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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多样性保护与反垄断法的转售价格维持规制(下)

时间:2013-09-06 点击:
【内容提要】出版业中同时存在自由定价和转售价格维持两大体系。转售价格维持体系下,这一纵向限制被认为可以促进出版物多样性,从而获得反垄断法豁免。对此,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缺乏对多样性问题的直接分析框架,加上实证研究的结论不够明确,从而导致争论长期存在。但是,对出版产业链的全面分析可以发现:一方面,自助出版以及新销售方式可以在不采用转售价格维持下提升出版物的多样性;另一方面,转售价格维持不仅会影响到出版商和书店,更会提高批发商控制市场的能力,导致产业风险向出版商和书店转移,并抑制读者需求的满足。因此,在将竞争作为基本市场规则的情况下,多样性保护不能作为出版物豁免转售价格维持的理由。 
【关键词】出版物;转售价格维持;多样性;反垄断法
三、解析:基于产业链逻辑关系的思路
出版物的转售价格维持被赋予了很多文化的意义,以至于有些学者认为其所宣称的重要性已经达到了神秘的程度。[1]与此同时,多样性问题在反垄断法中缺乏直接的分析范式,从而形成争议。这也使得一些学者回避直接的判断,转而从对“文化多样性”保护立法和反垄断法立法之间的效力高低来探讨法律适用的问题。[2]这尽管是解决实然问题的途径,但却无法帮助厘清转售价格维持与多样性的内在关系。因此,有必要转换分析的视角。
在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和地区,除了个别的行业之外,[3]反垄断法都普遍适用,由此认可的是竞争的基本作用和价值。在此情形下,如果要对特定限制竞争行为和行业进行豁免,则是在普遍原则上建立特例,需要非常充足的理由。对于支持出版物转售价格维持以获得多样性保护的观点而言,其内在的逻辑为:转售价格维持的存在能够确保出版商和普通书店出版发行一些不像畅销书那样赚钱、但有文化价值的图书。这一理由最大的问题在于:即便证明了转售价格维持可以导致多样性,但也无法说明一定要通过转售价格维持这一方式来实现。如果本身存在不通过具有限制性的转售价格维持就可以获得多样性,则其存在就显得多余。
此外,即便转售价格维持影响出版商和书店,进而会影响到多样性,但仅仅从出版商和普通书店这两个角度来思考转售价格维持的问题,也存在重大的缺失。因为出版物的生产和销售涉及很多环节,而每个环节都对最终产品的多样性具有影响。从简化的产业链来看,出版产业包含三个主要部分:一是生产者,二是中间环节,三是最终消费者。出版商和零售商仅仅是中间环节的一部分。作为整个环节有机构成的作者、批发商和读者所面临的变化,对于多样性同样存在巨大的影响。产业链的基本构成如下图所示:
(一)多样性保护是否只能通过转售价格维持来进行
事实上,出版物的多样性可以来自于作者出版方式的变化,以及销售形式的革新。也就是说,产业中存在转售价格维持的替代形式。这使得转售价格维持豁免无法成为出版物多样性保护的必要条件,其存在的合理性必然因此受到怀疑。
1.作者层面的自主出版
出版业的真正生产者实际上是作者,而其他的环节都是为了将作者的创作有效地传递到读者面前。因此,尽可能地保障作者创作的作品得以传递到读者手中,是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正如格兰蒂内迪说:“如今的出版流程中,只有作者和读者是不可或缺的,连接两者的其余环节,现在都可谓是危险与机遇并存。”[4]作者能够创作出什么样的作品,当然直接决定了最终出版物的多样性。在传统的出版流程下,即便作者创作出来不同的作品,仍然需要出版商的认可,并和作者分享最终出版物的销售获利。而出版商的出版能力、审查标准会影响最终产品的多样性。实际上,受制于传统出版方式,只有很少量的作品能够出版。仅以中国为例,在中国目前所有的原创作品中,大概只有可以通过出版社发表。[5]而据《纽约时报》报道,历史上很多成为经典的著作或超级畅销书,都曾遭遇“九死一生”的退稿命运。其中包括J·K.罗琳的《哈里·波特》和纳博科夫的《洛丽塔》。[6]因此,从作者的角度而言,如果存在便捷、低成本的方式,那么无疑会对出版物的多样性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完全可以不用转售价格维持系统的限制竞争方式。
诸如图书这样的文化产品,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能从技术发展中获益巨大。[7]自助出版的出现,就是对这一需求最好的回应。所谓自助出版,即个人绕开出版社等传统出版发行机构,自主投资制作并出版发行数字化和实质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等传播品的活动。自助出版服务模式大体是:客户先通过自助出版网站提供的傻瓜式编辑排版软件对作品进行处理并选择包装、封面,然后填写订单并支付制作费用。作品制作完成后,客户可要求网站将其邮递到某一个地址,或者要求网站代理申请ISBN即国际标准书号,并在网站上开设作品专区,销售作品的实质版和电子版。[8]美国的lulu.comblurb.com等许多网站相继推出了自助出版服务。根据美国鲍克(R. R. BoKer)公司的数据显示:2010年,传统出版商的出书品种增长5%至近32万种;非传统图书增长169%277万种。自助出版社由OeateSpace拔得头筹,出书3.4万种,Lulu出版了1.1万种,Xlibris 出版了1万余种,AuthorHouse 出版了8502种。[9]
