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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争端裁决履行措施的合法性”争议的解决

来源:《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 作者:肖威 时间:2009-06-20 点击:
------“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5条的应用情况及新近发展趋势
肖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争端解决谅解履行措施审查专家小组赔偿报复 中止减让
内容提要: WTO争端解决规则和GATT争端解决程序相比,最为明显的进步就是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裁决执行监督体制,使WTO争端裁决能更为有效地履行。其中,“WTO争端解决谅解第21.5条“争端裁决履行措施合法性审查程序即是WTO执行监督制度的砥柱规则之一,是争端裁决能够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但是,“谅解中关于此项程序的细节性规定并不明确,因而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综合世贸组织以往的案例,结合争端解决机构在案件中作出的权威解释,对此项程序的应用情况予以分析,并且前瞻性地讨论了此项程序未来的发展与完善趋势。
  一、“DSU第21.5条的具体规定以及在WTO的应用实践
  (一)“DSU21.5条的具体规定
  根据“WJl0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如果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经审理得出结论,某个成员国采取的贸易措施违反了其在WTO协定下承担的义务,则违法方应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Rulings and Recommendations),纠正其违法贸易措施,使其符合世贸组织法的规定。而在WTO的审判实践中,起诉方和违法方双方经常因为违法方的履行措施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为了解决此类争议,DSU设立了一个“履行措施审查专家小组程序(Article 21.5 compliance panel)[1][2],这体现在“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1.5条:
  “当争议双方对违法方是否履行了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其履行是否符合相关的WTO协议产生争议时,在可能的情况下,此类纠纷的解决应遵循相应的争端解决程序、诉诸原来的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应该在立案后90天内分发报告。
  (二)DSU第21.5条程序与普通专家小组程序的区别
  “DSU第21.5条的专家小组程序与普通WTO专家小组程序主要有三点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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