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法律书屋» 国际商法 >

“低碳经济和企业社会责任”系列(二):低碳经济道路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利益的冲突

时间:2010-05-28 点击:
 
 
【内容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低碳经济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同时,各种公司因为其掌握着大量的经济、社会资源,在低碳的道路上被人们寄予厚望,公司的社会责任被无限放大。但是我们不能过分的盲目乐观,公司从其出生开始,唯一的使命就是赚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天然的利益冲突使得我们不可能把低碳经济的希望全部寄托之上。
【关键词】低碳经济 利益冲突 公司社会责任
 
为了环境保护的考虑,为了人类共同的未来发展,现在我们把目光投向了低碳经济,希望它能够在不影响当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求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按照一般定义,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如果能够成功的话,这无疑会给我们在各方面带来巨大的利益,因而受到广泛的关注,人们从各个角度进行了广泛的论述。本文将尝试分析在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关系。
诚然,现在已经有不少成功的先例,低碳经济的先行者经过自身努力以及部分政府或非政府环保组织的支持,实现了企业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至少是表面上的和谐发展。但在下一步,在低碳经济进入大规模实用化普及阶段,是否还能保持目前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趋势,还是值得我们进一步考量的。而这些却正是低碳经济实际能够发挥作用的根本。
    一、理论分析
    如果非要用一个词来形容公司的性质,毫无疑问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营利性这个概念。公司自始就是为实现公司股东的最大化利益而服务。虽说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开始倾向于对公司的性质和利益等相关概念作更为广泛的解释,但我们必须牢记在心的就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一个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一基础之上,我们才有探讨其他问题的余地,即公司的根本属性是营利性,为股东服务是其第一位的义务。营利性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根本属性,是公司成立的目的与动力,离开营利性,公司存在的意义就将不复存在。根据一般解释,公司利益现在包含了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但根本上,公司还是为股东服务的。
普遍认为,在发展低碳经济中,公司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点作为原则提法已经没有疑问,但如果要付诸实践,具体到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我们必须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多种多样,学者给予不同的立场提出不同的学说,主要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理论,最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理论,股东之外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到保护的社会责任理论,良好公民的社会责任理论等等。[i]这些学说从低到高对公司的社会责任提出了不同层次的要求,但具体分析之后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些理论其实都并没有打破一个基础,即都只要求在股东利益之上考虑社会责任的问题,与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这也就意味着目前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还没有发展到要求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以承担社会责任,更多还停留在以有利于公司长远利益还鼓励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就是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不能把公司责任与社会责任错位。过去强调社会责任,更多是要求公司,尤其是国有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使得国企更像一个什么都管的单位,结果就是,把很多效益本身良好的国企给拖垮了。这是一个严重的定位错误,我们不能再重复以前的错误,如果还这么要求,那么,就只能从根本上改变国有公司的定位,承认它们的根本属性不是或者不只是营利性,而是各种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同理,虽然国家对私有公司的影响力不如国有公司那么强大,但还顺着以前逻辑走下去,只会严重影响到这些公司的发展。
当面临着一项重大问题或挑战的时候,我们总会习惯性地从自己的角度出发,那么首先想到的往往是谁有能力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换个角度,中立一点,或者设身处地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一下,就会发现重要的是谁会去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不是他能不能做到,而是愿不愿意去做。能够去做这件事一般不外乎出于以下目的:这件事对他存在经济上的利益;道德上的义务;或是法律上的义务,这三点可以被视为最重要的动力因素。
发展低碳经济也很难逃出这个模式,公司因为他们掌握了大量的资源,也在很大程度上是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始作俑者,假如所有公司能够严格自律,低碳经济基本上就成功了一大半,因而被大家给予厚望。事实上,在各方面积极努力下也产生了一些比较成功的案例。但这种个案的主动行为在今后低碳经济进入大规模普及建设阶段之后,是否还能继续下去,能够发挥多大作用还存在一些疑问。因此,必须从能够推动公司继续做下去的动力因素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能够获得有益结论,预测公司今后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于公司来说,根据前文所述,最大的动力莫过于经济上的利益。
二、实践分析
估计没有人反对,公司经济上的利益如果简单来说,可以用利润多少来做大致上的衡量标准。而公司所能得到的利润可以简化为一个等式:净利润=收入—成本—所得税。下面本文就从上述等式来分析,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公司是否可以因此获利。
收入包括直接收入和间接收入。具体到本文,直接收入,就是公司采用低碳经济模式生产,是否可以直接增加产品销售收入。间接收入,就是发展低碳经济之后,可以得到的政府扶植收入,碳交易收入等。
