终模式尚不能确定,但根据其现有成员之间已有协议及其它相关PTA所确立的模式来看,其争端解决方式与运作体制均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类似,而且在时间、程序的便捷性上似更具优势。所以,如果TPP能够建构起强势的司法平台,并保持司法能力和立法能力之间的有效平衡,则必将对现有MTA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以及裁决的权威性构成严峻挑战。

(三)   动态考量:TPP阻滞WTO发展进程

首先,贸易体制的发展历史表明,近20年来,PTA数次发展高峰均与世界经济衰退及MTA停滞相关。可以理解,当利益和平衡能够在PTA获得并满足时,对于MTA,PTA的受益者们,尤其是谈判主要的受益者、主导者,极有可能“激情不再”。而事实是这些PTA的受益者、谈判者恰恰也是现有MTA能否维系、推进并发展的关键所在。正因如此,当美国高调宣称拟将TPP建构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下一代贸易协定蓝本”的时候,“放弃拯救多哈”[25]就成为必然。

其次,如果TPP谈判进程顺利,并在其范围内就多哈谈判无法解决的,诸如农业、知识产权等难题达成一致。那么,其中的受益者是否愿意重归多边机制,与WTO其它成员分享其成果与利益?即使愿意,不难想像,严重条块化的多边谈判中,整体出价水平将大幅度提高,多哈回合的继续推进也将更加困难。

再次,如果TPP谈判能够成功,多哈回合发展中国家“集体说话”的博弈格局可能被瓦解。已有的MTA实践一个相当重要的经验就是通过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数量、市场规模优势来实现与发达国家政治经济优势的部分制衡。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能够通过一定程度的“集体说话”使其利益得以维护,进而推动整个体系在“规则导向”的轨道上运行。就美国而言,另辟蹊径转投TPP,则可在谋取多哈谈判无法实现的利益的同时,又达到分化MTA发展中国家利益阵营的目的。实际上,即便是发达国家内部,也会因TPP谈判的广度、深度,彼此出价的变化而改变在MTA中的立场。MTA成员内部分化愈严重,则未来MTA谈判必定愈加复杂和艰难。

三、PTA vs. MTA:可能之走向

无可否认,近年来,各界对TPP发展的关注远胜于多哈谈判,而如前所述,在很大程度上,TPP的推进始终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联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未来走向。有关TPP的发展趋势,无外乎三种可能性:一是与其它诸多类型的PTA一样,只是“意大利面碗”中多一根“粗壮而复杂的面条”而已;二是作为超级、新型的PTA,将亚太地区原有的若干PTA统一麾下——类似欧盟与地中海各国签署的EPA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但仍与现行MTA并存并受其规制;三是形成一套新的多边规则体系,与WTO分庭抗礼,甚至最终替代。就国际谈判而言,究竟哪一个方向会是最终的结果,影响因素众多,本文亦无意对此作绝对化的判断。但是,无论是从TPP的自身属性,还是从其推进过程中可能受到的诸多制约因素来看,TPP取代WTO,甚至统一亚太PTA的可能性都很小;相反,从PTA与MTA之间长期博弈的轨迹来看,TPP最终仍将融合于WTO之中。

(一)TPP自身属性的缺陷

1、多元、复杂的主体结构

TPP的目标是囊括所有亚太地区成员,成为新世纪全面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为未来的贸易协定设定新标准的协议。[26]然而,亚太地区成员的多样性、复杂性却是世界其它地区少有的。首先,该地区六十多个成员的经济状况差别很大,一点也不逊于现有的MTA体系;既有世界主要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等,又有14个最不发达国家,[27]贫困人口约占世界一半;既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又有许多正在经历改革处于转型期的成员。其次,这些国家的经济结构也具有很大差别。农业、制造业、信息产业等的地理分布非常多样化。比如农业既是日本等发达国家保护的重点,也是越南、泰国等发展中国家竭力护卫的对象。再有,亚太地区成员的历史、社会、文化状况之间的差别也是以往RTA难以比拟的。这些看似和经济无关,实则经常影响政府的贸易管制措施。由此,各成员参与PTA的动机千差万别,要想在一个统一的高标准平台之上寻求利益交换绝非易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包含“加入条款”是TPP显著特色之一,也是人们担心其取代WTO的重要原因。但是,相关信息表明,TPP的成员范围虽然没有特别限制,但加入需经现有所有成员同意,并要考察新成员在市场准入和其他规则方面与现有成员的谈判水平能否保持一致。由此,随着成员数量及需求差异的不断增加,彼此间利益协调的难度也会不断加大。日本加入TPP受阻,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方面的风险。[28]

