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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雷,胡加祥:美国贸易救济案例中的裁决准则与新近变化:基于美对华太阳能“双反”

时间:2014-01-02 点击:

【摘要】 美国对华光伏太阳能“双反”案持续一年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实质性损害的肯定裁决,意味着该案暂告一段落。但是本案中美国政府(商务部)的裁决准则和贸易政策的新近变化,却值得后续关注。尤其是案件中涉及调查范围、替代国选择、单独税率、双重救济等法律问题,颇具代表性,并且对今后的“双反”案件具有很强的指示效应。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对于上述法律问题的理解,中美双方仍然存在分歧,贸易纠纷并未停息。

【中文关键词】 贸易救济,太阳能,反倾销,反补贴

【英文标题】 The Ruling Principles and Recent Changes in the Trade Remedy Case of US: Based On the Study of Dumping and Subsidization of Solar Energy Case Between US and China

【英文摘要】 The case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between US and China has lasted more than one years,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 ) identifies the substantial damage caused by Dumping and Subsidization, which means the case come to an end temporarily. However, the ruling principles and the recent changes of the trade practice of the US government (Ministry of Commerce) in this case, deserve further attention. Especially the scope of the investigation ,surrogate country, separate rate, double remedies. The judgment in this case has strong indicative effect in the following cases. The key problem li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issues, and both sides still exist differences. The trade disputes do not cease.

【英文关键词】 trade remedy; solar energy; anti-dumping; anti-subsidy

一、案件始末

贸易与商务是国际关系的核心,没有哪一个现代国家是自给自足的,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对于每个国家及其居民的生存都是必要的{2}。这一现实也使得各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不可避免。2011年10月19日,以太阳能世界公司(Solar World)为首的7家美国光伏电池厂商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指控中国多家光伏企业,称其向美国市场非法倾销光伏电池。以此同时,中国政府向国内生产企业提供包括税费减免、土地和信贷优惠等非法补贴{3}。美国厂商针对其所指控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要求联邦政府对来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征收超过10亿美元的关税(以下简称“太阳能电池双反案”)。

2012年10月10日,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18.32%至249.96%。同时,裁定中国输美的此类产品接受了14.78%至15.97%不等的补贴。2012年11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实质性损害了美国相关产业,美国将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至此,美国商务部对华光伏太阳能产品“双反”调查尘埃落定,各企业最终税率结果如下:

  表1最终倾销税率和补贴税率表{4}
┌─────────┬──────┬──────┬──────┬───────┐
│公司或公司类别  │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率 │补贴税率  │“双反”合计税│
│         │      │      │      │率      │
├─────────┼──────┼──────┼──────┼───────┤
│无锡尚德     │29.14%   │18.60%   │14.78%   │33.38%    │
├─────────┼──────┼──────┼──────┼───────┤
│常州天合光能   │18.32%   │7.78%    │15.97%   │23.75%    │
├─────────┼──────┼──────┼──────┼───────┤
│应诉且获得单独税率│24.48%   │13.94%   │15.24%   │29.18%    │
│的59家其他企业  │      │      │      │       │
├─────────┼──────┼──────┼──────┼───────┤
│其他中国企业   │249.96%   │239.42%   │15.24%   │254.66%    │
└─────────┴──────┴──────┴──────┴───────┘

以下将重点围绕产品调查范围、单独税率、替代国选择、双重救济四个核心问题进行分析。因为在许多“双反”案件中,上述问题也往往是法律争议的焦点。

二、调查范围的判断标准:实质改变

本案中,针对产品调查范围这一焦点,申请人(petitioner )与被申请人(respondent)存在严重分歧。申请人认为,所有在中国组装的太阳能组件(modulars),无论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在哪一国生产,都应该包括在调查的范围之内。申请人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论证:第一,对全部组件进行调查有助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有效执行,预防规避措施;第二,中国加工生产的太阳能电池组件,无论太阳能电池源于何处,都在美国实施了倾销行为;第三,中国产太阳能电池组件从补贴中获利;第四,竞争和之后的价格设定主要是发生在组件的分销渠道中。

申请人进一步指出,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对产品生产的分析有瑕疵:该分析是建立在两步生产流程的基础上(即电池和组件生产),而实际上最终产品的生产分为三个流程,即晶片(wafer)、电池和组件生产。如果将晶片作为一个单独的生产流程,独立于电池,则电池成为三个步骤中成本最低的一环;第二,电池和组件都是最终产品的实质性重要部分,而不仅仅是电池;第三,在进行产品生产分析时,商务部不应该采用线性(linear)的分析方法,而应该关注于最终产品形成的国家{5}。