低碳经济下的直接收入,现在的资料不多,不过基于其与以前其他环保项目的相似性,我们可以做一个大致的类比。事实是非常悲观的,在其他性能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很少有人会为其中一样商品贴上了环保的标签而多付出代价,人们多数还只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支持环保,节能灯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中国行业咨询网《2009-2012年中国节能灯行业市场调研及发展分析报告》指出,“2002-2008年间,中国节能灯生产年均复合增长率(CAGR)高达39%。与白炽灯对比来看,节能灯生产成本较高,较高的购置价格以及消费者对节能灯缺乏了解,造成我国节能灯普及率不高,我国节灯生产企业的主要市场是在国外。”[ii]为了节约能源,让节能环保理念进入千家万户,北京市最近在全国率先推出“一元节能灯”计划,在部分城区以市场价十分之一的价格推广500万只节能灯。[iii]后来,各地政府也开始效仿,节能灯的普及度提高,但由此也可以清楚地看出,节能并不足以让消费者接受更高的售价,厂商在正常的情况下,很难因此获益。
因此,目前很多人寄希望于间接收入,这被视为企业从减排中获得的主要受益。
首先被考虑到的是政府补贴收入,政府补贴在刚开始会存在于典型示范中。但考虑到现存各方面因素,等到真正进入普及阶段,进入真正的低碳模式经济,期望大规模的政府补贴是不太现实的。
其次是作为重头戏的碳交易收入。逐个分析现存的碳交易模式我们可以发现,从中获得的收入并不足以作为经济上的利益支持公司主动发展低碳经济。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现存制度比较成熟,基于《京都议定书》项下的,已经有中国企业从中受益的碳交易项目,适用中国企业的是,基于项目的交易。项目基本模式为,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简言之,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根据这一制度架构,中国企业的到是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效果,属于环境利益,而不是经济上的金钱利益。并且,该领域也存在中国企业谈判地位较低,议价能力不足,不能有效掌握定价权的通病。事实上,中国CDM项目往往以境外机构直接项目投资(而非技术转让)为主,外方为了拿到CERs减排量并在境外二级市场出售牟取暴利,往往在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的时候故意压低给中方的价格。并且,我国相当部分CDM项目不能得到认可,据《中国清洁能源机制(CDM)现状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截至到2008年9月10日,我国政府批准了CDM项目共达1539个,通过联合国注册的有269项,占批准项目数的17.48%;签发65项,仅占总数的4.22%,占注册项目数的4.14%。[iv]
中国也已经成立了自己的碳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于2008年建立。但已经或将要交易的只有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期间的减排量,作秀性质大于实际意义,更无普及价值,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尚属遥遥无期之事。
6月26日,美国众议院以219票赞成,212票反对的微弱票数之差通过了旨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要求建立美国自身的碳交易机制。但是,即便这个法案生效,从其中关于国际减排指标的资质规定来看,在中国政府接受强制性的减排额度之前,中国的企业或相关行业并不能像UNFCCC下的CDM机制一样成为碳减排指标的供应商。这个法案规定,如果一个国外的企业要有资格成为二氧化碳减排指标的供应商,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自己已经有强制性的减排额度;如果想以行业减排的方式来操作,也需要该行业在这个国家有强制性的减排目标。而这两条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都不满足。而且该法案还要求,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还需要美国与该国签订协议之后才能开始相关减排额度交易。[v]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企业不大可能从中受益。
其次,进行低碳经济转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中需要花费大笔的费用。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成本为20美元/吨碳。[vi]据估计,以2006年的GDP计算,中国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年需资金250亿美元。当然,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数据,但毫无疑问的是,会花费大笔的费用。
作为我国政府批准的第一个CDM碳交易项目,是北京安定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利用项目。2005年3月1日,填埋场CDM项目试车成功,安定填埋场和济丰兴业前期共投入2000多万元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买安装及相关费用。此后,还会产生平日的设备维护和运转费用。2006年5月份,联合国相关机构来安定填埋场核定减排量,减排时间范围是从2005年的1月1日到2006年4月30日。当时预测的减排量为5万吨。碳交易价格变化巨大,2004年世界银行规定的价格是4.2美元。如果按照这个价格,同样按照最乐观的5万吨的减排量计算,安定填埋场CDM项目第一笔收益将是21万美元,约160万人民币。这与前期2000多万元的投资相比,显然是杯水车薪,还不算平时设备正常的运转维护费用。[vii]
此外,2006年至2008年,BP将投下首笔18亿美元的资金,并在太阳能、风能、氢能和组合循环燃气涡轮等各项目的开发中均分这笔资金。自2007年以来,保定在“太阳能之城”建设上已累计完成投资2.57亿元。等等。无数的现实案例证明这是一项无比费钱的项目。而在中国公司中,中小型公司占大多数,很难想象它们有足够的资金投入这些项目。
此外,我们面临的另一个严峻考验就是,发展低碳经济需要相当技术水平织成。发展高新科技本就是一件投入高、风险大的项目,更何况由于中国公司整体科技实力不足,很难承担起这笔高昂的费用。如果做引进技术的道路,一方面,欧美西方国家在各方面对我国设立技术转移障碍,阻止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另一方面,即便同意转让技术使用权,所涉及的高额专利费用,势必成为中国公司发展的沉重负担。西方国家中低碳经济的先行者会从中受益,广大中国公司会在其中付出极高代价。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大多数公司不存在推动其主动转型为低碳模式的经济动力,换言之,承担所谓的社会责任,即发展低碳经济与企业的利益是相违背的。虽然,两者在最最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在现阶段,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
三、启示
当在不存在利益推动,而是利益冲突时,我们不可能寄希望于让公司主动去做与其自身利益相违背的事情,提出严重超出正常水平,脱离现实的道德要求。这对社会整体道德发展不只没有益处,反倒使道德要求更加虚化,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诚信氛围。
因此,为了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国家必须以积极的姿态介入,明确政策导向,制定有强制约束力法律规范,引导公司的行为。
首先,将减排节能明确为法定的义务,逐步减少乃至禁止传统高碳模式下的产业类别。使得转型成为公司法律上的义务,迫使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其次,利用经济手法,将环境破坏的成本由公司外部成本内化为公司内部成本,从而,增强公司转型的经济上利益推动,让公司主动采取行动。两者相互合作、相互推动,形成发展低碳经济的良好制度环境。
 


