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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丹:拧紧反倾销措施的螺丝?

时间:2013-12-28 点击:

论中巴双边贸易摩擦与巴西反倾销措施的使用

【摘要】 本文审视和评述了巴西反倾销措施的法律制度和巴西中国双边贸易摩擦中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文章综述了巴西反倾销领域的最新立法发展,并对巴西使用反倾销的模式进行述评。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文章分析了巴西在针对中国产品运用反倾销的特点,最后点评巴西的反倾销措施的取向并指出巴中贸易关系的未来挑战。

【中文关键词】 巴西,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协议,中国巴西贸易关系

一、巴西使用反倾销简介

作为重要的新兴经济市场和金砖国家之一的巴西,无论以人口总数还是国土面积统计,都是世界第五大国,其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六、西半球第二。{1}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巴西主要采用进口替代政策。自从1990年后,巴西通过三个途径增强了对外交流和贸易自由化:首先,巴西采用了单边自由化措施,大大降低进口关税税率,进口税率从平均51%降至12%;{2}第二,巴西签署了多边协议,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降低进口壁垒,做出了实质性的自由化承诺;第三,巴西实施区域贸易策略,签订了一系列区域内和跨区域的优惠贸易协议。

巴西的反倾销措施在第一次单边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开始显著使用,然后逐步减少,在2003年之后再次缓慢增加。自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开始,巴西的反倾销措施急剧增加。{3}在2011年,巴西贸易加权进口产品中有1.7%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4}自从巴西成为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的成员并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脚步之后,进口产品受到反倾销措施的总量普遍呈上升趋势。{5}巴西开展的倾销调查总数在2010年达到顶峰(40),然后在2011年大幅下跌(17)。根据全球经济衰退的预期,贸易保护主义随着持续疲弱的经济再次抬头,巴西当局在2012年1月至6月启动了29个新的倾销调查。{6}

二、巴西反倾销规则概述

(一)立法和主管机构

巴西反倾销立法的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部分:
-1994年12月15日第30号法令,批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
-1994年12月30日第1355号法令(DOU 31/12/1994),颁布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包括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
-1995年3月30日第9019号法律(DOU 31/3/1995),规范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适用问题;
-2003年6月10日第4732号法令(DOU 11/06/2003),规范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CAMEX)。

更具体地说,巴西的反倾销立法的组成如下:
-“反倾销协定”:1994年12月15日第30号法令,由1994年12月30日第1355号法令颁布(DOU 31/12/1994),
-“巴西反倾销法”:1995年8月23日第1602号法令(DOU24/8/1995),关于反倾销税的实施程序,{7}
-2011年12月14日第12546号法律(DOU 15/12/2011),规定了贸易救济调查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之间的关系,
-2011年12月23日巴西外贸秘书处第46号指令( DOU 29/12/2011),关于准备申请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则,
-2011年9月9日,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第64号决议(DOU 2011/12/9),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在巴西,贸易防卫主要涉及三个行政机构: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部级机构),外贸秘书处(隶属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和贸易保护司(隶属外贸秘书处)。

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是巴西政府理事会的组成部门,由7名部长组成。{8}其职能之一是实施贸易救济行动,例如订定临时和最终反倾销税(第4732号法令第2条第XV项)。在2011年,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创立了一个贸易防卫专家技术组,来审查贸易保护司关于临时和最终措施的建议以及行政复议。{9}

外贸秘书处负责在实行任何措施之前,促成各方和谐磋商,并达成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根据贸易保护司的建议,外贸秘书处决定开始调查或者终止调查。

贸易保护司审查倾销调查申请的法律基础和现实利益,建议对倾销的申请启动调查,并出具意见,建议根据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开展贸易救济行动,并参与有关贸易保护的国际谈判。

目前,第5072/2009号法案正在被巴西国会的下议院进行审议。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一旦获得通过,该法案将给巴西贸易救济的决策过程带来显著的变化。根据该法案的草案文本,行政当局将有权限在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下设贸易防卫理事会,这一机构拥有准司法的权力,可以决定适用临时或最终反倾销措施。该理事会的决定只能由巴西联邦共和国的总统进行修改,总统在他/她的权限内,负责尽快推进理事会决定的执行和其他适当的法律行动。这项法案的核心是分散和转移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对贸易救济的适用、审查与中止的决定权,将相关权力转移给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下设的贸易防卫理事会。通过这项法案,我们可以预测巴西反倾销决策程序在未来有可能经历的一些调整,可以看出,巴西的反倾销决策过程正在向越来越技术化的方向发展。

