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立法建议 >

美国侵权法上的售后危险警告义务研究(下)

时间:2009-07-01 点击:
张民安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售前警告/售后警告/过失责任/除斥期间/责任抗辩
内容提要: 产品的生产商一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某种危及使用者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危险,就要对其产品的使用者承担售后危险警告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警告产品使用者当心所存在的危险,否则,要就其没有进行售后警告的产品引起的损害对产品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此种侵权责任仅仅是过失侵权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以产品生产商存在过失作为条件;产品售后警告义务的确立使产品生产商承担的警告义务和侵权责任得以拓展,为产品使用者提供更安全的保护;在建立生产商售后警告义务的时候要考虑众多复杂问题。
六、我国侵权法对售后警告义务的借鉴
在我国,法律仅仅规定生产商承担的售前警告义务,没有规定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因此,如果生产商在将其产品投入流通之后发现产品存在危险,他们并不承担法定的危险警告义务,当产品使用者因为此种危险而遭受损害时,产品的生产商无需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我国产品质量法仅仅要求生产商承担售前危险警告义务而没有要求他们承担售后危险警告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 (5)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另一方面,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如果产品生产商能够证明引起损害的缺陷是产品销售时不存在的危险,则他们将不用就其售后危险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则他们无需对事后发现的产品缺陷承担警告义务;当这些产品的事后缺陷引起使用者损害时,产品生产商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法律为什么不愿意认可生产商承担的售后警告义务? 这是因为:首先,如果法律认可生产商要承担售后警告义务,该种义务的履行将使生产商的负担加重。法律之所以要求生产商对其缺陷产品承担售前警告义务,是因为生产商承担此种义务所支付的代价和边际经济成本不高,生产商售前警告义务的承担仅仅是将危险警告的标签贴在自己的产品上或者将使用说明打印在产品的包箱上,此时,其支出很小;同时,即便是这么小的代价和边际经济成本,生产商也可以将它们计入所出卖的产品价格中,转嫁给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承担。而售后警告义务则不同。如果法律要求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则生产商履行此种义务的代价和成本将大大提高。为了对售后产品危险予以警告,生产商可能要费尽周折确定自己产品使用者的身份,鉴定他们是否是真实的使用者,找到他们的住所,分别给他们打电话或邮寄危险警告和说明书,甚至要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危险警告告示。此外,生产商因无法将此种成本转嫁给产品使用者,而不得不负担售后警告义务的履行费用。此种费用有时特别巨大,生产商有时履行完此种义务时,其生产经营活动将遭受重大损害。其次,即便生产商可以负担售后警告义务履行时所产生的沉重负担,有时也无法切实履行此种义务。在现代社会,科技发展迅速,生产商告别了手工业生产方式,大多通过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方式大规模生产某种产品,大规模销售自己的产品,一旦生产商的产品脱离自己的占有或控制,生产商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生产的产品是由谁人使用,也无法知道这些人的具体信息。要他们对这些人承担售后警告义务至少也是十分困难的。这种现象不仅表现在生产日常生活用品方面,而且也表现在生产大宗耐用品方面。以小汽车生产为例。虽然大多数国家要求为小汽车购买者建立档案,也要求小汽车所有人将自己的小汽车转让给第三人时,要办理小汽车产权转移手续,但是,许多小汽车车主基于种种考虑不按照规定办理此种手续。此外,小汽车被窃事件经常发生,小汽车车主易手而无法为生产商所确定的现象也存在。这样,就存在危险警告义务难以履行的问题。而这一切,在生产商承担售前警告义务的场合就根本不会存在。再次,责令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意味着生产商承担的产品责任加重,对生产商不公平。在传统产品责任中,即便生产商在其产品销售之后才发现自己生产的产品在销售时已经存在的危险,而且在发现此种危险之后不对使用者进行危险的警告,也不用就自己事后发现危险而不予警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他们仅需就产品销售时原本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并因此没有进行警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而言,事后发现危险的警告义务不是独立的义务,而是销售时承担的危险警告义务的延伸,是一种持续进行的义务。换句话说,生产商不仅在生产、销售产品阶段承担售前警告义务;而且在使用过程中也须承担此种义务;售后警告义务是售前警告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此种义务之外的独立义务,生产商的过失行为只有一个而没有两个。因此,即便生产商在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之后发现自己的产品在销售时就已存在危险,生产商也仅仅对使用者承担一次侵权责任而非两次侵权责任。而如果认可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则生产商就其不警告危险的行为就要承担两次侵权责任:生产商因为在出卖自己的产品时没有尽到售前警告义务而要对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认可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会阻碍生产商发展科技的积极性,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认可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则该种义务在生产商生产的产品超过使用期时也应承担,只要生产商发现在自己生产的产品过了使用期后还在使用其产品,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生产商要对过了使用期的产品的危险予以警告。