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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钢:应对国际经贸规则变化推进商务法律事业发展

时间:2014-01-26 点击:

近年来, 我国商务法律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表现在,商务法律法规的接连出台为商务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新形势,我国的应对贸易摩擦的经验不断丰富,一大批通晓世贸规则、国际投资规则、知识产权规则的优秀专业人才脱颖而出,茁壮成长;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的规则制定,不断提升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水平和能力,加大了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

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当前,国际上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势力抬头, 我国商务法律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中国已从最初的吸收外资为主,发展为“引进来”与“走出去”双向并重,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和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需求迫切, 也日趋复杂和艰难; 中国企业近年来在海外发展中遇到了复杂的新问题, 亟需得到解决; 知识产权对激励科技创新的作用不断增强, 海外维权的需求不断增大。

一、不断拓展的区域经贸安排

当前, 全球范围内有区域经贸安排数量213 个以上, 截止到2011 年底,向世贸组织通报并仍然有效的自贸安排总共是213个,80%左右是近十年出现的。其中, 仅仅是去通报的就有15个,占到总数的7%。据世贸组织测算, 全球贸易一半以上发生在各个区域集团内,众所周知,这些区域集团因为有相关的经贸安排, 所以这些贸易都是以优于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条件进行的。

我国目前已经签署了10 个区域性经贸安排, 正在谈判的有6 个,宣布启动谈判的有两个,处于可研阶段是两个, 我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等国签署了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的经贸安排,以及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经贸安排涵盖了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24%,目前正在谈判的六个涉及11 个国家,分别是与韩国、海外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瑞士、挪威、冰岛,这些正在谈判的协议涵盖外贸总额15%。如果把已经签署和正在谈判的贸易安排所涵盖的外贸总额累加起来的话,占我国外贸总额的40%。目前,中国已经与东盟10 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正式宣布启动《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10+6)和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经贸安排联合研究, 正在与哥伦比亚开展谈判。

应予以特别关注的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这个协定原为2005 年由新加坡、新西兰、智利、文莱在APEC 框架内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2008 年美国加入,其后,澳大利亚、秘鲁、越南、马来西亚先后参与谈判。2011 年初起,美国积极推动日韩加入该协定,2011 年11 月10日, 日本正式决定加入TPP 谈判。其成员和所涵盖的贸易量也在不断增加, 预计还会产生新的规则,比如环保、劳工、投资、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等等。中国目前尚未参加TPP 谈判,但密切关注其谈判进程, 充分预期和应对其可能对国际经贸规则带来的各种变化,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从知识产权的强保护趋势来说,有三个标志性方面值得关注。

(一)《反假冒贸易协定》

《反假冒贸易协定》, 即ACTA,是2006 年美国和日本最早提议,2008 年正式启动, 前后共11 轮谈判,用了三年多的时间谈判完成, 于2011 年10 月1 日正式签署,目前签署国有8 个,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摩洛哥、新西兰、新加坡、韩国。谈判方一共有11 个,目前,欧盟以及其他一些国家正在履行他们内部的审议程序,也就是说,在未来,这些当初的谈判方都将会正式成为这个协定的签约方。ACTA 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强调执法,以执法为核心,凸显强化保护。实际上在民事执法、海关边境措施、刑事执法、数字环境下的执法等方面,在原有世贸组织与知识产权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要求,提高了门槛,特别是从执法的信息、协调、管理、透明度方面强调了缔约方的执法力度。

(二) 外延的知识产权权利内涵

近年来, 很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其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延长著作权保护期,从著作权人去世后50 年延长到70 年。

其次是加强地理标识保护。地理标识传统上更多的关注农产

品, 而现在一些发达经济体已经在讨论工业产品的地理标识保护问题。传统上我们的地理标识主要是大米、茶,包括我们国内带有地理标识的产品,例如茶叶,在法国的带有地理标识的产品包括葡萄酒, 而现在发达经济体希望把地理标识推广到工业领域,例如,瑞士提出来要与我国讨论地理标识的问题,产品包括瑞士手表、瑞士军刀等, 特别希望把瑞士国家整体上作为地理标识保护起来。所以, 地理标识从传统的农业产品扩散到非农产品, 是一个很有特点、很有影响的议题。