[i]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衡平》,第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
[ii] 《2009-2012年中国节能灯行业市场调研及发展分析报告》,中国行业咨询网,http://www.china-consulting.cn/article/html/2009/1104/883352.php,最后登录于2009/11/12。
[iii]《推广“一元节能灯”今年将超1300万只》,刘扬,载于《北京日报》,http://news.sina.com.cn/c/2009-07-28/070016023790s.shtml,最后登录于2009/11/12。#p#分页标题#e#
[iv] 《国际经验:中国CDM签发量缘何少之又少?》,载于中国电力网,http://www.sxcoal.com/zt/224727/articlenew.html,最后登录于2009/11/12
[v]《<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简要分析》,张月,http://www.2c-china.com/html/business/usview/ly/2009/10-15/4991495063.html,最后登录于2009/11/12。
[vi] 同4。
[vii] 《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前生今世》,张卫华,载于《经济》,http://finance.sina.com.cn/g/20070810/17523872084.shtml,最后登录于2009/11/12。
 
 
参考文献
 
1、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衡平》,第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
2、金乐琴,《中国如何理智应对低碳经济的潮流》,经济学家,2009.3
3、章升东 宋维明 何宇,《国际碳基金发展概述》,林业经济,2007年第7期
4、《2009-2012年中国节能灯行业市场调研及发展分析报告》,中国行业咨询网,http://www.china-consulting.cn/article/html/2009/1104/883352.php,最后登录于2009/11/12。
5、《推广“一元节能灯”今年将超1300万只》,刘扬,载于《北京日报》,http://news.sina.com.cn/c/2009-07-28/070016023790s.shtml,最后登录于2009/11/12。
6、《国际经验:中国CDM签发量缘何少之又少?》,载于中国电力网,http://www.sxcoal.com/zt/224727/articlenew.html,最后登录于2009/11/12
7、《<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简要分析》,张月,http://www.2c-china.com/html/business/usview/ly/2009/10-15/4991495063.html,最后登录于2009/11/12。
8、《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前生今世》,张卫华,载于《经济》,http://finance.sina.com.cn/g/20070810/17523872084.shtml,最后登录于2009/11/12。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