(二)近期加强反倾销保护的新举措

近些年世界经济危机以来,巴西采用了一些新措施和政策用以强化贸易救济工具的适用,加强反倾销措施的效力。

根据2008年9月25日的第11786号法律、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颁布的2010年8月17日第63号决议和2011年5月25日第25号决议做出的最新修订,反倾销税可以延伸适用于第三国以及被征收反倾销税货物的部件、配件和组成部分。

外贸秘书处在2010年采用了新的反规避规则,{10}规定了调查相关的程序问题。根据巴西的法律,以下三种情况应被认定为是规避行为:(1)出口到巴西用于制造、组装正在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产品所用的部件和零配件,或者用于制造组装其他的产品,该产品与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产品并非完全相同但具有高度相似的特征;(2)通过第三国出口到巴西某一制成品,该制成品使用了源自受到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国家所生产的部件和零配件;及(3)出口到巴西经过少量修改但并不影响其用途或目的的产品。{11}如果有下列证据表明:(1)在反倾销申请程序启动后或反倾销措施最后得以延长之后,发生了贸易转移;且(2)具有旨在中和反倾销措施矫正效果的行为;且(3)以低于原始调查或最近一次的复审所确定的正常价格向巴西出口或在巴西市场上销售该货物,贸易保护司或者外贸秘书处可以进行反规避调查,{12}反规避调查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个月)。然而,当规避行为的证据不足;或者源自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国家所生产的部件、零配件或组成部分的价值低于该产品部件、零配件组成部分价值的60%;或者生产过程的总附加值大于制造成本的25%,那么反规避调查应该以作出不推荐延长反倾销措施而结束。{13}总体上来看,巴西的反规避立法遵循了欧盟的模式,但却包含了比欧盟和美国相关立法更为详尽的程序。巴西较为新颖的反规避立法旨在确保正生效的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并标志着巴西在贸易救济制度调查方法的一个重大转变。{14}

巴西还进一步严格了进口许可的要求。根据外贸秘书处2010年5月24日第10号指令,{15}在巴西,遭受贸易救济调查的产品将不再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该产品的进口许可必须附有原产地证书。{16}在采用这项新措施之前,在某一个特定产品被征收额外的反倾销税之后,才需要办理进口许可手续。

另外,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在2010年11月9日通过了第80号决议,采用了新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制度,{17}旨在引入更严厉的行动来打击虚假申报原产地的行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可以作为与征收反倾销税相关的重要贸易政策被适用。在巴西,最初由国会讨论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立法始于1998年。{18}当国会讨论正在进行的同时,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为调查在巴西虚报非优惠原产地制定了法理依据。外贸部长理事会采用“完全在本国生产”和“实质性的改变”的标准作为确定某一产品的原产地条件。{19}采纳这些原产地标准的理由是为了打击虚假申报产品原产地的行为。外贸秘书处如果认为某些产品所申报的原产地源自正在遭受贸易救济措施国家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而且这些产品的交易存在可疑,则可以开展相应调查。只有在外贸秘书处的调查过程结束后,进口产品许可证才能被发放。{20}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虚假申报原产地行为,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与财政部联合下达了指引,创建了“情报小组”,{21}以对抗不公平和非法贸易行为。该小组有权采取监管机制并实施措施。

此外,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于2011年9月12日第64号决议批准了反倾销税追溯征收的新法规。早前巴西的法律中已经规定,最终反倾销税可对在实施临时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行追溯征收追溯,这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第十条是一致的。调查机关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反倾销税进行追溯征收:(1)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历史记录,或巴西进口商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在实行倾销,且此类倾销正在造成损害;或者(2)损害是由在相对较短时期内大量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由此,最终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可能受到损害。{22}巴西2011年的新规定为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提供了更大的清晰度和确定性,并加强了通过调查程序对巴西国内产业对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保护力度。当进口货物的提单日期是在外贸秘书处开始调查通告的日期之后,则可推定进口商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的倾销行为。{23}通过关闭时间差,外贸秘书处力图防止受影响的公司在调查开始之后囤积进口货物。{24}