自助出版带来的影响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其降低了出版的门槛。随着市场份额的增加,软件运用的成熟,出书的成本变得越来越低。以著名的Blurb为例,20065月刚开始时,对于Blurb的自助出版者来说,要想出版40页全色简装的图书,需要18.95美元,需要花29.95美元在同样规格的精装书籍上。440页的全色简装书需要69.95美元,同样规格的精装书需要79.95美元。短短的一年之内,该类自助出版图书成本已经降价。以前者为例,一本40页的全简装书从18.95下降到12.95美元;精装图书每本从29.95美元下降到17.95美元。[10]而不管是79.95美元还是17.95美元,对于想出版作品的作者而言,都并非较大的负担,使得出版物多样性得以巨大提升。其次,自助出版下文学代理人将可能让作家绕过出版商,直接与电子书分销平台合作。与这些平台的合作,会为代理人增加与大型出版商谈判版税分成的筹码。以亚马逊为例,当作者对电子书的定价在2.99美元以上时,亚马逊向作者支付70%版税。不过,目前这个价位的图书销量还比较小。在Kindle畅销书榜上自助图书的定价多是75美分,每售出一本书,作者可获得35%版税,即26.25美分。即便如此,这也高于传统出版商25%的电子书版税标准。[11]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市场上出版物的多样性无疑会显著地增加。尽管纸质出版仍然在当下占据主流,但依靠转售价格维持体系来实现出版物多样性的辩解理由则显得多余。
2.销售层面的服务与成本节省
如今,网络、超市等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新的革命,已经改变传统的完全依靠书店进行图书销售的模式。而这种变化乃是市场需求更有效的销售系统所带来的必然产物。以英国为例,其图书销售的市场构成如下:[12]
在经典转售价格维持分析中,转售价格维持能够促使销售商提供服务,而其即便带来了较高的价格,也可以视为是对服务的一种购买。但是,对于读者而言,这种服务只是其购买决定中的一部分,这也会反过来导致出版商和书店提供满足消费者其他需求的方式,进而促使产业的变化。以网络书店为例,它为节省搜寻成本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在为读者提供福利的同时,也提升了整体社会福利,因此获得快速发展。通常而言,消费者为了获得充分的产品质量和价格的信息,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搜寻成本。搜寻成本包括消费者支付的金钱、时间和精力的总和,如逛商店需要付出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在信息的搜寻有代价的时候,人们对信息的搜寻是有节制的,即存在“成本—收益”衡量下的信息搜寻,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搜寻成本激增可能会使得搜寻活动得不偿失。[13]Amazon Page也是以最简单的方式和实惠的价格将实体书分开卖,消费者需要时,可只购买书中的单页或单章节内容;而Amazon Upgrade[14]则是使消费者在拥有实体书籍后,同时可再以便宜的价格获得该书的在线阅读版本。相比之下,实体书难以使用检索功能,加上实体书店书局库存量、空间限制,大多是提供热门书籍,书籍种类较不齐全,缺乏多元性,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将花费更多的搜寻成本及交易成本。[15]同时,实体书店往往也无法提供全天候关键词检索功能,所提供的部分服务脱离了网络环境也无法实现,如阅读该书的读者推荐的书籍。因此,成为直接替代品的可能性甚微。
按照豁免转售价格维持以促使多样性的观点,即便销售价格被固定,仍会促使数量众多的小书店提供越来越多种类的图书,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只是,这一观点和保护中小书店的观点明显存在逻辑上冲突。因为既然是中小型书店,就不可能有大量的图书供读者选择。而且,即便是大型实体书店也无疑会受到展示场地的限制。相比之下,网上书店只需要有实体的仓库即可,可以用于展示的图书几乎不受限制。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不少网上书店也根据消费者以往的购买和查询记录,自动推荐合乎读者品味的书籍。因此导致的网上书店的快速发展和实体书店的萎缩就并不奇怪。但这种现象的发生,实际上是和转售价格维持豁免的逻辑相悖的。合理认识这些现象的落脚点在于:不同的销售形式带来了不同的实现多样性的方式。例如,亚马逊进入日本市场之后非常成功,即便有转售价格维持,它仍然占据了12%的市场份额,并仍在增长。[16]这一现象同样也和转售价格维持存在的理由有明显的冲突:如果书店允许产品打折,那么就会出现搭便车的问题;搭便车的书店会降低服务,鼓励消费者从其他书店获得服务,而从自己这里购买图书;网上书店没有提供普通书店的所谓“服务”,但对于读者来说,网上书店可以节省大量的搜寻成本、到实体店购买的路途花费,读者不必承担到了实体书店找不到需要的书等风险。