对此美国商务部表达了不同意见,其认为来自第三国生产的太阳能电池,在中国进行组装的组件,不在调查的范围之内。因为从第三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为该组件的实质性主要部分;尽管在组装过程中需要融合其他原件,但太阳能电池的物理特性和重要功能没有发生变化。在中国组装上述太阳能电池并不构成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因此,源自第三国太阳能电池所组装的组件不属于调查的范围{6}。本次调查包括第三国使用中国大陆电池生产的组件或太阳能电池板,但不包括中国大陆使用第三国电池生产的组件或电池板。同时,商务部并不否认太阳能组件的生产多于两个步骤,但是没有必要去确认每一步骤的作用,只需考察太阳能电池在组件组装中是否是必需和重要的。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在于,同一项调查不能同时针对原产地来自中国和原产地不在中国的组件;针对来自第三国的太阳能电池组装的组件,申请人可以另外提出申请。

美国商务部的裁决逻辑表明,其在认定产品调查范围时,如该项产品的部件属于进口时,美国适用的是“实质改变”的判断标准,即该部件进口后,只是在进口国实施简单的组装,如未发生实质改变,则不属于调查的范围,如果今后出现类似的情形,中国企业也可援引该案例作为一个有效的证据。这一点和欧盟有所区别,11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已对从中国企业进口的硅片、电池、组件启动反补贴调查,并未在组件上进行严格区分{7}。

三、替代国家选择:正在转变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替代国的选择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最终税率的确定。作为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和(常州)天合光能认为,应选择印度而非泰国作为替代国。无锡尚德认为,首先印度太阳能电池产业和人口规模和中国最为接近。其次,美国商务部应该更多地关注替代国替代价值的相符性,而不是仅强调替代国与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GNI)的相似性。再次,泰国有关晶片和多晶硅的数据不充分,这些都是制造太阳能电池的重要原料。(常州)天合光能认为,在选择替代性国家时商务部应该更关注数据的质量。尽管商务部此前习惯将人均国民收入作为选择替代国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没有立法或规定限制商务部基于该唯一标准做出决定。第二,在聚酯薄膜(PET film)案件中,商务部也提到印度与中国人均国民收入的差异并不是非常重要{8}。另外,在分析替代国家的选择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也曾提出“法律并未要求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ITA)选择最具可比性的经济体,而是可比性的经济体”。{9}

但是,申请人认为商务部应该继续选择泰国作为替代国家,因为泰国的经济发展与中国处于同一可比水平,而印度不是。更重要的是,自2011年中期开始,在针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被申请人案件中,商务部就不再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家了。同时,聚酯薄膜案件的复审是在本案调查期间的一年半前发生。最后,即便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家,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印度进口数据也不能被商务部有效利用,因为数据未能覆盖整个调查期间。

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商务部继续选择采用泰国的数据,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3(c)(4)节的规定,商务部应该尽可能选择以下市场经济国家产品要素的价格或成本,即所选择的替代国应该:(1)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和(2)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在2012年1月的一份替代国备忘录中,商务部确认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秘鲁、菲律宾、南非、泰国和乌克兰作为与中国经济可比性的替代国{10}。商务部没有认定印度与中国经济的可比性,印度也不在自2011年6月起的替代国清单中。同时,商务部指出,能够获得泰国几乎所有生产产品的原料的替代价值,以及能源、劳动力、运输服务的替代价值,而天合光能在2012年4月18日提供的印度进口数据并不充分。因此,商务部继续选择泰国而非印度作为替代国。

从商务部的上述实践操作,可以分析得出:首先,商务部在替代国的选择时,遵守立法上的两条规则,即替代国应该:(1)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和(2)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目前正在改变的实践,印度不再当然地成为替代国的选择,这一转变从2011年中期开始,在美国最新的替代国备忘录中,商务部确认了上述所言的印度尼西亚、秘鲁、菲律宾、南非、泰国等七个国家,与中国经济发展存在可比性。因此,未来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上述国家中相似企业的发展概况,以便更好地收集资料。