2、过于理想的目标设计

TPP所设的高标准多数有悖于现实,缺乏可行性。根据已公开的信息,从广度上考察,TPP不仅将多哈原有的议题纳入,而且新增加了一些谈判内容,如成员间生产和供应链的连通性、交叉贸易协调等。[29]从深度上看,TPP推行全面的市场准入——涉及所有商品的关税减让,并要求最终实现零关税,其中包括各成员在WTO中有所保留的敏感领域,如日本的农产品、新西兰乳制品及牛羊肉、越南的渔业产品和纺织品等等。这些敏感领域触及国家核心利益,遭受国内抵制在所难免。[30]

知识产权问题也是一样。美国公布的知识产权文本要求拟加入者在加入TPP时,一并批准或加入除了TRIPS之外的12个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而现实是:亚太地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现有保护水平整体偏低。比如,《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法条约》(PL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越南均未加入。即便是发达国家,如日本,也还不是《新加坡条约》、《专利法条约》的成员。而就这些条约而言,其内容既涉及成员国内实体法规则,也涉及国际合作的程序要求,短期内即决策加入实则勉为其难。

正因如此,有学者指出:TPP的挑战在于,如何保证地域扩张的同时还能达成更深层次的承诺,两个目标缺一不可,缺少一个,TPP都不会是区域主义多边化的有趣方式。[31]

3、“权力导向”的推进模式

自美国加入并主导谈判以来,TPP机制表现出极强的“权力导向”倾向,更确切地说是“美国倾向”。考察现有成员及其与美国的政治、经济关系,以及TPP从P4发展至今的过程就会发现,成员范围、标准确定几乎完全是由美国所主导。加拿大有机构评论,此次加拿大、墨西哥的加入,等于做了“二等成员”,改变先前的谈判内容几乎没有空间。[32]看似两厢情愿,实质上是将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强加于其它成员。仍以知识产权文本为例,WTO体系中的TRIPS协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其第1.1条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协定之规定的适当方法。而美国公布的TPP知识产权建议文本却充斥着很多强制性的高标准,没有丝毫弹性,基本不顾其它成员社会发展的现实。一些规定不仅高于TRIPS,甚至比之前广受批评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简称“ACTA”)还要苛刻得多。[33]比如,对于技术性防护措施的规定,除了惩戒那些主要是为规避有效技术措施而设计、生产、使用设备、产品或其组成部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之外,那些只有有限商业目的的行为也强制性要求各成员(shall)提供救济;民事救济还不够,强制要求提供刑事救济(shall);同时对成员规定例外和排除的权利进行严格限制,只能限于(shall confine)文本明确列举的情形。[34]对此,TPP一些成员早有异议。新西兰早在2010年12月就提出,这种“一个模子套用所有”的方式是有问题的:TRIPS提出了一个有价值的合适的能够向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框架,考虑到各国不同的保护水平以及高标准保护究竟能否促进创新的增长,尤其对发展中国家,尚缺证据,对超越TRIPS的做法应持警惕态度。[35]可以想见,依强权所推进的谈判是很难持续为继的。#p#分页标题#e#

(二)其它PTA的羁绊

相关成员之间业已存在的大量且发展程度不同的PTA,也可能给TPP的推进造成障碍。

首先,TPP相关谈判国就已签署的近30个双边和多边PTA的整合问题,以及与尚未建立PTA的谈判国间的协调问题,尚未达成一致。对此,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用新的TPP协议取代现存诸多PTA;二是TPP与现存诸多PTA并存,同等适用,各成员国企业自由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协议加以利用;三是将TPP变成一个混合体,TPP适用普遍原则,现存双边PTA适用例外原则。目前,美国倾向于第二种方案,而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则倾向于第一种方案。[36]

