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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丰名教授国际法学术思想综述----庆祝刘丰名先生90华诞

作者:李仁真(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间:2018-06-30 点击:

 

春秋迭易,岁月轮回。在戊戌年初夏到来之际,我们从四面八方齐聚珞珈山,庆祝我国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家、国际金融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刘丰名教授90大寿。借南山献颂,和东海扬波,我们衷心祝愿恩师刘丰名先生生命之水长流,学术之树常青,寿诞快乐,春晖永绽!

一、刘丰名教授的人生经历

刘丰名先生于1929年7月3日出生在重庆市南岸的弹子石镇一个职员家庭,1936年夏入读重庆市中心区光明小学;在日军 “重庆大轰炸”期间随母亲避居唐家沱小镇,入读数学家何鲁创办的私立载英中学,直到高中毕业。抗日战争时期,先生作为一名爱国青年,非常关心时事,长期订阅《新华日报》等进步书报;当得知马克思和列宁都有法律专业背景后,便萌发了攻读法律的念头,以期循着先哲足迹找寻一条民主法治、济世救国的道路。1946年夏,先生报考武汉大学法律系,并被武汉大学先修班录取,半年后转入法律系本科正式就读。在求学期间,先生有幸受教于法律系的众多名师,如系主任韩德培先生,民法课老师燕树棠先生、宪法课老师刘诚先生,还有兼任国际法课的训导长朱萃浚先生,兼任刑法课的总务长葛扬焕先生,收获满满教益,并为日后从事法学教育事业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武汉大学读书期间,先生积极参加进步学生活动,1947年初加入良知学社,1949年初加入“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从此正式走上了革命的道路。1949年5月武汉解放后,先生受组织选派进入华中团校学习,结业时被抽调至中共中央华中局新组建的“广西工作队”,随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被分配至桂林市公安局任副科长,并于1950年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党。1954年初,公安部为创办公安学院在全国公安系统抽调人员,先生被调入公安学院武汉分院工作,担任宪法课教员,并参与刑法教材的编写。但是,在1957年“反右运动”中,先生以其特有的纯真和正直对单位肃反斗争过火问题提出批评意见,因而被打入另册,下放至湖北潜江县国营周矶农场改造,遭受了长达21年的不公正待遇,家人也因之受到牵连。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先生得以平反。年近半百的他被重新分配至华中师范学院科学社会主义研究室任教,从事“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法学”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研究工作。1984年,在韩德培教授、姚梅镇教授、马克昌教授等师友的推荐下,先生回到武汉大学法律系任教。[①]作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恢复与发展的见证人,先生始终站在国际法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著书立说,先后担任法学院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兼任国际法学系主任。1999年,先生正式离休。离休后,先生依然关心时事,以书为伴,笔耕不辍。2009年4月,已经80高龄的他还在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建言献策[②]

从重返教坛到正式离休,先生在国际法学园地辛勤耕耘了21年。在这21年里,先生以无比饱满的热情和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教学与科研工作,不仅亲身参与了武汉大学国际法重点学科建设,为国家培养了上百名国际经济法博士、硕士及其他国际法专门人才,桃李满天下,而且致力于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和主张,科研成果丰硕,先后出版了《现代国际法纲要》[③]《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④]《国际金融法》[⑤]《股份公司与合资企业法》[⑥]等个人专著,主编了《中国外资法》[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论》[⑧]《外资企业法概论》[⑨]等著作和教材,尤其是在国际金融法领域作出了开拓性贡献,被誉为“当代中国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家”、“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⑩]

二、刘丰名教授的国际法学术思想

系统梳理刘丰名先生的国际法学术思想,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关于现代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想