巴西的贸易防卫体系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巴西已停止应用“低税规则”,此举已在2011年5月生效。{25}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做法不同,在过去,巴西调查机关在展开反倾销调查的同时会遵循较低税率规则来适用反倾销税。直到2011年,巴西征收反倾销税只限于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必要程度。为此,巴西官员采用“削减幅度”,通过比较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进口产品到岸价格和销售价格、比较巴西本国国内产品的售价(提供出厂价)来做出综合评估。根据“低税规则”,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不应该超过弥补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必要限度。{26}现在,巴西外贸主管部门已改变了这种传统的做法,并开始适用完全幅度的反倾销措施来代替“低税规则”。巴西当局认为,如此的变化是在世贸组织规则之内的改变,而他们只是在拧紧反倾销措施的螺丝。{27}

巴西当局最近采取的措施是关于提交贸易救济申请的一项新指引。{28}所有依据第1602号法令第18条的规定在2012年1月1日以后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必须只能采用外贸秘书处第46号指引附件I的表格提交。新程序旨在提高调查效率、避免滥用反倾销调查产生对贸易的限制性影响并且缩短做出最终决定的时间。根据新的规则,国内生产商必须满足额外的要求且妥善准备反倾销申请材料。此外,新指引把政府评估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合理性的负担部分转移给私营部门,要求企业在申请前更好地准备相关材料。

三、巴西反倾销制度评述

(一)巴西立法中反倾销规则的特点

1.实体规则

从反倾销的实体规则来分析,巴西的立法有很多细节。

对于“倾销”的定义,巴西的法律规定给出了特别的描述,反倾销针对的产品不适用于用作分销或者再次销售的产品。此外,巴西反倾销法提供了确定“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正常贸易过程”概念的指引。

巴西既使用出口国价格或者第三国家价格,也使用推定价值的方法去计算正常价值,这种方法依赖于出口国的特点、可获得信息和经济情况。在推定正常价值时,特别针对用于零配件和原材料,巴西会以国际专业出版物所引用的价格来估算产品的正常价值。

巴西反倾销法规定,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必须在相同的贸易水平,做出一个公平的比较,以此来衡量倾销的幅度。如果需要做出调整,那就必须考察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

为了确定损害的存在,巴西立法者强调要对所有一定会导致损害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例如,巴西反倾销法中含有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里提及的因素:调查机关不仅要考虑已知的那些不应该归因于倾销产品所引起的损失因素,例如“没有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矛盾或者消费模式的改变,国内和外国生产商限制贸易的行为以及国内外生产商的竞争,技术进步,出口实绩和国内产业的生产率”,{29}还包括反倾销协议里没有提及但需要排除的因素:“自由贸易化进程对国内价格的影响”。这一规定反映了巴西立法者的积极态度。巴西外贸当局倾向于把贸易自由化及正常国际竞争的影响和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影响区分开来。

最后,值得推崇的是,与反倾销措施相呼应,巴西立法者也采用了有效的机制来避免反倾销的滥用。根据2011年第12529号法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内企业滥用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权利可以被认定为扰乱经济秩序。反倾销其实不是国内企业的权利,而实际上是国家在特定贸易关系的环境下所拥有的一项机制,只有在满足相关的条件时(例如,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才能被使用。

2.程序规则

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巴西法律较为完善地规定了实施反倾销的程序要求。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巴西法律制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反倾销的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程序操作的时段、决策过程和特殊程序(尤其是实地调查程序)等方面,都要比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更加容易操作。总体上看来,巴西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作为正式合法的行政程序,具有较好的透明度。贸易保护司的调查者在调查过程中容易接近和联络,巴西当局对可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行为总是十分小心。

还需要提及的是,巴西主管机关对证据的要求符合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为了使调查得以发起,申请材料必须含有证明存在倾销的证据。对于初步裁定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巴西法律要求程序的正当性并允许存在完全的技术性防卫。在初步裁定作出的这一阶段中,法律要求主管机关不仅要简单地掌握证据,更要确保证据可以证明相关的事实,主管机关必须核实由倾销行为引起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的证据以及其中的因果关联。贸易保护司必须在最后阶段召集利害关系方的听证会,来审议事实并获取评论意见。这显然比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程序正当性的要求更高。

(二)巴西具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特点

1.时间与原因

巴西的实践清楚地反映了关税程度降低和反倾销使用的正向相关关系。随着贸易改革不断深化,反倾销的使用相应增加。这也印证了关税和反倾销的手段是互为补充的,也就是说,当关税大幅降低之后,反倾销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贸易保护的另外一种形式。

巴西在1988年开始使用贸易救济手段,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强化它们的使用(尤其在1992-1993年汇率极不稳定时期),把贸易救济作为一种缓冲机制来应对贸易政策变化后的强烈的国内经济和政治反应。