其次,其它现存PTA或正在进行的PTA谈判事实上也会形成牵制TPP进一步推进和扩张的力量。一方面,基于众多双边或区域PTA的存在,各国在TPP谈判中的出价不仅会考虑已有MTA中的利益格局,必然也会以各方在已有PTA中的利益为基础。比如美国与新加入谈判的加拿大、墨西哥之间在TPP中的利益平衡,必然会牵扯到原先NAFTA的内容。加拿大国内目前就有观点认为,可以利用TPP谈判,将其变成NAFTA2.0。[37]但显然,TPP其它成员间的关系与美加墨之间的特殊关系根本无法类比,NAFTA的模型也不可能在多样化的其它成员间得到完全复制。如果持上述基准参与TPP,必定会给TPP谈判带来障碍。另一方面,TPP的构想及推进也进一步促使中国、日本、韩国等亚太地区举足轻重的国家,以及东盟等经济体加快PTA发展的步伐。[38]中日韩经济总量约占全球的五分之一,而近期三国间PTA谈判的加快,实际起到了反制日本参与TPP的作用。

(三)MTA的牵制与回应

1、历史经验

考察历史可以发现,PTA与MTA的成长与发展如影随形。尽管MTA规制PTA的步伐总有些滞后,实效性亦不尽如人意,但是,如前所述,MTA为此而作的努力却从来没有停止过。正是因为这样的不懈努力,在各个时期,MTA对于PTA的任意扩张和负面影响均形成牵制力量。

针对殖民时代的遗留物,早期PTA的表现形式----帝国特惠制,GATT第1条之2-4款确立了有条件允许的规则,即要求特惠制仅于特定区域内存在并逐步递减直到取消。之后,在GATT的发展进程中,随着几个回合的关税消减,最惠国税率与残留的特惠税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并最终随着英国加入欧共体而自行消失。GATT时代,针对各种层次的区域一体化形式,GATT第24条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与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一是因为过于严格且掺杂诸多不确定标准,二是因为GATT自身体制因素而得不到有效实施,因而一度PTA信马由缰。为此,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对第24条的谅解》除对第24条进行修补外,还规定了司法手段的强制执行,从而强化对于PTA的管理——虽然有点像“马后炮”,但起码可以这么说,过去那种对区域集团化的随意态度和无政府状态,从此告一段落。[39]

2、现实回应

乌拉圭回合以来,为有效回应各种PTA的新挑战和新问题,WTO多边体制仍坚持不懈地在规制PTA的制度建设并加强其实效性方面做出多重努力:

(1)机构设置。1996年2月,WTO决定成立CRTA,其职责之一就是审查PTA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保证所有PTA都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缔结,并避免给其他成员带来不利。

(2)机制建设。为保证GATT第24.7条a款和GATS第5.7条a款所规定通报义务得以履行,并据以保证CRTA对PTAs的审议工作落到实处,2006年12月14日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40],并在决议的B项和D项中重新规定了PTAs缔约方的通报义务,在E项中规定了审议的委托执行机构。

(3)司法保障。通过争端解决实践,维护WTO相关规则的刚性约束,同时就其中模糊之处加以诠释和澄清。例如,在土耳其纺织品进口限制案[41]、加拿大影响汽车工业措施案[42]的裁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详尽阐释了GATT第24条适用的范围、前提条件、所涉概念的具体内涵、各款项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该条款与其它相关条款之间的关联等。

(4)融合努力。多哈谈判虽然举步艰难、屡屡受挫,但WTO及其多数成员从未放弃对多边体制的坚守和完善,始终探寻推进谈判与变革之路。面对PTA的挑战,WTO“世界贸易报告(2011)”——《WTO与PTA:从共存到和谐》明确表明了其所坚持的包容性立场。由此可见,多边体制在不断完善自身体制,一如既往地强化规制PTA的基础上,仍努力探寻以融合(dissolving)方式消除彼此冲突的有效路径。WTO最近一次公共论坛(WTO Public Forum)上,WTO经济研究与统计部现任主任Patrick Low博士提出的“由WTO启动合并协议谈判或寻找能够引发合并的利益交换点的谈判,将现有规模较大的PTA中与多边体系高度相似的内容并入WTO”[43]的设想,就是对于“融合”路径的重要回应。