由此种种,可以发现,促进出版物多样性的方式很多,并非只能依赖于转售价格维持,[17]其作为多样性保护的必要条件是不能成立的。
(二)转售价格维持是否必然产生多样性保护的结果
即便认可转售价格维持能够促使出版商和书店为出版物多样性进行努力,但出版产业链条上还存在多个其他环节,这些环节也会受到转售价格维持的影响,进而影响多样性问题。#p#分页标题#e#
1.批发商环节的瓶颈效应
批发商对市场的巨大影响能力被忽视,而实际上在转售价格维持下可能导致突出的限制竞争效果,进而严重影响出版物多样性。支持出版物转售价格维持的观点,往往关注的是作为生产商的出版社以及作为零售终端的书店的生存状况,认为通过转售价格维持来确保他们获得利润空间,以便出版受众小但有价值的出版物。但从市场结构的角度来说,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出版市场在这两个环节的市场集中度并不高——也就是说,这两端竞争其实是较为充分的。在一定程度上讲,即便有转售价格维持的存在,对于这两个环节的企业,真正缓解竞争压力的作用可能比较有限。而被忽略的一个部分,则是出版物的批发环节。在这一环节上,市场往往呈现较高的垄断状态。以日本2002年的数据为例,日本全国有4500家左右的出版公司,其中3家最大的占有不到30%的市场份额,资本金在201300万日元的为259家,职工在10人以下的出版社约2250家,分别占出版社总数的5.94%52%97%的出版社职工在100人以下。大约60%的书籍和杂志通过书店销售,而书店则有18000家左右。[18]在美国,设立出版单位仅需缴纳20美元注册费,所以美国登记的出版社有28000多家,年出书一种以上的有4000多家。[19]英国和法国在册出版社都在4000家以上,规模较大、经常出书的也在500家左右。德国2004年约有1.5万家出版社,但扣除出版量极少和以出版为副业的公司,严格说来应该只有2000家。2005年英国有图书出版商2719家,期刊出版商2086家。而到2002年,我国台湾地区图书出版社则达到8887家。[20]但是,与此同时,许多发达国家的书刊销售都由专门的批发或零售公司来做。比如,日本市场上70%的书籍和90%的杂志通过批发商销售。批发商大约有40家,最大的2家占有80%的市场份额。[21]美国的图书批发商主要有英格纳姆公司,占全国图书批发额的50%[22]因此,整个市场中批发环节呈现较为明显的市场集中。
从转售价格维持的经济逻辑来讲,由于转售价格维持限制了零售产品的价格,会鼓励销售商在服务上投资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以赚取更多的利润。[23]而在出版业中,增加出版物的种类即多样性,是转售价格维持带来的重要好处之一。但是,正如前文的分析,转售价格维持也可以成为横向卡特尔的“掩盖方式”。经销商为了避免相互之间的竞争,共同实施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同时为了避免因共谋而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制裁,转而向生产商施加压力,以生产商的名义来制定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最终达到固定价格的目的。当市场具有集中度大、市场参与者少的特点时,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成功的可能性会显著提高。因为在一个市场上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数量极少,或者有较多数量的企业,但在规模上少数几家企业占支配性地位这样的市场结构下,企业之间结成和维持卡特尔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24]而逃避市场竞争的压力,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天然的本性。出版物批发环节的市场集中度高本身具有经济合理性,因为在这一市场上有典型的规模效应。但是,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就是容易导致几个大的批发商控制上下游产业的状况,如果此时允许转售价格维持,无疑会产生严重的限制竞争效果,使得产业利润整体向批发环节转移,而风险则向上下游转移,导致出版商和书店的利润空间变小,和支持用转售价格维持来获得多样性的逻辑一致,但获得的结果却是相反。
以中国为例,在放开图书价格之后,出版、印刷、发行等出版产业环节利润分配比例发生变化,有50%55%的利润进入发行环节的二级批发商和零售商,只有10%左右的利润留在出版社。[25]在日本,转售价格维持在整个销售环节都是合法的。出版商决定书的零售价格、净收入比例,书店则和批发商确定合同。合同的条款依赖于利益和谈判实力。但是,批发商特别是最大的两个批发商在每个合同中都获得主动。如果不使用批发商制定的合同,出版商和书店就无法进入批发环节。[26]同时,日本推行的销售商可以退还没有销售出去的书给出版商的制度,更加大了出版商的风险。近年来,日本占总量39%左右的书没有销售出去而被退回到出版商处销毁,以阻止打折。[27]批发环节的瓶颈效应使得经营风险向出版商、图书零售商集中,无疑会使受众面小、出版成本较高但具有文化多样性价值的图书的出版风险进一步加大,最终导致多样性被抑制。