四、单独税率:所有权与控制权

初裁中,商务部给予苏美达、天威新能源等单独税率,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上述公司的最终所有者都隶属于中国国资委(SASAC),而国资委对他们存在一定的控制。单独关税联盟{11}认为,第一,单独税率的考察,仅仅针对目标产品的出口商,而非生产商或其他实体。第二,商务部已经认识到,中国《公司法》许可从事出口经营的出口商直接或间接由国有实体所有,只要该出口商在事实以及法律上不受控制,便可获得单独税率。第三,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能够使得商务部推翻其在初裁中所授予的单独税率。

美国商务部分析认为,出口商要证明其独立进行其出口活动,需要提交材料证明上述出口活动在法律(de jure)和事实上(de facto)独立于政府的控制。在证明法律上独立于某一政府控制的证据包括(虽然不是必须):(1)不存在限制企业出口经营和出口许可的严格法律条款;(2)任何降低对公司控制的立法规定;(3).任何其他降低对企业控制的政府正式措施{12}。商务部认为政府所有并不必然意味着政府在法律上控制出口价格,以下将就申请方与被申请方的争议展开具体分析。

(一)关于企业最终所有者:国资委

被申请人天合光能提出,其在价格设定、合同谈判和签订、管理模式和利润分配方面完全独立于中国政府。苏美达认为,申请人认为其未能披露其最终所有者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公司已经提供了各股东所占有的份额。虽然一部分股份由国有企业(S0E)持有,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国有企业控制了苏美达的曰常活动以及董事会的决策,而董事会的成员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事{13}。

美国商务部在该问题上支持了中国公司的主张。商务部提出在评价被诉方的出口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受到政府控制的鉴别标准:(1)出口价格在事实上是否有政府机构批准或由其设定;(2)在事实上,被申请人是否有合同谈判或签订合同的自主权;(3)在管理模式和架构方面,企业是否拥有独立于政府的自主权;(4)被申请人是否有权保留其出口收益,以及是否有权对利润或亏损的处理做出独立决定。

(二)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党员、人大代表或是政协委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中共(CPC)党员、全国人大(NPC)代表或全国政协(CP- PCC)委员,这在事实上导致被申请人不能独立于政府。美国商务部应该考虑中国政府尤其是通过其控制的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申请人为此引用中国的宪法进行论证,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人大代表进行提案和法律表决,讨论中国的产业规划。政协虽然不是政府官方机构,但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4}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十二五规划》中特别强调太能产业的发展,这与企业代表的提案有关。

在管理人员身份认定方面,申请人提到如(常州)天合光能CEO高纪凡是政府官员,其中一个董事会成员李俊峰之前是一个高级别的政府官员,其积极推动太阳能产业。申请人还认为扬州晶澳太阳能(JA Solar)股东之一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以及第十一届南京政协副主席,因此企业难以独立于政府。对此,中国企业都进行了一一反驳。(常州)天合光能回应称:高纪凡是天合光能中唯一的中国籍高管,董事会的决策并未受到政府的控制,没有证据表明,当地政府卷入天合光能的日常经曹{15}。对于独立董事李俊峰,没有证据表明李俊峰以任何方式涉入天合的经营活动。他的职位只是作为七个董事会成员之一来影响天合光能的商业决策{16}。被调查企业赛维LDK认为,政协只是作为一种会议讨论场合,人民政协并未控制和影响每一个委员的经曹{17}。

美国商务部继续考察了申请人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是中国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这一事实。但认为上述证据未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的地位和身份导致公司在价格设定、合同谈判和签订、管理模式选择以及利润和亏损安排上丧失独立性。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政府通过身份为中国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董事会成员或管理者来影响公司的日常运营,也没有找到政府涉入公司出口行为的事实。美国商务部在认定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性时,主要考察控制权(control right),而所有权(ownership)即考察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行为是受到政府在事实和法律上的控制,还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正常交易行为,这一点对中国企业相对有利{18}。

关于公司管理层身份的认定,申请人观点的确有失偏颇。申请人甚至提到,一中国企业的经理是大学教授,因此其是在教育部的领导之下。正如有中国官员所言:美方以拥有共产党组织为由质疑华为、中兴安全问题,太过分了。如果中国政府也来问美国在华企业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和他们有什么关系,那就完全乱了{19}!当然,本案对中国企业的另一层启发是,应尽量减少政府对企业定价、合同谈判以及进出口行为的不当干预,完善公司的章程以及内部治理,依章程行事,以免授人以柄。