综上,TPP的强力与积极推进,正值WTO多哈谈判再次陷于困境之际,从而在MTA与PTA之间形成了直观上的“巅峰对决”之势。但是,回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成长轨迹,不难发现,一方面,在MTA与各种形式的PTA的取舍之间,利益诉求永远是相关主体的原生动力,一如世界贸易成员在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方式之间的摇摆和追逐。基于此,在国际社会的平权格局之下、MTA与PTA之间必然因多元、复杂的利益需求产生多阶段、多主体、长久且反复的博弈过程。TPP之于WTO不过是此博弈过程中的一个突出表征;而另一方面,无论是基于普适性非歧视原则下的利益平衡,还是基于自由化进程中成本与收益的综合考量,MTA较PTA更具优势,也更具融合能力。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证明了一个恒定不变的规律,“多边贸易谈判的规则总是反应性的增加内容。待到出现了问题,产生了争议,才会将有关议题提到多边贸易谈判的议事日程上,最后达成和解。”[44]由此所决定,MTA与PTA双轨并行的局面只是历史性过渡形式,只要WTO顺势而为、积极应对,依托并完善现有体制,不断加大贸易自由化步伐,多边这种“大鱼”,终归会吃掉各个区域这类“小鱼”。[45]

【作者简介】
肖冰,南京大学法学院;
陈瑶,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注释】
[①] 欧盟经商处:《外媒评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2012年6月20日,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i/jshz/zn/201206/2012060818931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30日。
[②] See “World Trade Report 2011-The WTO and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From co-existence to coherenc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2011, p.47.
[③] WTO网站数据,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22日。
[④] 参见TPP纲要文本和部长报告文本。TPP纲要文本,“ ENHANCING TRADE AND INVESTMENT, SUPPORTING JOBS, ECONOMIC GROWTH AND DEVELOPMENT:OUTLINES OF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见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fact-sheets/2011/november/outlines-trans-pacific-partnership-agreement;贸易部长报告文本,“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Trade Ministers’ Report to Leaders”,Endorsed by TPP Leaders, November 12, 2011,见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1/november/trans-pacific-partnership-tpp-trade-ministers’-re。网页最后访问时间均为2012年7月22日。
[⑤] Baldwin(2010),转引自“World Trade Report 2011-The WTO and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From co-existence to coherenc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2011, p.187.
[⑥] Id. Brown and Stern(2011).
[⑦]关于这两种观点的分析和总结可参见曾令良、陈卫东:《从欧共体看21世纪区域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刘俊:《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学进路—GATT/WTO框架下区域贸易一体化的法理学及其实证研究》,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4年,第3页,第21~26页。
[⑧] “Understanding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XXIV of GATT1994”, para.2.
[⑨] Id.para.5.
[⑩] 一般认为,GATT第24条第5款~第8款规定了成立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对内、对外条件,第4款是目的条款。有关第4款与第5~8款条件之间的关系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第4款也是一个条件;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第4款的用词与GATT1994序言部分相同,故不是一个可以与其它条款分开的自足的体系,只是WTO一揽子协定中的一个部分,言下之意第4款并非条件,仅仅是为解释有关第5~8款提供指引而已。有关GATT第24条构造的具体分析,可参见钟立国:《GATT1994第24条的历史与法律分析》,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11] 约翰逊.H.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页。
[12] See“The Changing Landscape of RTAS,prepared for the Seminar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AND THE WTO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Section”,Trade Policies Review Division,WTO Secretariat,Geneva,14  November 2003,pp. 2 - 8.
[13] 理论上,也表现为“互补论”与“冲突论”观点的分歧。“互补论”认为,PTA可以做到MTA之下不可能做到的事,可以经MTA将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政策扩大到所有现在或将来可能的贸易伙伴,WTO反过来也可补充PTA未曾涉及的领域;因此,二者之间并非互不相容,而是互补的关系。对此,刘光溪教授早在1997年就提出了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体制是“互补性竞争”的观点,参见刘光溪:《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核心—“互补性竞争”》,载《国际贸易问题》1997年第3期。