先生重返教坛后,从研究“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法学”重新起步,首先对现代国际法学科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在恩师韩德培教授的指导下,先生编写了《现代国际法纲要》一书。该书采用“上篇”(总论)、“下篇”(分论)和续篇的体例结构,对相关国际法学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其中将战争法作为分论的独立一章。该书一经问世,立即引起国内外学人的广泛关注和热烈反响。美国国际法学会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报》1985年第79卷第2期发表过一篇署名书评(第466-468页),称“这是中国内地出版的第二本关于国际法的论著;虽然篇幅较之王铁崖主编的论著《国际法》(1981年)为短,但是本书的确提供了中国有关国际法的观点与实践的大量有用资料”。

但是,先生对此并不满足,感觉体系上创新不足,因而一直未停止对相关问题的探索。凭借执着的求真精神和深厚的学术素养,先生对现代国际法学发展的动因与特征进行了深入思考, 于2003年在《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了《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一文,明确提出应打破以“和平法”和“战争法”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旧有体系,而建立以“和平法”和“发展法”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国际法体系的主张。先生认为,今天所研究的国际法是指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后产生的人类历史上新型国际法,尤其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生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普遍适用于当今世界包括社会主义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所有国家的现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是对近代国际法(亦即所谓的“文明国家的国际法”)的继承和创新。在现代国际社会,和平和发展是主流,战争作为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利已经在原则上被禁止。因此,再将战争法作为国际法体系的两大支柱之一,已经不大切合实际。[11]

先生明确主张,现代国际法应紧扣和平和发展这两大主题,并构建起以和平保障发展、以发展促进和平的内在体系,才能切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时,在和平法中,其核心内容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并在此基础上保护人权;在发展法中,则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础上,从经济、文化、环境等多角度全面理解发展。先生的这些理论主张,不仅揭示了现代国际法学发展的特征和走势,而且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原则立场,其科学性和创新性在今天看来仍是毋容置疑的。

(二)关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见解

20世纪80年代初,武汉大学著名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奠基人姚梅镇先生率先系统提出了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的主张,一度在学界引起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界定。许多国际公法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仅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一种“经济的国际法”[12];主流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经济领域的统一实体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以姚梅镇先生为代表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则明确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13]

受前辈姚梅镇教授的思想启迪和直接指导,先生重返母校后便转向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14]因此对国际经济法的性质与范围也有自己的见解。先生认为,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加强,原有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分法”体系已经无法有效涵盖现代国际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实践,因此国际经济法应当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研究领域,以更好地适应中国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发展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需要。

先生认为,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是一个范围广泛、内部结构错综复杂的庞大法群,且仍处在高速发展和变化之中。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需要协调处理好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学科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包括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国际经济法包括有关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它们中部分与国际公法交叉。与此同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学部门,各自有其自身的学科体系,尽管在内容上存在交叉,但研究的角度却并不一样,即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15]

(三)关于中国外资法规范体系的论述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对国际投资法的研究方兴未艾。为了服务国家“引进来”战略,先生集中主要精力对资本输入国法制,特别是中国外资法进行了研究。1985年8月,先生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我国外资法简论》一文[16],提出了中国外资法体系由“三个层次”和“三种类型”的规范构成的见解。循着这个思路,先生陆续独撰和主编了《中国外资法》(198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论》(1992)、《外资企业法概论》(1993)和《股份公司与合资企业法》(2001)一套中国外资法系列丛书,力图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中国外资法体系及相关法律问题。

先生认为,我国外资立法由宪法性规范、国家单行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其中,宪法性规范居于核心层次,是其他一切有关外资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同有关国家达成投资协议所应遵循的总的原则;国家单行法律是基本层次,构成我国外资法规群的主体,也是我国与有关国家在投资方面相互承诺的体现;地方性法规居于依附层次,是国家单行法律在当地的具体化和补充,但不得与前两个层次相抵触。同时,依调整内容的不同,我国外资法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三资企业”为中心内容制定的法律规范、以沿海开放地带为中心内容制定的法律规范、以“两类企业”(产品出口与先进技术企业)为中心内容制定的法律规范三种类型。