五、“双反”措施:历史、现实与未来

(一)美国对华“双反”措施的历史变迁

基于本案,有必要梳理一下美国对华“双反”措施的发展变化。对非市场经济适用反补贴措施的判例可以追溯到1985年乔治城钢铁案。自1986年至2006年11月,乔治城钢铁案的裁决一直是作为美国处理与非市场经济贸易的法律依据。1992年,美国商务部先后两次拒绝了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申请,分别为镀铬螺栓轮锁案和摇头吊式风扇案{20}。但是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开始对中国产铜版纸展开调查。此后,美国企业习以为常地对华提出“双反”调查申请,而美国商务部养成采用非市场经济体计算方法对中国产品双重征税的做法。但这一行政实践并未得到美国司法上的认可。2010年10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GPX诉美国政府案中裁决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反补贴措施的方法会导致双重救济,应在修正双重征税后才可同时展开“双反”调查。而2011年12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裁决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的“双反”行动“不合法”。2011年3月世贸组织在“中国诉美过双反措施案”(DS379)的裁决肯定了美国国内法院裁决,但这些裁决并未认定对非市场经济体征收反补贴税属于违法行为或违背世贸承诺,而是指出同时展开“双反”调查可导致增加惩罚性关税,即双重征税{21}。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采取“双反”措施时,针对补贴的双重救济是一个较难用事实呈现、世贸规则又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上诉机构的裁决,双重救济只是可能存在,并不必然存在,其存在取决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否反映了补贴利益{22}。因此无论在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都成了一个疑难问题。

(二)美国对华“双反”措施的现实

对华实行“反补贴”调查,是目前中美贸易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本案中无锡尚德认为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将导致对被申请人的双重加害,对国内产业实施双重救济的措施是不合法的。商务部同时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不符合先前美国上诉巡回法院的解释意图{23}。中国企业指出商务部自2006年之前一直拒绝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此前在 GPX轮胎诉美国案中也确认,商务部有义务避免双重救济,而在该次调查中,商务部没有试图避免双重救济{24}。(常州)天合光能则认为,商务部应该保证“双反”救济不会重复计算以及不会导致双重救济。并且2011年上诉报告DS379已认定美国对华相关产品实施“双反”措施,违反了美国在《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下的义务。案件审理中,中国政府也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中国政府认为,商务部在裁决中不能采取目前的非市场经济法方法对中国实施反倾销,与此同时又采用反补贴措施,这违反了美国在 WTO中的义务。相反,商务部应该适用正常的市场经济方法做出太阳能反倾销裁决,或者在太阳能反补贴中做出否定性裁决。#p#分页标题#e#

而本案中申请人的观点则完全相反,认为应该拒绝被申请人的抗辩,对其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税。理由是中国政府补贴了太阳能生产企业,同时,中国的生产者在美国倾销其太阳能产品;对此不公平行为,商务部实施“双反”是正确的。对此,美国商务部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拒绝对苏联国家适用反补贴法是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确认和测量补贴时存在困难。乔治城钢铁案中,在一种非市场以及中央计划经济的背景下,确定补贴的概念没有意义;同时,该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商务部在决定什么构成补贴(当时法律上称为“赠与”(bounty)或“奖励(grant)”)拥有充分的自主权{25}。因而,乔治城钢铁案并没有认定反补贴措施不能适用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它只是支持了商务部关于在当时苏联模式下(Soviet Bloc)不能识别某个“赠与”或“奖励”的裁决。商务部之前未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不是基于对非市场经济反倾销措施已经补救了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任何国内补贴这一理论。因此,商务部现今将反补贴措施适用于来自中国的出口产品符合商务部的历史实践。

同时,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政府和企业对2011年上诉机构报告认识不完整,错误地认为美国采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方法实施“双反”是违反WT0义务。首先,2011年上诉机构报告并没有确认商务部同时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方法的反倾销和发补贴必然导致双重救济,以及这一做法是否符合美国国内法。其次,2011年上诉机构报告只是认为“同时适用反倾销税(以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和反补贴税可能导致双重救济”。{26}美国商务部也有同样的疑问,同时采用双反是不是导致百分之百的重复,尤其是缺乏重要证据的情况下。

关于无锡尚德提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2009年GPX案中的裁决,商务部指出这一个裁决已经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vacated),因此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最重要的是2012年3月13日,奥巴马签署了112-99法案((Public Law 112-99,即众议院提出的H. R4105法案),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1930年关税法案的反补贴税条款”。该法确认了商务部可以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产品适用反补贴法。新法的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2006年11月20日后发起的调查程序。因此,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本调查程序{27}。在中美贸易关系的问题上,美国政府总是善于运用各种贸易政策工具来实现其贸易目标。当现有的政策工具库中难以满足其现实需要时,美国决策者可以轻易地发明一些新的工具,制定新法案便是其中一招{28}。

