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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昕:“海娜号”邮轮被扣事件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4-05-15 点击:

【摘要】“海娜号”邮轮被扣事件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次法律纠纷,韩国法院对本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有权根据申请“假扣押”邮轮,但是其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却值得商榷。“海娜号”邮轮被扣事件同时也反映出对游客权益的法律保护还相当薄弱,我国的商业诚信与法律环境都存在很大的缺陷。

【关键词 】“海娜号”邮轮,扣押,法律问题

 

 

        2013913日下午,满载1659名游客的中国邮轮“海娜号”在韩国济州岛被济州法院扣押,最后在海航交纳了1600万元的保证金后,才得以返航回国。此次扣船事件,不仅导致大量无辜游客中断旅行并滞留异国多日,而且也导致中国外交力量的直接介入。更让国人感到震惊的是,此次扣船事件居然还是一场“家丑外扬”、“挟洋自重”的“闹剧”,因为被扣押的“海娜号”乃是中国海航集团旗下的一艘邮轮,而申请韩国法院扣船的竟然也是一家事实上的中国企业——沙钢船务。中国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居然闹到了“洋大人”那里去伸冤,用某些中国媒体的话来说,真是“丢人丢到国外去了”。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每发生一起令人瞩目的案件,事实上就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法治教育机会,因此从法律角度理性分析此次“海娜号”邮轮被扣事件,帮助公众理清思路,分清是非,乃是法律界不可推辞的社会责任。尽管案件发生在国外,信息渠道不通畅,要想完全理清案情头绪、界定双方是非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变数,但是从目前公众所了解的信息看,本次“海娜号”邮轮被扣事件至少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厘清。

  一、韩国法院对扣押“海娜号”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

  扣船事件发生后,海航曾向媒体发表声明,认为沙钢船务在管辖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通过济州法院扣留“海娜号”邮轮,致中国游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危害了中国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涉嫌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济州法院在没有管辖权、没有扣船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一纸保函,就对非涉案船只乃至非涉案当事人旗下的资产强行进行扣押,涉嫌严重违反国际公约,此举致使邮轮上2300多名中国公民失去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的权益。{1}海航的做法我们可以理解,不过对韩国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却难以成立。从理论上讲,“海娜号”只要进入韩国领海,韩国法院就对其拥有司法管辖权。在国家主权原则面前,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之间的诉讼是否已被其他国家法院受理,案件是否已作出判决,判决的结果如何,其实都不影响韩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唯一对司法管辖权有所牵制的就是国际条约,如《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根据《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第2条的规定船舶只能因海事请求而不能因任何其他请求被扣押。”而“海娜号”被扣缘于关联股东的担保纠纷,与这艘邮轮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故不属于该公约第1条所列的22项海事请求范围。因此,若依公约之规定,那么本次扣船的确如海航集团所言,“涉嫌严重违反了国际公约”。但是,韩国和中国都不是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其司法管辖权自然也就不受公约的任何牵制。此次扣船只是一次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十分常见的“诉前财产保全”而已,其法律依据是《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91条关于“假扣押”的规定。在沙钢船务提供相应担保和债权证据的情况下,韩国法院完全有权“假扣押”“海娜号”,倘若最后证明扣押有错,自有沙钢船务的担保金做赔,人们无需对此义愤填膺。至于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的担保诉讼已被英国高等法院受理,扣船之后是否会在韩国法院进入实体诉讼,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韩国与英国的双边司法协定。由于韩国和英国相互承认对方的判决,因此,此次扣船应该不会导致双方在韩国重开诉讼,而应该会被当作履行未来英国法院判决的诉讼保全措施。沙钢船务此次申请的财产保全数额仅为275万美元,与双方的债务纠纷总额5800万美元相去甚远,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沙钢船务无意于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其主要目的还在于保全财产和震慑对方。

  二、没有直接债务关系的“海娜号”是否可以被申请扣押

  由于“海娜号”邮轮被扣,当事双方背后复杂的股权关系得以在媒体面前曝光。综合媒体报道,我们可对事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复杂关系作一简单的梳理:200886日,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旗下的大新华物流的全资子公司大新华轮船签订了“Dong-A·Astrea”轮的期租合约,海航集团为其孙公司大新华轮船出具了担保函,就租约中的所有条款进行无条件的履约担保。不久大新华轮船开始拖延支付租金,致沙钢船务先后六次诉诸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并赢得全部仲裁。20129月,沙钢船务就海航集团的担保责任诉至伦敦高等法院,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而“海娜号”邮轮的注册地是马耳他,注册船东是一家香港公司,运营方则是海航集团的另一子公司海航旅业。简单地说,海航集团为自己一家孙公司租船做担保,由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致另一家子公司运营的邮轮被扣押。在国际通行的公司法实践中,这种“刺破面纱”原则的适用是十分常见的。由于目前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公司十分容易,且规避法律十分方便,因此在今天的经济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此类在香港、开曼群岛等地注册的不知名的私人公司,却拐弯抹角地控制和运营着其他国家的庞大资产。如本案中,不仅“海娜号”的挂名股东是香港公司,欠钱的大新华轮船是香港公司,就连讨钱的沙钢船务也是一家香港公司。面对这样的公司法现实,如果司法实践拘泥于这些复杂难缠的股权关系,必然会诱发大量“金蝉脱壳”的道德风险和制度风险。