先生采取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梳理了我国有关外资的法律、法规,系统论述了中国外资法的规范体系和结构,连续推出了包括“三资企业”法在内的一套系列丛书,对于形成中国特色的外资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虽然近年来我国外资法的具体制度已发生重大变化,但先生的研究思路和不断进取的科研精神仍是值得学习的。

(四)关于国际金融法学科“三位一体”的理论

相对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传统学科而言,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门分支学科,在我国起步很晚。先生以勇于开拓、敢为人先的精神,年过半百开始钻研国际金融法,并以科研为基础,率先对国际法学系本科生开设了“国际货币法”课程,继而对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开设了“国际金融法专题”课程,后来作为博士生导师成功指导了十多篇国际金融法方向的博士学位论文,亲手打造出一块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的研究高地,获得学界的高度评价。

由于国际金融法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同时处于高速发展和变化中,如何科学划分其结构体系便成为一大难题。对此,早先出版的国际金融法著作大多是按照国际金融的主要领域如货币、银行、贷款、证券、融资及担保等法律制度进行学科体系安排,但先生则不落俗套,大胆探索创新。1994年,先生出版了专著《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首次采用了国际金融法“三个部分”构成说,将国际金融法划分为上篇“国际投资金融法”、中篇“国际贸易金融法”和下篇“国际货币金融法”。本书最突出的特点在于理论上开拓创新,提出了国际金融法从体系结构上包括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国际货币金融法三个部分的论断,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国际金融法学科体系提供了全新的思路。[17]1996年,先生又出版了专著《国际金融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结构体系。有评论指出:该书的最大特色,是在充分研究与把握现代国际金融法发展的特征、脉络及趋势的基础上,创立了国际金融法学的新体系。[18]

先生的国际金融法“三位一体”的理论,突破了传统的视角,从功能和目的出发对国际金融法的结构体系进行划分,并且把对国际金融法的研究放在国际经济发展的大循环中进行探索,大幅度地推进了前人的研究。这种体系结构,既可以将国际金融法的各个领域有效涵盖和有机组合,又可以与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等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相互衔接和相互补充, 既避免了相关内容的重复和遗漏,又体现出结构的完整性和包容性。后来,先生还反复修订《国际金融法》一书,不断深化对这一学科体系的认识。先生指出,国际金融的核心目的是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因此,国际金融法学体系以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国际货币金融法为主干构建,能够如实反映21世纪已显端倪的国际金融法律秩序的全貌。

对于国际金融法研究的切入点和方法,先生也是独辟蹊径。先生认为,研究法学, 应以法律文件为基本线索和依据。在国际投资金融法领域中 ,应以巴塞尔委员会诸文件(尤其是《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核心;在国际贸易金融法领域中,应以WTO《服务贸易总协议》及其《金融服务附录》和《有关金融服务承诺谅解》等文件为核心;在国际货币金融法领域中 ,应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核心。这样,就正式形成了以三大文件为核心,以三大领域为基本结构, 并以之辐射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国际金融法理论体系[19]。基于这一理论设想,先生甚至提出,应以国际金融法为中心,并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海商等其他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去研究国际经济法,实可谓在国际金融法学发展中独树一帜。

(五)关于巴塞尔体制的开创性研究

巴塞尔体制是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银行监管的原则、规则和标准体系的统称,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业在计划经济基础上运行,风险监管意识比较淡漠。因此,借鉴巴塞尔体制,提高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和监管水平便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先生敏锐地洞察到这种情况,并率先开始了巴塞尔体制的研究。1991年10月13日,先生在《国际商报》上发表了《对巴塞尔建议的对策探讨》。随后,先生于1994年出版了专著《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第一次对巴塞尔协议,尤其是对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了系统研究,成为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界研究巴塞尔体制的第一人[20],直接推动了我国相关银行监管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发展。