第三是商标保护类型发生了新变化。传统上商标更多的是图形和文字,现在,声音的、气味的、三维的新形态商标开始出现,这些新形态商标的保护问题, 反映了在新的技术发展背景下, 商标存在的领域在进一步拓展, 这使得在新时期知识产权权利内涵变得越来越丰富,同时,也对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第四是商业秘密纠纷增多,成为热点问题。以往,在讲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时候, 人们更多地关注专利、商标、版权的侵权问题。而今, 在这些传统的热点之外, 商业秘密问题成了一个被美欧等发达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现在随着公司之间人员的流动,随着信息转移交换的路径日益丰富,特别是网络,信息传递越来越便捷, 知识产权保护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商业秘密部分,由于员工的跳槽带来了一些知识, 经常因为这个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产生商业秘密的纠纷。在美国,已经出现了多起涉及到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 在这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里面, 不仅仅涉及到美方企业要求的民事赔偿问题, 而且有美国的司法部门介入, 还启动了相关刑事程序。商业秘密问题值得更多的关注, 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学术界、企业界都应该更多地关注商业秘密问题。

(三)外部的压力与内部的动力

面对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强保护的趋势, 中国的处境是, 一方面我们外部的压力在持续加大,自从90 年代,中美开启知识产权谈判以来, 中国面临的来自知识产权外部的压力一直是非常大的, 这个状况直至现今并没有明显的改变,而且,还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另一方面,随着我们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在转变发展方式, 实际上我们内部对创新的要求越来越高, 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方面, 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内生动力也在不断增强。所以,总体上来讲,在知识产权强保护的趋势面前, 中国总体的定位是追求平衡, 也就是一方面我们要顺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潮流和趋势,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阻碍知识和技术的正常传播。

三、不断演进的国际投资规则

目前,就国际投资规则来说,现在是处于一种碎片化的现状,现有的关于国际投资规则的公约、条约、双边协定,比如,《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仅仅解决投资人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再比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仅仅处理跨国投资中投资担保问题。所以在投资领域,缺乏一个像贸易领域那样有世贸组织一整套完善的、综合性的规则体系。据联合国贸发组织(UNCTAD) 统计, 截止到2011年底,世界各国签署的国际投资协定3164 项,其中,2833 项是双边投资协定,余下的311 项主要是区域贸易安排和自贸协定中的投资章节。我国与130 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数量仅次于德国,居世界第二位。从1982年与瑞典签署第一个投资协定开始,到现在已经经历了整整30年。

从投资规则来说, 尽管目前处于碎片化状态,它是局部的、双边的, 它的效力是有限制的。但是,随着跨国投资的日益频繁,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越来越活跃的商业活动, 国际投资规则呈现出一种趋同、统一的倾向。这种趋势也是在回应现实的需要, 回应商业社会的现实需要。

2012 年4 月10 日, 美国和欧盟共同发布《关于国际投资共同原则的声明》。这个声明的发布,标志着美欧在国际投资规则的基本原则上形成了共识,他们意图未来继续引领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另一方面,OECD 经合组织关于投资和投资规则的研究范围越来越广,而且所涉及议题的研究较之前有了越来越深的深度。

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投资的双向大国, 连续两年吸引外资超过一千亿, 对外投资已经位居世界第六。中国以前定位在引资大国,而如今,既是引资大国,又是对外投资大国。对于引资大国,我们更多强调留权在手, 另外一方面,作为对外投资大国,我们更多强调市场开放和权益保护。由于现在角色的混同, 也导致在对外投资谈判、规则制定过程中,我们的需求产生了混同。在新形势下, 我们已经不能仅仅只强调一方面,而忽略了另一方面,而应该更均衡地考虑中国作为引资国和投资国双重角色的问题。

另外,在国际投资领域,我们面临着一系列的新挑战, 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 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以及负面清单、国有企业问题、劳工问题、环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例如,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就面临着很多困难, 归纳起来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 一个是市场准入,第二个是公平竞争,第三个是权益保护。

国际经贸规则近年来所发生的这些新变化,值得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家予以更多的关注。只有更好地关注这些经贸规则的发展和变化, 更深入地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和变化的过程,用自身的实力去影响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走向, 才有可能在日益复杂的经贸规则环境中, 更好地保护国家的利益和中国企业的权益。

【作者简介】
李成钢,商务部条法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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