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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川:民法典的体例和几个主要修改内容

时间:2020-07-08 点击:

        一、划时代的法治宣示和法治洗礼

法典编纂在法制史上都是法律整合的巨大工程,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和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编纂,都在世界法制史上产生巨大影响。虽然说现代以来,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也是一种立法的发展模式,但是法典编纂的立法意义也同样重要。我国毅然决然地决策进行民法典的编纂,而且毅然决然地在法名上赫然冠名‘典’字,极尽法律渊源的彰显功能,深切回应了中国社会对民事权利发展的迫切需求。其实进行编纂,不用典字,命名民法,也是法典,以前的草案曾经也没有典字,我国刑法也是一种法典。但一个典字,非同小可,从两会审议通过民法典到现在,中国掀起了民法典的热潮,街谈巷议,形成人人议法,人人说典的蔚然景象。国际上也非常关注,中国的立法活力和法律进步令世界印象深刻。民法典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法治宣示和法治洗礼的效果非常明显,社会法治意识被空前唤醒。民法典已经隆重出台,典章巍然挺立,它是民权宣言、维权利器、规范指引、诚信镜像、执法必读。对执法者而言,尊重老百姓的权利,依照法律办事,践行政府信用,成为官员的必然责任;对老百姓而言,明确自身权利和民事行为的诚信义务,增强维权意识,敦促政府守信,成为合格公民的标准。我们都在感受这种宣示的效果和接受这种法治教育。我们都要为推进这种效果而努力。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和为什么应该产生这样的效果?因为这是一次中国民事权利的集中展示,因为中国民事权利的成熟度已然达到了一个高度,因为中国的民事权利还需要再提高再升华。

    我国制定民法典,还有以下的缘由:一是我国基本上还是属于大陆法制定法的立法模式体系,而在这种体系中的国家,大多制定有民法典,这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统领各单行法的民法体系,需要系统化的整合,协调各法间的内容,把司法解释的规则加以适当地收纳,使民法规则更加体系化和相对固定化,解决了单行法单行修改势必带来的顾此不顾彼的问题。

二、民事权利构建的系统化工程

法典编纂的整合作用,就是要使一个部门法的规范系统化和体系化。总结这次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体现出的编纂思路是:总结历史、适应现实、重点突出、逻辑科学、相互协调、更加精炼、自成一体。民法典整合了9个民事法律,参考世界法制历史和现实的立法体例,又结合现代立法技术和时代法意,形成总则统领六编的体例。总则对民事权利进行总体规定,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对所有民事权利概括性地进行规定和提供保护,具体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虚拟财产权的概念、种类都有明确规定,是民事权利的总纲规则。六编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各编。这个结构体例,和历史上的法德民法典的体例不同,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编,总则只是法典的开首部分,编的安排是人法,包括婚姻家庭(亲属),然后是财产法(包括继承法)。德国民法典总则已经独立成编,然后是债法、物权、亲属和继承。我们的民法典亲属在后,人格权独立成编,但是在物权和合同之后,其他人身权都规定在总则里,合同作为债法在物权之后,债法没有集结成编,只有合同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作为准合同在合同里规定,侵权责任在最后。为什么是这样的体例?我理解,在总则编中规定债权的概念,既解释了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性质,也没有把债像德国法那样再集结在一起,突出了合同和侵权责任。财产法概念也太大,法国民法典以后已经不将财产权集结在一起了。物权法在最前面,体现先规定物权,然后才使合同、继承、侵权责任有的放矢,有内容基础。人格权和婚姻家庭在物权和合同之后,主要也是因为物权和合同是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须有先行的规定基础,既然婚姻家庭后续规定了,人格权自然也就后置了。侵权责任放在最后是自然成理的,因为要有权利规定在前,侵权救济在后。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编纂历史上的一项创举,是中国对人权保护更加重视的体现,是中国法律对人格保护的庄严承诺。知识产权历来也不是民法典分编的体例范围,而且,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其特殊性,权利分支也比较多,无法集结入编,民法典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尽数收纳,但总则的一般规则也为知识产权法提供了基本法根源。

民法典1260条,整合废止了9个民事法律,包括婚姻、继承、民通、收养、担保、合同、物权、侵权、民总,共大约1437条法条,据两会前的民间的某项统计民法典草案对这些法律大约修改将近700条,修改率将近50%,实质性修改大约300多条。在两会审议时,在原草案的基础上提出的修改意见,最后采纳并作了100余处修改内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在民法典的总体制定中,修改条文的估算,把民通和民总大致内容相近的部分也计算在内了,民总施行后,民通因为还有分则的规定内容,所以当时并未废止,实行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在民法典的整个制定内容中,应该说,除了法典中提到的9个涉及废止的法律外,实际上修改条文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司法解释应该特别广泛。

可以说,这次民法典的制定,不仅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次大展示,还是大整合、大检视,可以预计,将会影响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司法解释等的修改和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巨大和深远,法律界任重道远。

三、几个主要的修改内容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法治的基本的重要的内容和要求。私人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西方法治名言。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我国,多年以来,由于公有制的主体意识,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传统概念影响下,私人财产权平等保护问题,长期不够明朗和坚决,虽然在改革开放形势下,私人财产权的概念已经入法,物权法规定私人物权已经可以和国家、集体并列同提受保护和不受侵犯,但始终没有应社会的呼声强调平等保护。此次平等二字入法,是划时代的法治事件,影响深远。