先生认为,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像非成员国家属于建议性质,并无强制约束力,`但中国仍应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加以实施。首先,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已全部或部分接受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其已经成为一种国际通行惯例。中国金融机构欲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就必须接受此国际惯例,否则难以为对方认同。其次,中国金融业要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就必须接受《巴塞尔资本协议》,否则将加大中国金融机构进入国外金融市场的难度,同时也将加大中国国际筹资成本。再次,根据《服务贸易总协议》及《金融服务附录》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法规透明度的要求,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需要实施统一的银行监管标准,而《巴塞尔资本协议》正是这样一种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惯例。同时,对内外资银行适用同一种标准,可以进行公平竞争,避免外资银行对中国金融业的冲击。[21]与此同时,先生还对中国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可行途径提出了建议,包括在制定《银行法》时,应结合国情引进《巴塞尔资本协议》所确定的一套规范化和量化的银行监管标准;深化金融改革,借鉴巴塞尔体制,加强银行风险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增加银行附属资本,使之与核心资本配套,提高资本充足率,等等。

先生的这些理论主张和设想,在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金融改革实践中大多得到了验证。目前,我国已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并已参照巴塞尔体制建立起以风险为基础的银行监管制度体系。受先生的启发,后续的国际金融法学者对巴塞尔体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六)关于金融创新与新世纪国际金融法的思考

对于金融创新与国际金融法的交互影响,先生很早就予以了关注。1998年前后,先生发表了《论电子金融法》[22]《金融创新与新世纪国际金融法》[23]等论文,系统论述了金融创新的由来与影响、法律因应之策、新世纪国际金融法以及对中国的重要启示。先生认为,金融创新这一概念的外延,既包括金融工具(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技术创新,也包括金融监管创新。由于金融创新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不尽相同,因而各国所采取的法律对策就不宜千篇一律或相互抄袭。发展中国家对于金融创新只能坚持循序渐进,不能盲目照搬。

先生预测,新世纪国际金融法将是以公法规范、私法规范与自律规范的三大形式面世。在新世纪国际金融法律体系中,公法规范是为私法规范、自律规范提供宪法、法律根据与法律效力支持,并作为平息金融风暴、维护金融稳定的最后手段而存在的。作为新世纪国际金融法组成部分的自律规范属于准法律规范,如巴塞尔文件。从金融监管创新的角度,先生指出,巴塞尔文件仅为审慎监管确立了基本参考标准和最低要求。巴塞尔体制的基本特征即自律,强调各国自主立法和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自我管理,其所体现的是凭信息监管,法律与自律结合、以自律为主的创新监管思想。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引发国际社会对金融创新及其监管制度的深刻反思。为此,先生发表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思考》[24]等论文,对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及其应对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先生认为,美国金融界崇拜金融创新已到迷信的程度,而风险管理水平还未达到有效监控由其引发的风险,是导致发生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金融关系已经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必须同舟共济。“危机”与“机遇”仅一字之差,谁应对得当,谁就可以变“危机”为“机遇”。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这场全球金融风暴,也许是又一个重要历史转折点。我们必须沉着冷静、胸有成竹和负责任地去正确应对。

对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一重大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先生指出,一个优越的法律环境,不仅表现在现时有利于外国投资者或境外金融客户的法律影响,而且还包括这种法律影响能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的相对稳定,不仅能确立所有权与合同权利,还能让有关当局与公众认可,并制约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上海的未来定位既然是国际金融中心,就得积极着手创设一个比伦敦、纽约更为优越的法律环境。金融法治环境这道坎,上海是必须要跨过去的[25]

先生的这些高屋建瓴的论断和富有哲理的思考,对于我们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的关系、准确把握新世纪国际金融法的基本特征和未来趋势,以及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治建设等,无疑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指导。

三、刘丰名教授的人生境界和学术精神

九十年风雨兼程!九十年春华秋实!先生虽然生于乱世,但从小学业优异,并笃定济世救国之志向,面对国家危难,毅然投身革命,从武汉大学法律系的进步学生迅速成长为华中局“广西工作队”的南下干部。先生虽然经历坎坷,但始终乐观向上,并坚定民主法治之信仰,为了国家富强,依然献身法学,从被下放农场改造的“右派分子”华丽蜕变为武汉大学国际法所的著名教授。先生用自己跌宕起伏的人生,生动诠释了一个老共产党员不忘初心、笃行致远的高尚品格,完美体现了一位武汉大学国际法名师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人生境界。