此时,售后警告义务实际上产生了这样的后果:生产商的责任延伸到整个产品存在的使用期甚至使用期结束。因为生产商的责任同其产品的使用寿命结合在一起,生产商生产的产品质量越好,其使用寿命越长,生产商承担的责任也就越重。可见,售后警告义务会阻止生产商发展科技的积极性,减缓其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的信心。#p#分页标题#e#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商人的经济实力得到极大提升。因此,再以上述理由拒绝承担售后危险警告义务显然存在问题。我国侵权法应当承认生产商对其危险产品承担的售后危险警告义务,其理由有四:其一,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是其商人地位的反映。生产商是自己的产品领域的专家,能够了解和掌握有关产品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这为他们及时了解、发现自己产品存在的危险提供了基础。一方面,生产商在生产某种产品时往往建立了自己的研发中心,研究新的科学技术,改良自己的产品,提升自己产品的质量。生产商的科研人员在研究产品所涉及的科技问题时,可以发现自己以前生产的产品所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即便生产商自己不建立研发中心,不对有关产品领域的科技问题进行研究,他们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发现自己以前的产品所存在的问题。例如,跟踪自己产品领域的科技成果,阅读有关科技报刊、杂志、听取产品使用者对自己产品存在问题的投诉或者了解大众媒体或权威鉴定机构对其他类似产品的调查报告、鉴定报告等。同生产商相比,使用者在了解生产商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损害危险时具有明显的劣势,他们仅仅为了使用产品而购买产品,很少知道自己使用的产品包含哪种或哪几种科技,每一种科技的成熟度如何。可见,让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同其商人地位是统一的。其二,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与其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相符。生产商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可以操控众多资源,让他们承担售后警告义务不会影响其发展,更不会动摇其根基。
因为,生产商履行警告义务未必要求他们将产品的危险信息传递给每一个使用者,他们的义务仅限于将产品的危险信息传送给他们知悉其确切住所的使用者。对生产商不能确定其住所的使用者,生产商仅需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危险警告,让身份不明的使用者当心产品存在的危险。其三,让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可以更好地保护危险产品的使用者。产品责任法的目的虽然是为了平衡产品使用者享有的产品安全消费权和生产商享有的生产和发展权,但是,当这两种利益产生冲突时,产品使用者的安全消费权应当优先于生产商的生产和发展权。让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他们遭受所使用产品危险的损害。生产商一旦知道自己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某种危险,就要将此种危险告知使用者;使用者得到了危险警告后,就可以作出是否继续使用有危险的产品的决定,而即使作出继续使用危险产品的决定,他们也会比得到警告前更加小心。最后,让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符合一般侵权法的原则。任何人只要能够合理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则他们在行为时即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要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其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否则,要就其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规则既可以适用到生产商对其产品承担的售前警告义务领域,也能够适用到生产商对其产品承担的售后警告义务领域,因为,如果生产商能够合理预见其即将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危险,他们当然要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危险进行警告;如果他们能够合理预见其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问题,他们同样也要就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危险对他人承担警告义务。#p#分页标题#e#
Abstract: The p roductsmanufacture should bear the post sale duty to warn and take p roper measure towarn consumers of the potential danger once he knows or should know that some danger to consumers’body orp roperty has existed in the p roductswhich have been put into commercial circulation. Otherwise, the manufacture should assume the tort liability to the injured consumer of damages caused by p roductswhose danger hasnot been warned after sale. This tort liability ismere negligent liability rather than strict liability,with the manufacture’s negligence as a requirement. The manufacture’s duty to warn and tort liability will be extended ifthe post sale duty to warn is established, and the consumerwill getmore p rotection. Yet, lots of comp lex issuedshould be considered on establishment of such duty.
Key words: p re - sale warning; post sale warning; negligent liability; scheduled period; liability defence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