  有鉴于此,一旦此类公司产生法律纠纷,许多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往往会援用“刺破面纱”原则,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着手直接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本案中,海航集团虽然只拥有大新华物流不足10%的股权,其子公司海航旅业似乎也只是“海娜号”的运营方而非股东,但在事发之后,着急上火的是海航集团,交纳保证金的是海航集团,派飞机接人的也是海航集团,发表声明的还是海航集团,海航集团在本案中的角色可谓一目了然。当然,倘若海航集团真的能够拿出有力的证据与“海娜号”撇清关系,沙钢船务的诉前保全也并非没有失败的风险。据媒体报道,2011年沙钢船务就先后在印度和南非申请扣押过大新华的一艘海峡型船舶“Bulk Peace”号和一艘超级油轮“GC Guangzhou”号,结果前者扣押成功,后者在周旋了两周之后,被大新华成功地“金蝉脱壳”了。{2}这一次海航集团之所以会迅速地“缴械投降”,相信与“海娜号”上满载着1659名游客不无关系。海航尽可以使用缓兵之计,但邮轮却是一个烫手山芋,扣船两天都被国内骂翻了天,海航岂敢有周旋两周的打算?

  合法性没有问题,不等于合理性就没有问题。此次扣船发生在韩国当地时间周五下午4点左右,由于韩国法院拒绝在周末办理手续,因此留给海航的反应时间事实上只有一两个小时。一旦海航错过这个时间窗口,就必然要承受邮轮滞留整个周末带来的巨大压力。连“缴械投降”都没有机会,这恐怕才是海航怒不可遏的真正原因。“海娜号”2013913日上午就抵达济州岛,沙钢船务更是早在8月份就向韩_法院递交了扣押申请,{3}韩国法院为什么偏偏要选择一个尴尬的时间扣船,其真实意图颇耐人寻味。沙钢船务租给大新华轮船的那艘“Dong-A Astrea”轮其实是从韩国东阿公司转租来的,这家韩国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显的关联利益。尽管真实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但是面对1659名中国游客必将事实上滞留韩国、邮轮航程必定就此中断以及海航必须紧急调派飞机接人回国等一系列严重的必然后果,韩国法院的诸多表现的确令人困惑和失望。

  三、邮轮上游客的合法权益如何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乘兴而去,败兴而归,其间还少不了各种各样的担心与争吵,此次扣船事件中最无辜、最受伤的其实还是“躺着中枪”的1659名游客。扣船事件发生之后,海航旅业很快宣布并实施了补偿方案,即给予内舱房客人每人2000元和海景房客人每人2300元的经济补偿,或一年之内选择乘坐“海娜号”任何航季、任何航次的内舱房船票一张,接受条件的游客可以在签字后下船乘飞机回国。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将“海娜号”被扣事件定性为一起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同时督促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各旅游公司作为事件的第一当事人,首先承担旅游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并且要求海航旅业积极做好善后事宜,不得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4}

  旅游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游客当然应该获得赔偿,不过就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游客要想获得理想的赔偿恐怕并非易事。首先,从赔偿形式看,海航旅业坚持“补偿”而不是“赔偿”,已经表明了其拒不认错的基本态度,而且在游客急于回国的当口,将游客接受补偿方案与接游客回国的义务相互捆绑起来,事实上也是一种既违法又缺德的“霸王条款”。其次,从赔偿内容看,海航旅业的2000元或2300元的经济补偿大概只相当于未完成航段的退款,根本就谈不上是一种赔偿。至于让游客选择一年内的船票一张,则更是一种不靠谱的赔偿方案,既然“海娜号”已经被沙钢船务盯上,谁敢担保下一次不会再“中枪”?即便海航旅业后来又决定额外赠送每人一张免费船票,估计也没有多少人会再去坐了,所谓的船票多半只是魔术师手中的飞刀,看似飞出去了,其实还在自己手里。最后,从诉讼救济看,即便游客回国后决定提起诉讼,但由于游客都是与各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与海航旅业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游客会面临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找旅行社交涉吧,旅行社就把责任推给海航旅业;找海航旅业交涉吧,既缺乏直接的合同关系,又涉及集团诉讼,以中国司法实践之谨小慎微,零散的游客要想把海航旅业告上法庭恐怕都要费上一番周折,更别提诉讼带来的各种高昂成本支出了。至于游客索赔范围和索赔金额,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法院最多也只保护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在此类合同纠纷中基本上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可以预见的是,这1659名无辜的游客即便费心费力诉至法院,其最后所得也一定是小于或等于其实际损失。在消费权益纠纷领域,今天的中国还远远谈上“客大欺店”,“店大欺客”在很长时间内还将是客观现实。