沿着先生的科研道路,纵观先生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学术思想,可以发现,先生的学术精神包含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征:

一是求新。先生一贯强调学术的生命在于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十分注重从当代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中捕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以研究,并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中找到法学研究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力求学术研究紧跟时代步伐,力求出新、新益求新,因而不断开拓研究新领域,不断提出一些新思想、新观点。无论是关于巴塞尔体制的开拓性研究,还是关于金融创新与新世纪国际金融法的前瞻性思考,都是这一精神运用于学术研究的成果。

二是求真。先生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指导国际法学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敢于追求真理,“不迷信、不盲从”、不拘泥于纯理论的窠臼,善于用辩证思维、发展眼光看待和分析国际法律问题,并力图揭示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趋势,提出某些具有规律性的论断。无论是关于现代国际法应紧扣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并构建起以“和平法”和“发展法”为主要内容的新型体系的主张,还是关于国际金融法学应以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国际货币金融法“三位一体”的思想,都是在深刻认识现代国际社会政治经济运行规律及其与国际法律相互作用的基础上进行高度理论概括的结果。

三是求实。先生一生奉行知行合一、踏踏实实做学问的态度,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始终坚持国际法理论研究紧密联系国际社会法律实践,并将研究心得运用于分析和解决中国改革开放实践中遇到的现实法律问题,特别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提出一些既有理论创新性又有现实可行性的主张,形成了一系列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学术成果。无论是《中国外资法》一套四本丛书的问世,还是《国际金融法》专著的多次修订再版,都是以求实的态度作踏实的功夫、一步一个脚印所成就的功业。

我们学习先生的学术思想,最重要的就是学习先生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态度。唯此,我们才能够更加深刻和准确地理解先生的为人为学为师,并将其学术精神进一步传承和弘扬!

最后附上祝寿对联一幅:

福海朗照千秋月

寿域光涵万里天

盛世延年

 

 

[] 参见何其生主编:《珞珈国际法:学人与学问》,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6-434

[] 刘丰名:《论创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环境》,2009年4月参加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的会议论文,《武大国际法评论》2009年(第十一卷),第1-12页。

[] 刘丰名:《现代国际法纲要》,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 刘丰名:《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 刘丰名:《国际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1997年第2版、2001年第3版,2007的第4版。

[] 刘丰名:《股份公司与合资企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2001年第2版。

[] 刘丰名主编:《中国外资法》,同济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 刘丰名主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 刘丰名主编:《外资企业法概论》,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 参见《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3期封三:《刘丰名》。

[11] 刘丰名:《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光明日报》(理论版),2003年10月14日。

[12]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11页。

[13] 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卷),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73-385页。

[14] 刘丰名:《读<国际投资法>》,《法学评论》1986年第2期,第59-61页。

[15] 刘丰名:《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武大国际法评论》2007年第1期,第1-12页。

[16] 刘丰名:《我国外资法简论》,《法学研究》1985年第4期,第86-87页。

[17] 李仁真:《评<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法学评论》1995年第1期,第82页。

[18] 杨松:《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成果,——评刘丰名<国际金融法>》,《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120页。

[19] 刘丰名:《国际金融法研究的切入点和数学方法》,《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71-72页。

[20] 王江凌:《刘丰名及其国际法思想评述》,武大国际法评论,2007年第1期,第372页。

[21] 参见刘丰名:《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30页。

[22] 参见刘丰名:《论电子金融法》,《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第1-8页。

[23] 参见刘丰名:《金融创新与新世纪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311-318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4] 刘丰名:《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思考》,《珞珈法学论坛》第7卷,第266-27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5] 刘丰名:《将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辟为法律特区》,《上海证券报》2009513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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