(三)美国对华“双反”措施的未来

2012年9月17日,针对美国总统签署的112-99法案涉嫌违反WTO规则,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了磋商(案件编号为DS449){29}。磋商的对象正是针对2006年11月之后的美国对中国的反补贴措施。中国指控美国112-99法案允许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涉嫌违反WTO规则的措施{30}。

回顾美国对华“双反”调查,可以总结“历史是美好的,现实却是残酷的,而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目前,中国面临的“双反”案,已不在少数。美国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自2000年至今,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共计91起,反补贴案件共计32起{31}。现有规则的缺失,加之司法审判的谨慎,这给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双反”措施留下实施的空间。正如WTO法专家约翰.杰克逊在分析争端解决报告与域内法这一关键法理问题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使有一项针对美国的案例已经解释了一项WTO条约规定,但是美国声称他仅仅对该案件做出‘裁定’,因此美国可以在另一起案件中对于同一个法律原则继续它自身相反的观点。直到对其提起一个新的案件。而这种做法可以周而复始,反反复复{32}。从之前中国起诉美国的DS379案,到目前中国起诉的DS449案,似乎正在经历着这一反复循环的过程。

然而,不管该案的结果如何,中国还需要面对的另一问题是,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将于2016年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33}。这也意味着2016年后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又将顺理成章。因此,未来中国更应注意如何在WTO范围内完善和改进自身的补贴政策,而“双反”以及“双重救济”仍然值得中国政府和企业共同关注的命题。

六、结语

美国对华太阳能“双反”措施,对中国光伏太阳能产业的打击是沉重的,尽管有时是两败俱伤。美国贸易政策口口声声强调遵循自由主义经济学原理,却又带头阻挠发展中国家发挥其多半得诸自然的比较优势{34}。“太阳能电池双反案”集中反映了美国商务部在“双反”案例中核心问题的裁判准则。具体表现在产品调查范围上坚持的“实质改变”标准;在替代国选择上奉行“经济可比性”与“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准则,而更需要注意的是其操作实践中最新的“替代国清单”;在授予单独税率时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上)独立于政府控制的判断标准;而最具争议的是美国目前在行政实践和立法上奉行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双反”措施仍是新近中美贸易的聚焦点,美国国会新法案的出台,更有利于美国政府对中国采取“双反”措施。可以预判,今后美国对华出口产品还将继续采取“双反”措施,双管齐下。因此,中国应更多地关注美国在“双反”措施中的技术性问题,如计算方法等,防止重复征税。“有人士表示,美国已经发现,诉讼威胁能让中国政府集中精力,解决贸易问题”。{35}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贸易摩擦将不可避免,未来中国将面临更多的指控,这使得我们有必要从具体案例中解析美国变化中的贸易政策。