2.目标市场和目标产业部门

根据Bown进行的数据统计得知,和中国一样,巴西构成了新兴经济体中的另一个例外,相较于受影响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巴西的反倾销措施更多地针对高收入国家。{30}

被巴西反倾销措施影响的贸易伙伴一般都是高收入或者中上等收入国家,以及中国。高收入或中上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在1989-2009年期间缓慢下降,而中低收入国家,特别是中国,受巴西反倾销政策影响的比重则显著增长。{31}根据进口产品的价值和贸易伙伴在全部进口价值所占的比重来看,美国、欧盟和阿根廷是巴西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它们合在一起,对应着巴西所有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进口价格的75%。{32}中国是巴西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从1995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巴西主管机关共发起了49起针对中国出口的反倾销调查,{33}其中33起最终征收了反倾销税。{34}如果以实证角度来分析1990-2009年间的跨国临时性贸易壁垒,则可以看出,至少40%的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产品-贸易伙伴的组合中,对应着巴西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措施。{35}

在巴西,6个敏感部门(鞋类、塑料、食品、化学品、玻璃和金属制品)的全部进口商品都受到反倾销的影响。{36}化学品、纺织品和钢铁占据了在1988-2010年间启动的超过50%的反倾销调查或调查涵盖产品。{37}

3.反倾销税率和征收期限

在1988-2010年间,巴西的243起反倾销调查有大概58%被最后决定采用反倾销措施。仅有11起调查在初期阶段遭受了反倾销措施。{38}从产品的角度分析,有441件HS-06产品受到影响,其中有63%的产品最终遭遇到反倾销措施。

在关税征收方面,在2008年以前,巴西对外贸易部门并没有将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作为一个普遍规则来使用。然而,现在,巴西在绝大部分多数情况都会采用临时措施。在2011年以前,巴西当局沿用“低税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反倾销税的额度不会超过倾销幅度,{39}并且反倾销措施和价格承诺会一直保持有效,只要这些措施能够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40}一方面,政府缓和了国内产业的不满;另一方面,政府在考虑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巧妙地使用反倾销措施应对贸易摩擦。然而,正如上文所述,这种积极的举措近期已被停用。此外,考虑到从价税这一方式会引起应付金额的扭曲和对申报出口数量的操控,在近期,巴西当局为征收反倾销税已经采用了特别税率的方式。

4.反倾销措施的灵活使用

巴西政府在使用反倾销措施时十分灵活。即使在贸易保护调查部门得到一个肯定性的结论后,作为决策部门的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可能会基于国家利益的原因,决定不采用反倾销措施、或者中止反倾销措施、或者采用一个较低的反倾销推荐税率。{41}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必须在个案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公共利益”的分析在巴西已然合法化。这种方法旨在确保反倾销措施符合公共利益(如消费者、产业用户、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利益攸关方),而不仅是私人的利益。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在2012年2月29日通过第13号决议建立了一个“公共利益评估技术小组(GTIP)”,以评估中止或修改反倾销临时措施的可能性。

5.私人部门的参与

相较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巴西发展起一套成功的公私合作模式,在机制建设中享有优势的地位。{42}巴西的私人公司和商业协会在反倾销调查上表现积极,提供证据和数据,并且依赖于其与政府的非正式联系来寻求政府对进口的保护。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巴西商业协会就与政府机构建立了制度性的联系,并为贸易自由化和出口策略的目的,来资助巴西国内和国际性律所。{43}

四、巴西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案件的特点

巴西是最多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也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最成功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典范。{44}巴西以原告、被告或第三方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记录约占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全部争议的25%。在涉及有争议的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巴西是8个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案件的原告、2个案件的被告。在反倾销措施领域,巴西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目的是:(1)消除巴西出口享有极大合法竞争力的行业所遭遇的贸易壁垒;(2)挑战国际贸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3)确保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多边协议的规定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

到目前为止,巴西只有两项反倾销措施被其他贸易伙伴提交至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这两个案件均由发展中国家提出,分别是印度诉巴西黄麻袋案和阿根廷诉巴西进口自阿根廷的某些树脂案。作为被告,巴西在第一个案件取得了一个中立的结果,专家组没有成立。在第二个案件中,巴西决定暂停反倾销税的实施。

五、巴中双边贸易关系及巴西针对中国产品使用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巴西农业部的估计,巴西是全球肉类,咖啡,糖,果汁最大的出口国,和谷物的第二大出口国。{45}其他主要出口产品包括飞机,汽车,铁矿石,钢材,纺织品和鞋类。{46}

