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制度在美国法上的适用――“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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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严之
时间: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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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个条件都必顺要证明。一些法院认为既然法律条文中对三条规定是用并列连接词and连接的,那么针对第三个条件就必顺要有相应的证据,不然列出第三个条件就毫无意义了。例如在上诉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审理In re WJM, Inc. v.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Public Welfare 一案时,以及第六巡回法庭在审理Logan v. Basic Distribution Corp. (In re Fred Hawes Organization, Inc.)一案时,均持此观点。
三、美国判例法上的具体适用
对于上述所说第一个条件,只需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营业性质即可判断,所以在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对此条件的判断一般没有争议。所以下面把重点放在第二和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中。
1.对于第二个条件:
案例:Lovett v. St. Johnsbury Trucking
案情提要:
原告(债务人):Lovett,一家国际运输公司;
被告(债权人):St. Johnsbury Trucking,一家卡车承运公司。
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虽然合同上写明了债务人应在每次装载货物的30天内支付费用,但实际上债务人平均是在装载后的62天内付款的。双方这样合作了二十个月。之后债务人申请破产,在破产申请提出之前的90天,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价款总计接近25万美元。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基于破产法的破产法的规定收回支付的25万美元。被告以正常经营活动这一例外条款作为抗辩的法律依据。
法庭意见:
(1) 破产法院和地区法院:原告支付25万美元的行为不符合正常经营活动的要求,所以对此财产仍能优先转移。
(2) 第八巡回法庭:之前的判决只关注合同上的交易规则,却没有关注实际的交易规则。而对正常经营活动这一例外条款的判定应关注的是特定的真实的行为。该法庭认为如果被告在破产申请日前的90天内付款的时间间隔与之前的行为、方式、时间间隔一致,则足以证明他满足正常经营的第二个条件。
小结:
从此案中可以看出,要满足第二个条件必需举证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交易从始自终具有一致性。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1)这种行为是实际交易进程中表现的一贯行为,可以从行为表现、行为方式、时间间隔几方面考察,而不应该理解为合同中约定的应然行为模式;(2)对此条件的证明范围只限于当事人之间。
2. 对于第三个条件
针对第三个条件,怎样才算是正常的交易规则呢,国会的立法中并不没有明确说明,各个法庭在判案时也对证明此条需要何种证据而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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