“冲突论”则担心伴随FTA数量和内容的不断膨胀,这一例外可能被滥用,进而有冲垮作为WTO制度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制度和原则的危险。曾令良教授在2006年就曾撰文指出,区域贸易的繁荣给多哈回合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参见曾令良《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趋势及其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一文,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4] 1995年4月,WTO发布了题为《区域主义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有一个部分专门论述了区域一体化对世界贸易组织是互为补充还是互为冲突的问题。报告认为,总体上,WTO与区域一体化互为补充:区域协议规则推至更多贸易对象可以促进贸易自由化;WTO有关议题走在区域安排的前面,如知识产权,可以补充当时多数并未包括此项内容的区域协议。2011年,WTO发布的“世界贸易报告”(题为《WTO和PTA:从共存到和谐》)结论部分认为,区域化和多边的方式不必相冲,也不能简单地相互替代,不断增长的外向型、包容性全球贸易发展之趋势是同时通过单边、双边、地区、多边方式展现的。
[15] 见TPP纲要文本和部长报告文本。TPP纲要文本,“ ENHANCING TRADE AND INVESTMENT, SUPPORTING JOBS, ECONOMIC GROWTH AND DEVELOPMENT:OUTLINES OF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见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fact-sheets/2011/november/outlines-trans-pacific-partnership-agreement;贸易部长报告文本,“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Trade Ministers’ Report to Leaders“,Endorsed by TPP Leaders, November 12, 2011,见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1/november/trans-pacific-partnership-tpp-trade-ministers’-re。访问时间均为2012年7月22日。
[16] 刘德标:《FTA使WTO最惠国待遇成为“最差国待遇”》,载《国际贸易论坛》2006年第3期。
[17]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计算,2010年亚太地区仅21个APEC成员的经济总量就约占世界经济总量的53%,贸易总量约占世界贸易总量的44%。数据来源:http://statistics.apec.org/index.php/key_indicator/kid_result/67,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25日。
[18]“意大利面条碗”现象一词源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世界贸易组织顾问、联合国经济政策特别顾问贾格迪什·巴格沃蒂(Jagdish Bhagwati)1995年出版的《美国贸易政策》(U.S. Trade Policy)一书。指在特惠贸易协议下,各个协议的不同的优惠待遇和原产地规则就像碗里的意大利面条,一根根混乱地绞在一起。
[19]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6页。
[20] 早在GATT运行之初,1953年国际商会就曾提出一个原产地定义的方案,但是未获得缔约方全体通过。20年后,当时的海关合作委员会(CCC,即现在的世界海关组织WCO)又提出了一套原产地规则,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被纳入1974年《简化并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附件中,供各国参照使用。此后,海关合作委员会进一步联络60多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协力奋斗,博采众长,终于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出台了《协调商品分类与编号国际公约》(HTs,1988年1月生效),在统一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之后,直到乌拉圭回合1990年左右,这一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才得以与关贸总协定挂钩。详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20~131页。
[21] 刘俊:《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学进路—GATT/WTO框架下区域贸易一体化的法理学及其实证研究》,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87页。
[22] Mexico — Tax measures on Soft Drinks,案号为DS308。
[23] Mexico--Tax Measures on Soft Drinks,panel report,para.4.155.
[24] Mexico--Tax Measures on Soft Drinks,AB report,para.57.
[25] See Susan C. Scbwab,“After Doha,Why the Negotiations Are Doomed and What We Should Do About It”,FOREIGN AFFAIRS,May/June 2011.
[26]参见贸易部长报告文本,“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Trade Ministers’ Report to Leaders“,Endorsed by TPP Leaders, November 12, 2011,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1/november/trans-pacific-partnership-tpp-trade-ministers’-re,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22日。
[27] 参见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网站,http://www.unescap.org/about/member.asp,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25日。
[28] 日本、加拿大、墨西哥都于2011年11月表达了对TPP的兴趣。但是,根据媒体公布的信息,今年6月,后两者获得了现有成员的认可,拿到了入场券,而日本却被孤单地落下。对于加拿大的加入,新西兰NZUS Council执行主席称,这进一步证明TPP是对确信自身能够达到协议之高标准者开放的。见http://www.mfat.govt.nz/Trade-and-Economic-Relations/2-Trade-Relationships-and-Agreements/Trans-Pacific/1-TPP-Talk/0-TPP-talk-21-June-2012.php