物权的平等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国家、集体和私人是从大的所有制的角度来概括物权主体的,也是为了强调私人财产保护的概念。物权法和民法典都使用私人来概括自然人和以自然人为基础的非国家和集体的组织。这些组织就是民法典规定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益性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特别法人(城镇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特别法人中机关法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不属于私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独资、合伙和非法人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他权利人被解释为前三种主体无法涵盖的权利主体,是一种兜底概念,如公益性基金会等。我理解,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强调自然人的物权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些非自然人的组织和自然人的物权关系也经常是微妙的,自然人物权被侵犯的问题也是现实问题。

在我国,除了私人和其他权利人与国家和集体的物权保护需要平等的问题外,也有集体和国家的物权保护需要平等的问题。多年来,征收集体土地和农民土地使用权出现的种种不平等的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由此引申的问题是关于总体财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这涉及宪法的修改问题。可以说,坚冰已经打破,春天不会太远。在此之前,财产权下的各种权利分支,在物权的突破下,也会作相应的修改和定位,也应规定平等保护,比如知识产权。还比如合同权、继承权。

怎样平等保护?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取得和转让、权利被侵权的赔偿和侵权人的责任等方面都应该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二)居住权

近些年热议的在物权法未能规定的居住权终于登陆民法典。是一种要用书面合同约定并且登记设立的居住他人房屋的房屋使用权。也可以遗嘱方式设立,原则上无偿(可约定有偿),原则上不得出租(约定可出租),不得转让和继承。期满或居住人死亡消灭。

房屋租赁是合同权,而居住权是物权的用益物权,虽依据所有权设立,但却是独立于所有权的独立的物权,确定性、排他性和稳定性比较强,不仅可排除非所有人的干涉,也可以排除所有人的干涉,使所有人更能独立自主不受干涉的让别人居住使用,(比如亲属的干涉),也可以在让渡所有权的情况下,买卖不破居住,所有人可以以居住权的设定指定别人居住或自己居住为前提让渡所有权。居住权对公租房的居住人和亲属或其他原因事实居住人开辟了使用权的法律来源。据称,卖房自己居住是一种以房养老的模式,可催生超万亿元的以房养老市场。居住权的设立,也会解决将房屋作为债务在设立和清偿时对房屋居住事实的认定不清而引发的问题,房屋出售或抵押设定时,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是明确的,债权人在接收房屋来清偿债务时,必须认可居住权。在以后房屋买卖和抵押时,不仅要查房本的居住权登记,也要查出租的情况。

总之,居住权制度的确立,使房屋所有人房权获得空前解放,具有财产自由的重要意义,将对我国的房地产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三)人格权

人格权编是所有民法典7编当中唯一没有原有独立法律的一编,所以在立法形式和内容方面都具有空前的整合性和创新性。民总原有的人身权规定仅仅5条,4条人格权,1条婚姻家庭身份权。民法典在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一章规定为4条,3条人格权,1条婚姻家庭身份权。人格权编的内容51条,将近有一半条文的新增内容,其余内容,除了民通和民总外,还修改自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人格权编在总体上亮出人格权的概念,虽然没有给出定义,但相比过去在法律上没有人格权的完整概念,只有人格尊严的概念,已经是巨大的进步。并且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同时比较详尽地规定了人格权享有和保护的法律规则。人格权的“享有”一词显示了人格权的自由和尊严的天然禀赋。

人格权的权利分为以下六类,一类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二类是姓名权、名称权;第三类是肖像权;第四类是名誉权、荣誉权,第五类是隐私权,第六类是基于自然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是专门针对自然人做的开放性的规定,而不是列举性的规定,显示了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的周到和严谨。由此可以看出,人格权的内涵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列举的五种人格权都是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尤其是一个人生存于世四个字最重要:自由、尊严。民总和民法典总则规定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这不够,人格权编直接地进一步地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用了侵害一词,足见保护之殷切和严厉。

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此处没有但书例外。人格权是不能放弃的,必须予以规定,否则就会降低人格权的价值。自由和尊严是不能放弃的,也不能用于交换,是与人(包括其他主体)同体存在的,是人身的一部分(作为人的精神层面)。所以,安乐死问题要被限制,姓名名称不能转让等,都是基于此。人体器官的捐献、名称的许可使用等这些合法合理使用是在人格权还存在的前提下的下一个层次的问题。

规定了人格权被侵犯的救济机制。人格请求权,有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规定了成年人人体器官捐献的规则,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不受干涉地决定其器官捐献,生前没有明确不捐献,死后可由亲属等共同决定捐献,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规定了依法从事人体基因、人体坯胎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

规定了性骚扰的侵权责任,细化了性骚扰的侵害行为方式,明确了应建立单位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理机制。

规定了自然人或其他民事主体的知名的艺名、网名等姓名或名称,与姓名权和名称权同等保护。

规定了肖像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经同意的规则。除了不得丑化、污损,还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规定了名誉权的侵权认定和维权规则,以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涉及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规定了隐私的概念,列明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表现,以示警醒,同时也是开放式的有兜底的不遗漏的规定。同时,界定个人信息的定义和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贺民法典隆重颁布:

 

万众殷殷请宝来,

民生重器揽身怀。

人和家睦循为治,

贸讼利争据以裁。

私产公资同护卫,

商权物债总分白。

喜有安邦金铸鼎,

神州日盛运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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