  四、事件暴露出我国商业诚信的痼疾

  此次扣船事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十分复杂,但扣船事件暴露出的我国商业领域诚信缺失的痼疾却值得人们深思。

  首先,海航集团对于大新华轮船拖欠船租以及自己身负担保责任的事实是十分清楚的,鉴于沙钢船务已经两次扣押海航旗下的轮船,人们完全可以推定,海航集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海娜号”也可能存在被沙钢船务扣押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海航依然将“海娜号”投入运营,事实上是对广大游客的不诚信。“海娜号”最后被扣导致游客权益受损,海航集团难辞其咎。

  其次,在此次扣船事件中,海航集团一直以自己与沙钢船务的担保纠纷还在英国高等法院诉讼为由,对抗各种指责。诚然,未经法院判决,责任不能最后确定。然而对于一个讲诚信的企业来讲,这应该成为一个理由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海航集团对一系列债权债务关系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以仲裁和诉讼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过是在利用规则拖延偿债的时间罢了。这样的企业,赢得的将是暂时喘息的一点时间,输掉的却是不可再生的商业信誉。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失去信用的企业必将失去未来。而且既然你会利用规则拖延偿债,就不要责怪别人利用规则扣船追债,到头来又是调派飞机,又是赔偿道歉,损失只会更大。

  最后,号称拥有3600多亿总资产、8家上市公司、20多只基金的海航集团居然会为区区5837.57万美元犯愁,这与世界航运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以及自己的过度扩张导致的资金链紧绷有着很大的关系。海航集团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大规模的并购扩张,为了获得大量的并购资金,其也从实业跨入了金融,而且如同当年的德隆一样,快速扩张必然会带来资产质量的急剧下降和资金链的不断紧绷。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打击之下,海航的许多业务已经出现了巨额亏损,这种高负债的经营模式一旦遭到经济不景气的打击,很容易引发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虽然说起来似乎都是经济不景气惹的祸,但是作为一家超大型企业,理应具备基本的风险防控意识和基本的企业社会责任,不能毫无应对风险的能力储备,经济景气时竭尽全力地扩张,经济不景气时就通过赖债和饥不择食的融资向别人转嫁危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大概可以算是企业最大的不诚信了,也许正因为有了一批这样的企业,中国才会屡屡产生三角债的问题。

  除了商业诚信问题,扣船事件还暴露出中国法律环境的诸多缺陷。第一,两家实质上的中国企业之间的纠纷,却舍近求远地求助于韩国法院,无论中国与正在审理海航担保纠纷案件的英国之间是否存在司法协助关系,这件事都是对中国司法环境的一次莫大讽刺,倘若中国司法环境值得信任,当事人又何须约定由英国法院管辖呢?第二,明明是两家内地企业,却注册成香港公司,且涉案船舶的挂旗国、合同约定的仲裁地和诉讼管辖地都不在中国。凡此种种,折射出中国在海事法、公司法、税法等方面的国际竞争力依然十分薄弱。目前世界上90%的海事仲裁案被英国伦敦所垄断,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中国唯一的海事仲裁机构,每年受案量不过20件左右。掌握了管辖权就意味着掌握了话语权,由于不熟悉当地法律,中国海事纠纷的境外仲裁90%都是败诉而归,管辖地之争的重要性可想而知。{5}第三,扣船事件发生后,无论是政府行为还是公众舆论,都有不少有失水准的表现。扣船本质上只是一个法律纠纷,有些媒体却将其上纲上线到了政治纠纷乃至于“国格”问题;韩国法院扣船本质上乃是其司法主权的体现,我外交部门却以程式化的外交口吻与韩国政府展开交涉,表示强烈不满,要求韩国政府尽快放船放人。尽管在情况不明的时候,我们可以理解外交部门维护国人利益的心情,然而倘若其工作人员能够多点法律常识,相信其交涉的措辞会更加恰当,着力也会更加精准。

  过去中国人往往习惯于运用政治化和情感化的思维方式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人需要逐渐习惯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宏伟目标,当从夯实海洋强国的法治基础做起。

 

 

 

注释:

{1}参见《“海娜号”济州岛被扣海航质疑韩法院无管辖权》,http://news.eastday.com/c/20130915/ula7662266_3.html,2013915日访问。

{2}参见李仁平、庄道秋:《沙钢海航谁都跑不了》,《中华工商时报》2013918日第1版。

{3}参见彭俊勇:《“海娜号”背后的经济纷争》,http://epaper.tianjinwe.com/xjrgcb/xjrgcb/2013-09/23/content_6963370.htm,2013923日访问。

{4}刘长忠:《中消协强烈谴责“海娜号”邮轮被扣致游客权益受损》,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9-16/5291252.shtml,2013916日访问。

{5}参见《韩国凭什么扣中国最豪华邮轮》,http://view.news,qq.com/a/20130916/002847.htm,201391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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