中国是巴西最大的贸易伙伴。在巴西2011年的进出口额中,中国占据其出口总额的17.3%和其进口总额的14.5%。中巴双边贸易额从2007年的230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770亿美元。在此期间,巴西对中国的出口额增加了312%,进口额增加了160%。巴西在同中国的贸易中拥有顺差,在2011年,顺差额达到120亿美元,相当于巴西国际贸易顺差总额的40%。而在中巴双边贸易结构中,巴西对中国的出口主要集中在一小部分的原材料上,单是铁矿石、大豆和石油产品就占据了巴西对中国出口的80%。而巴西进口中国的产品则主要是工业制成品,其中机械和化学制品达到55%。{47}

尽管近年来中巴双边贸易总体发展良好,但是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经济学人》{48}最近刊载的一份报告显示,很多巴西的企业都将中国与其他的竞争者区分开来,他们强调今时今日他们已经无法将中国作为一个“平等的贸易伙伴”来对待。同时,他们也在抱怨中国正在向他们倾销从低迷的欧洲国家转移过来的出口产品。{49}

2004年11月,在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巴西的国事访问中,巴西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理论上,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加大了巴西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难度,尤其体现在巴西主管部门对倾销幅度的裁定。然而,中巴两国签署这一谅解备忘录却一直没有被纳入巴西的法律体系中。这意味着巴西主管部门在实施反倾销调查中,仍将继续沿用其1995年8月23号颁布的第1602号法令,根据第7条(总则),第27条(证据)和第66条(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解决双边贸易摩擦。巴西的调查机构把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且使用替代国的方法。

中国出口到巴西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产品包括树脂产品、陶瓷餐具、机动车轮胎、碱性耐火材料、无缝碳钢管、台扇、尼龙线、自行车、空调、瓷砖等众多品种,其中机电行业和轻工行业受影响较大。{50}

巴西针对中国产品使用反倾销措施的特点可以通过两个相关的案例来体现。{51}在一起巴西就中国出口的柠檬酸{52}调查中,初步裁定认为存在倾销。其中一家已提交调查问卷的中国企业没有能获得对倾销幅度进行单独裁定的待遇,尽管该企业已对调查问卷进行了合理作答并及时提交到巴西当局。另一个备受争议的案例涉及中国鞋类产品的出口。{53}巴西海关有关部门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了统一的反倾销税,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第6.10条和第6.10.1条并不是如此规定:{54}

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

任何根据本款作出的对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或产品类别的选择,最好应与有关出口商、生产者或进口商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的同意后作出。{55}

在解释其中的理由时,巴西调查部门经常强调,如果出口商发出的信息,无论是通过回复调查问卷的形式还是通过其他自发信息的形式,只要跟主管机关实地调查结果不符的,那么该信息就不会被采纳。

下面这个案例{56}与巴西进口中国的圆珠笔有关。在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巴西当局调查参与明显不足——只有一家中国公司回复了巴西的调查问卷。{57}

巴西调查部门在调查中反复援引反倾销协定第6.10条。由于该案例涉及的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使作出此种确定不实际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通过在作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方法,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或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出口商将会收不到来自巴西当局的发出的调查问卷。然而,他们被告知即便他们没有收到相关的文件也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资格作为生产者或出口商参与该商品的调查。

在这种方法下,如果中国出口企业提供的数据很可能被认为在辩护中并不那么重要,那么中国企业想要“参与调查”将是相当困难的。其实,这种做法并不只限于巴西,它只是反映出有关当前国际上多边谈判的结果和各国当局的惯常做法。{58}

六、结论:巴中贸易关系的未来挑战

作为重要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大国,巴西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的熟练使用者。在近些年来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在贸易救济领域,巴西拧紧了反倾销措施的螺丝,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贸易措施用以强化其反倾销措施的效力。在反倾销的使用上,巴西逐步改变了以往的“柔和”策略,转为采用更“强硬”的姿态。

通过对巴西反倾销立法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分析可以看出,巴西的反倾销体系的所有规则仍然在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所允许的框架内。值得肯定的是,目前,巴西的反倾销法律比反倾销协议的某些规定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不难预测,随着巴西不断修改国内的反倾销法律,在不久的将来,巴西的反倾销体系将更完善和复杂。此外,在国际舞台上,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谈判中,巴西一直扮演着积极重要的角色,并努力展示其推动世贸规则的法制化和司法化的软实力。仅在多哈回合反倾销协议改革的一项议题上,巴西单独就提交了7件建议,还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联合提交了44件建议。{59}这反映了巴西对反倾销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的强大实力。