在今年3月份日本与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新西兰进行的有关加入目标的会谈中,贸易自由化程度高的国家提出日本应立即消除90-95%的商品的关税;并且,至少有一个TPP成员表明,TPP不会就豁免清单问题进行谈判。尽管后来根据日本国内媒体的报道,有可能允许存在例外,但最终的结果表明,日本仍然未能获得TPP现有成员们的认可,获得门票。TPP目前的主导者美国国内反对声音强烈。相关报道见,“No. of TPP negotiating members want total tariff elimination in 7 yrs”,March 2, 2012,
http://mdn.mainichi.jp/mdnnews/business/archive/news/2012/03/02/20120302p2g00m0bu123000c.html
“Senators urge Obama not to invite Japan to TPP talks”,July 21, 2012,
http://mainichi.jp/english/english/newsselect/news/20120721p2g00m0bu037000c.html。网页访问时间均为2012年8月5日。
[29]参见贸易部长报告文本,“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Trade Ministers’ Report to Leaders“,Endorsed by TPP Leaders, November 12, 2011,见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1/november/trans-pacific-partnership-tpp-trade-ministers’-re,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22日。其中交叉贸易协调,指APEC及其它区域协调机制也正在协调的问题,一共四项,分别是统一管制、竞争和商业协助、中小经济体以及发展。
[30] See Henry Gao, “The 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High Standard or Missed Opportunity?” Paper 973 in the Research Collection School of Law, Singapore Management University, November 2009.
[31]参见Dr.Patrick Low在“2011 WTO Public Forum”论坛上的发言概要,Session 20: Twenty-first century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Sub-Theme IV: “What next for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2011 WTO Public Forum”,文本见http://www.wto.org/english/forums_e/public_forum11_e/session20_summ_e.doc, 2012年2月22日,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8月6日。
[32] http://www.canadians.org/trade/issues/TPP/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27日。
[33] 《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简称“ACTA”),该协议由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起,近40个国家参与过谈判的一项知识产权协议,因谈判秘密举行、内容高标准而饱受批评。日本、新加坡、墨西哥也都参与了谈判。#p#分页标题#e#
[34] 参见美国TPP知识产权建议文本第9条(a)、(d)、(e)款的规定,文本见http://keionline.org/sites/default/files/tpp-10feb2011-us-text-ipr-chapter.pdf,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29日。
[35] See“TPP: Intellectual Property Chapter: Horizontal Issues/Overall Structure, General Provisions
and Cooperation”, Paper submitted by New Zealand,
http://www.wcl.american.edu/pijip/download.cfm?downloadfile=689FFF6A-A62B-2CF3-EB668C66236918DC&typename=dmFile&fieldname=filename,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29日。
[36]参见刘中伟、沈家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研究前沿与架构》,载《亚太经济》2012年第1期。
[37] http://www.ipolitics.ca/2012/06/19/peter-clark-will-invitation-to-join-tpp-talks-lead-to-nafta-2-0/,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29日。
[38]参见新华社报道,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2-05/13/c_11194105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29日。
[39] 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40] WT/L/671.
[41] Turkey — 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Textile and Clothing Products,案件编号为DS34。
[42] Canad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案件编号为DS139(申诉方为日本)、DS142(申诉方为欧共体)。
[43] 参见Dr.Patrick Low在“2011 WTO Public Forum”论坛上的发言概要,Session 20: Twenty-first century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Sub-Theme IV: “What next for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2011 WTO Public Forum”,
文本见www.wto.org/english/forums_e/public_forum11_e/session20_summ_e.doc, 2012年2月22日,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8月6日。
[44] 参见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刘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13页。
[45] 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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