【作者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注释】
{1}收稿日期2013-05-12基金项目本文受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专任教师科研创新基金资助。作者简介彭德雷,男,法学博士(上海交大法学院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法学院国家公派联合培养),现为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胡加祥,男,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
{2}[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M].张乃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15.
{3}本案件编号为:A-570-979(反倾销),C-570-980(反补贴)。其中涉及被调查的补贴项目包括:项目资助、政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低于正常费用、政府提供的土地低于正常费用、新能源激励政策、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收的减免、间接税收和关税的减免(如使用进口设备增值税减免)、出口信贷补贴、出口担保和保险等共计8大类补贴措施。详见美国商务部官网:http://ia.ita.doc.gov/fm/2011/llllfm/2011-29624.txt,2012-12-06.
{4}参见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的事实清单(Fact Sheet,Commerce Finds Dumping and Subsidiz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但是,在2012年12月7日,商务部又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电池的反倾销税率进行了修改,将无锡尚德的倾销幅度由31.73%调整为29.14%,其他单独税率申请人如英利太阳能的倾销幅度由25.96%调整为24.48%,参见 https://s3. amazonaws.com/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12-29668.pdf,同时因为倾销幅度中,含有10.54%的出口补贴税率,因此美国商务部在核算时进行了抵扣。
{5}详见本案商务部裁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p.5-6.
{6}详见本案商务部裁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p.6-7.
{7}参见欧盟对华太阳能双反立案官方公告: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modules and key components (i. e. cells and wafer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编号:2012/C 340/06)。欧洲反补贴调查涉及的范围也比美国的更广泛,不仅涵盖了完全组装好的太阳能组件,还包括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比如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硅片。欧盟的反补贴调查始于欧洲太阳能设备制造商团体EUProSim提出的投诉。今年9月,该团体要求欧盟委员会展开调查,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国有银行是否向中国太阳能企业提供了违反世贸组织准则的支持。EUProSim还指控中国地方政府以支付利息、电费、土地交易费、附加税和提供信贷担保的方式为太阳能企业发放补贴。
{8}See PET Film from the PRC,and accompanying Issues and Decision Memorandum at Comment 1.
{9}See Technoimportexport and Peer Bearing Co. v. United States, 766 F. Supp.1169,1175(CIT 1991).
{10}详见本案商务部裁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123.
{11}是指由苏美达、天威新能源、宁波亿泰电子和赛维LDK等单独税率申请人组成的联盟,详见本案商务部裁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111.
{12}详见本案商务部裁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26.
{13}宁波亿泰电子提出,虽然一部分股份由国有企业持有,尽管个别董事由国有企业提名,但是由全体董事会成员选择董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董事会的成员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事。
{14}此外,根据《宪法》前言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15}(常州)天合光能还指出,高纪凡在当地政府不具有任何领导角色,也不会影响到其他政府人员的决策,他报酬不由政府部门支付。
{16}李俊峰为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再生能源研究所副所长,从2007年11月开始担任天合光能公司独立董事,并于2012年1月4日李俊峰从董事会辞职生效。
{17}此外,宁波齐心有限公司认为虽然有公司有一个股东是十四届宁波市人大代表,但公司日常的经营行为,如价格设定、管理模式选择等独立于政府。
{18}此外,与单独税率相关的另一问题,是问卷提交的时间。(江苏)嘉盛光电(jiasheng)未及时提交问卷,而未获得单独税率,而给予其全国税率(PRC-wide entity)。美国商务部指出,其在问卷调查中已经明确指出,所有提交材料需要通过电子的方式,使用商务部的 IA 入口(IA ACCESS),网址是:http://iaaccess.trade.gov.
{19}商务部部长怒斥美国太过分:贸易战谁都输不起[EB/OL].[2012-12-06]. 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2/1111/cl004-19539626. html.
{20}孙昭.诉美国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决定案评析[A].李成钢.世贸组织规则博弈:中国参与WT0争端解决的十年法律实践[C].北京:商务部印书馆,2011.96-97.
{21}Dr. Elliot J. Feldman, Nothing Unites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Like China (And Not In A Good Way): Treating China Like Canada (Maybe Even Worse), http://www.chinaustradelawblog.com/2012/03/articles/cvd/nothing-unites-the-united-states-congress-like-china-and-not- in-a-good-way-treating-china-like-canada-maybe-even-worse/#more.
{22}孙昭.诉美国反倾销和发补贴措施案评析[A].李成钢.世贸组织规则博弈:中国参与WT0争端解决的十年法律实践[C].北京:商务部印书馆,2011.127.
{23}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 v. United States, Nos.2011-1107,-1108,-1109(CAFC 2011).
{24}详见本案商务部裁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51.
{25}See Georgetown Steel Corp. v. United States,801 F.2d at 1310(CAFC 1986).
{26}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Anti - 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 AB/R (adopted March 11,2011),at para.599.
{27}商务部的裁决报告中还谈及112-99法案的合宪性问题,认为该法具有追溯效力符合美国宪法。当然,中国已就该法案涉嫌违反 WT0规则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起诉。
{28}张汉林等.WTO主要成员贸易政策体系与对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37.
{29}本次争端共涉及24类产品,累计涉案金额72.27亿美元。自2006年美国对华发起第一起反补贴调查后,美方就在缺少国内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华发起了30余起反补贴调查,随后又通过该法案追认了这些调查的合法性。
{30} PUBLIC LAW 112-99- Mar.13,2012,可详见 http://www.gpo.gov/fdsys/pkg/PLAW-112publ99/pdi/PLAW-112publ99.pdf.
{31}详见美国商务部官网:http://ia.ita.doc.gov/stats/inv-initiations-2000-current.html,统计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32}[美]约翰·杰克逊.国家主权与WT0,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M].赵龙跃,左海聪,盛建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24-225.
{33}参见《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目前,美国与欧盟仍未承认中国大陆的市场经济地位。
{34}梅俊杰.自由贸易的神话:英美富强之道考辨[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297.
{35}韩立余.既往不咎——WT0争端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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