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反倾销措施从整体上表现出反竞争性和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反倾销措施具有贸易保护主义的合法外衣,通常在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标签下,对贸易行为进行惩罚。然而,当所有的世贸成员都娴熟地甚至是“进攻性”地使用反倾销措施时,必然会引发全球贸易战及贸易伙伴之间报复性措施的恶性循环。

在巴西与中国的双边贸易中,尽管两国的经济和贸易具有巨大的互补性,作为重要的新兴市场,两国的产业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或许,巴西采取的正在进行中的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一些反倾销措施可以被认为是南南贸易壁垒的一个例证。其实,当我们更为详尽地分析受巴西反倾销措施影响的中国产品就可以发现,至少有83%的巴西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是用于工业生产,只有很少一部分比例是消费产品。{60}巴西外贸秘书处定期公布巴西从世界(包括中国)进口最多的100类产品列表,这份列表清楚地表明零部件、配件、生产设备占据大多数比例。也就是说,中国的出口大多用于巴西的工业,辅助巴西的工业,而并不取代巴西的产品。巴西过度使用反倾销措施将会损害中间产业和最终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在2009年的一个对中国鞋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中,由于巴西主管机关错误地使用了替代国,巴西法院下令禁止向中国鞋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61}巴西产业缺乏竞争力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巴西货币被高估、高银行利率、高税收、物流设施差等。所有这些问题都不可能通过反倾销措施得以解决。当中国获得越来越多世贸组织成员的尊重和认可时,巴西加强对中国产品的贸易保护态度未尝不是简单的途径,但绝非是精明的选择。巴西贸易主管机关已经在世贸组织里面赢得了很大的威信。在未来,巴西应在响应国内产业的内部压力和处理与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的贸易关系之间做出平衡的选择,确保反倾销措施不被过度使用,从而加强与中国的合作和共赢,并继续在修改多边规则的国际谈判中发挥重要影响。

【作者简介】
  魏丹,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级法律研究所主任。如未特别注明,本文中所涉及的巴西法律法规均直接参照葡萄牙语原文,本文引用的外文参考资料除英文外,均为葡萄牙语文献。

【注释】
  {1}World Economic Outlook Database, April 2012,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巴西工业、发展和外贸部网站公布信息,详见 http://www.desenvolvimento.gov.br.
  {3}OLARREAGA, Marcelo and VAILLANT (2011),“Brazil: Micro- and Macrodeterminants of Temporary Trade Barriers”, in BOWN, Chad P., ed., The Great Recession and Import Protection: The Role of Temporary Trade Barriers, London, UK: CEPR and the World Bank, p.297.
  {4}BOWN, Chad P.,(2013),“Emerging Economies and the Emergence of South-South Protectionism”,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47, n.1, February,1, at 4.
  {5}BOWN, Chad P.,(2011),“Taking Stock of Antidumping, Safeguards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1999-2009”, The World Economy, v.34, n.12, December,1955, at 1967.
  {6}Departamento de Defesa Comercial (DECOM),(2012), Relatório Semestral Jan/Jun2012, Brasília, MDIC, p.5.
  {7}自2011年起,巴西开始启动此部法律的修改工作。截至本文定稿时,此部法律仍然有效。
  {8}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由七位部长组成:发展、工业和外贸部长(担任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主席)、民政部长、外交部长、财政部长、计划部长、农业部长和农村发展部长。所有的外贸部长理事会的决定根据七位具有投票权的部长所得多数票数做出。
  {9}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2011年10月19日第82号决议,在2011年10月20日政府公报刊登。
  {10}外贸秘书处2010年10月18日第21号指引,在2010年10月20日政府公报刊登,在2010年10月25日政府公报再次刊登。
  {11}外贸秘书处2010年10月18日第21号指引第4条。在最初的文本中,还有多一种情况被视为规避行为,“任何阻挠反倾销措施有效实施的其他行为”(第4条第4款),然而,这一表述被2011年5月5日外贸部长理事会的决议删除。
  {12}外贸秘书处2010年10月18日第21号指引第5条第2段。
  {13}外贸秘书处2010年10月18日第21号指引第17条。
  {14}目前,巴西有两项反规避措施生效。第一个反规避措施是2012年2月13日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第12号决议将中国出口到乌拉圭和巴拉圭的人造毛毯延伸适用反倾销税以及源自中国的附加人造纸制品(长绒毛辊或长毛绒织物);第二个反规避措施是2012年7月3日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第42号决议将巴西自中国进口的皮革和鞋底的最终反倾销税延长至同期持续时间。参考 WEI, Dan and FURLAN, Fernando,(2012), Brazil in World Trade: Contingent Protection Measures, the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p.54-60.
  {15}外贸秘书处2010年10月18日第21号指引,在2010年10月20日政府公报刊登,随后经过多次修改,最终版本由2011年7月14日第23号指引确定,刊登在2011年7月19日的政府公报。
  {16}外贸秘书处2011年7月14日第23号指引第15条关于“非自动许可”。
  {17}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2010年11月9日第80号决议被2011年5月5日第26号决议修改,刊登在2011年5月6日政府公报上。
  {18} GODINHO, Daniel Marteleto,(2011),“As investiga??es de falsa declara??o de origem como novo instrumento de defesa da indústria”, Revista Brasileira de Comércio Exterior, No.109, Outubro-Dezembro de 2011, p.53.
  {19}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2010年11月9日第80号决议第2条。
  {20}最近,外贸秘书处完成了第一个针对虚报原产地的调查。位于台湾的 Le Grand Corp e Nian Huang 公司报称他们的产品来自中国台湾,然而外贸秘书处发现这些产品实际来自中国大陆,且该产品正在遭受征收进口海关估价43%的反倾销税。参考 GODINHO, Daniel Marteleto,(2011),“As investiga??es de falsa declara??o de origem como novoinstrumento de defesa da indústria”, Revista Brasileira de Comércio Exterior, No.109,Outubro-Dezembro de 2011, at 56-57.
  {21}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与财政部于2011年6月16日颁布联合指引第149号,在2011年6月17日政府公报上刊登。
  {22}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2009), Business Guide to Trade Remedies in Brazil: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and Safeguard Legislation,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 Geneva, p.94.
  {23}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2010年9月9日第64号决议第2条。
  {24}参考“Brazil to implement antidumping duties retroactively on Chinese steel tubes”,详情可见http://en.mercopress.com/2011/09/07/brazil-to-implement-anti-dumping-duties-retroactively- on-Chinese-steel-tubes.
  {25}NAPPI, Karina,(2011),“Brasil aplicará sobretaxa total nas importa??es predatórias”, Diário Comércio Indústria Servi?os, of May 17,2011,详情可见http://www.paroramabrasil.com.br/economia/brasil-aplicara-sobretaxa-total-nas-importacoes- predatorias-id63593.html.
  {26}WEI, Dan and FURLAN, Fernando,(2012), Brazil in World Trade: Contingent Protection Measures, the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at 38 and 42.
  {27}NAPPI, Karina,(2011),“Brasil aplicará sobretaxa total nas importa??es predatórias”, Diário Comércio Indústria Servi?os, of May 17,2011,详情可见http://www.panoramabrasil.com.br/economia/brasil-aplicara-sobretaxa-total-nas-importacoes- predatorias-id63593.html.此份报告列举了一些实例来说明巴西依据新标准对来自中国的钻头和鞋类产品增加征收全额幅度的反倾销税。
  {28}外贸秘书处2011年12月23日第46号指引,在2011年12月29日政府公报上刊登。
  {29}1995年8月23日第1602号法令第15条第1款。
  {30}BOWN, Chad P.,(2013),“Emerging Economies and the Emergence of South-South Protectionism”,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47, n.1, February,1, p 4 and 19.
  {31}OLARREAGA, Marcelo and VAILLANT (2011),“Brazil: Micro- and Macrodeterminants of Temporary Trade Barriers”, in BOWN, Chad P., ed., The Great Recession and Import Protection: The Role of Temporary Trade Barriers, London, UK: CEPR and the World Bank, p.297.
  {32}OLARREAGA, Marcelo and VAILLANT (2011),“Brazil: Micro- and Macrodeterminants of Temporary Trade Barriers”, in BOWN, Chad P., ed., The Great Recession and Import Protection: The Role of Temporary Trade Barriers, London, UK: CEPR and the World Bank, p.307.
  {33}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_InitiationsByRepMemVsExpCty.pdf.
  {34}同上。
  {35}BOWN, Chad P.,(2011),“Taking Stock of Antidumping, Safeguards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1999-2009”, The World Economy, v.34, n.12, December,1955, at 1980.
  {36}OLARREAGA, Marcelo and VAILLANT (2011),“Brazil: Micro- and Macrodeterminants of Temporary Trade Barriers”, in BOWN, Chad P., ed., The Great Recession and Import Protection: The Role of Temporary Trade Barriers, London, UK: CEPR and the World Bank, p.295-296.
  {37}OLARREAGA, Marcelo and VAILLANT (2011),“Brazil: Micro- and Macrodeterminants of Temporary Trade Barriers”, in BOWN, Chad P., ed., The Great Recession and Import Protection: The Role of Temporary Trade Barriers, London, UK: CEPR and the World Bank,p.303.
  {38}OLARREAGA, Marcelo and VAILLANT (2011),“Brazil: Micro- and Macrodeterminants of Temporary Trade Barriers”, in BOWN, Chad P., ed., The Great Recession and Import Protection: The Role of Temporary Trade Barriers, London, UK: CEPR and the World Bank,p.302, at Table 8.4.
  {39}1995年8月23日第1602号法令第42条独一段。
  {40}1995年8月23日第1602号法令第56条。
  {41}1995年8月23日第1602号法令第64条第3款。
  {42}SHAFFER, G.C.,(2003),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 WTO Litigation, 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43}SHAFFER, G.C., SANCHEZ, M.R., and ROSENBERG, B.,“The Trials of Winning at the WTO: What Lies Behind Brazil’s Success”,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41, No.2,383-502.
  {44}SHAFFER, Gregory, MICHELLE, Ratton and BARBARA, Rosenberg,(2006),“Brazil’s Responses to the Judicialized WTO Regime: Strengthening the State through Diffusing Expertise”, Sao Paulo: ICTSD South America Dialog on WTO Dispute Settle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3.
  {45}T. Phillips, Brazil: The Country of the Future Finally Arrives, The Guardian (May 10,2008), at 41.
  {46}Brazil’s Trade Buddies: Top Ten Export & Import Partners. Sept.13,2006, by Daniel Workman.详情可见http://suite101.com/article/brazil-s-trade-buddies-a6448#ixzz1w2KiKeUR,于2012年5页27日访问。
  {{47}} WT/TPR/M/264, p.18.
  {{48}} Seeking Protection; Brazil’s Trade Policy. The Economist [US] Jan.14,2012:35(US). General OneFile. Web. May 23,2012. At:http://go.galegroup.com/ps/i.do?id=GALE%7CA276923256&v=2.1&u=macaucri&it=r&p=G PS&sw=w.2012年5月23日访问。
  {{49}}中国也针对其他贸易伙伴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在2013年之前,中国从未针对巴西产品使用过任何反倾销措施,这与双边贸易结构有关。拉丁美洲包括巴西在内是中国优先的贸易伙伴,这些地区不仅是中国出口的重要市场,也是中国重要的原料供应地。在2013年2月,值得令人关注的是,中国商务部首次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展开反倾销调查。
  {50}马一杰,“巴西对中国产品大打反倾销牌”,中国证券报2013年7月25日,详见http://www.jtntrade.com/ot/otad/otadnews/2942,2013年9月13日访问。
  {51} WEI, Dan and FURLAN, Fernando,(2012), Brazil in World Trade: Contingent Protection Measures, the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102.
  {52}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2012年1月25日第6号决议,刊登在2012年1月26日政府公报上。
  {53}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2012年3月3日第14号决议。
  {54}《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6条的协议》(即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
  {55}详见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欧盟紧固件案的裁决。
  {56}巴西外贸部长理事会2010年4月28日第24号决议。
  {57}WEI, Dan and FURLAN, Fernando,(2012), Brazil in World Trade: Contingent Protection Measures, the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102.
  {58}WEI, Dan and FURLAN, Fernando,(2012), Brazil in World Trade: Contingent Protection Measures, the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118.
  {59}巴西是多哈回合谈判最积极的参与者之一。详情可见http://www.itamaraty.gov.br/o-ministerio/conheca-o-ministerio/tecnologicos/ddf/propostas-do-brasil-no-grupo-negociador-de-regras-na-omc
  {60} RAMALHO, Ivan,(2012),“O comércio Brasil - China”,详情可见http://www.abece.org.br/Noticias/ComercioExteriorRead.aspx?cod=583.
  {61}在2009年9月,工业、发展和外贸部决定对来自中国的鞋类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受该措施影响的公司 Alpargatas 向巴西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同年10月获得禁制令。此案反映了巴西制鞋业与巴西进口商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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