当然,从竞争效果上来说,由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存在,在增强了批发环节垄断力量的同时,可能会同时增强处于上下游的书店、出版商的市场力量,形成“卡拉布雷西假说”的抗衡效应。[28]但是,要形成抗衡效应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前提要求。而按照目前的理论研究,要实现这一效应,往往需要假设产品本身是在同质化条件下进行,[29]而这又和产品多样化的结果要求形成了矛盾。
2.读者需求的动态满足
多样性保护的目的,从根本的角度来说,是为读者提供价值。但从出版商和书店的角度论证多样性的诉求,更多地是从供给的角度来进行的解读。而作为需求方的读者,也就是出版物的最终消费者在转售价格维持的支持观点中被忽略。供给与需求是相辅相成。通过限制市场竞争来实现文化多样性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这是通过出版商、零售商的角度来实现的“主观的”供给的多样化,却未必是读者所认可的需求方面的多样化。实际上,不仅仅是出版物市场面临这一问题,在很多产业中都有选择上的困惑。在通用汽车(GM)还是美国市场的三巨头之一,并且没有什么进口车存在的时候,通用尽了它自己最大的努力拓展产品线以满足消费者的所有需求,而且,它还有详尽的公司战略来确保实施。[30]但是,通用所有产品都长得差不多,而产品线也没有覆盖经济型轿车、小型运动车和真正的豪华车。这可能有很多原因,如节省设计资源的考虑,没有预测到消费者的偏好等,但不管如何,汽车实际上并没有满足所有产品线的消费者。[31]而如果没有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那么产品生产的意义和实际价值也会因此降低。因此,多样性本身的问题应当是同时考虑供给与需求的综合性的问题。
从需求方来说,多样性问题不仅是供给方提供了多少选择,还包括多少选择是有效的。这种角度的转换,就如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差异。正如哈耶克所言,复杂的集权计划体系已经失败,因为计划者没有、也没有办法去收集庞大的数据,从而将数以千计的企业的供给与数以百万计的家庭的需求相匹配。[32]就出版物多样性的本质而言,其实质是为读者提供更多的选择,让他们可以有更多机会广泛地接触各种思想、文化信息,因此,出版物多样性保护内在的要求应当是以读者为核心的。而当视角从供给者转向需求者之后,对于多样性的问题也就相应地转变为供给者对需求的争夺和满足,这实际上隐含了供给者的竞争,而不是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因此,限制供给者之间竞争的转售价格维持违背了这一内在的逻辑。实际上,从文化多样性所包含的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看,这种竞争更具有意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所持的反对意见中曾首创“思想自由市场”的观点,他认为:
如果人们能认识到许多曾经好斗的信念已然为时间所颠扑,那么他们就会比对自己的行为动机更加坚定地相信完美的愿望应当通过意见的自由交流才能更好地达到——检验真理的最好方法就是在“市场”的竞争中让思想自身的力量去贏得受众,而这真理是人们的愿望能够得以真正实现的唯一的基础。不管怎么说,这才是我们的宪法原理。[33]
很难想象,如果提供言论承载、传播者自己都从事限制竞争行为,其提供的所谓多样性的出版物又有何价值。
四、结语:竞争实现多样化
对于以出版物多样性保护来为转售价格维持辩护的观点,其存在的问题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充分条件不充分,必要条件被忽略。在竞争作为市场机制最为核心的部分而被广泛接受时,限制竞争的理由需要有坚实的基础,而出版物转售价格维持显然缺少这一基础。因此,即便是不少欧盟的成员国如法国、德国、奥地利在出版业中实施转售价格维持,但欧盟很少对涉及成员国之间的图书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给予豁免。[34]主要原因就在于,欧盟委员会认为相关当事方无法说明用转售价格维持来固定价格是促进文化多样性所必需的,没有其他较小限制的形式可以替代。[35]市场竞争的确是非常复杂的现象,有多种维度。[36]法瑞尔(Farrell)认为,竞争通常有多种好处,但却无法详尽地予以证明,而多样性就是其中之一。[37]目前世界上对出版物保留了转售价格维持豁免的国家,都有很深的历史原因或者政治原因。[38]在很多时候,多样性保护更多地成为了产业保护的遁词。出版物往往由于语言的问题会形成地区性的较为封闭的市场,在限制竞争措施的保护下,对于产业的竞争力提升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而在一些和出版物同属文化产业的电影等行业中,这种保护性措施所带来的非效率性则相当显著。[39]从更宽泛的角度来说,并非只有出版物才追求多样性——不管是否基于文化多样性或者言论自由这样“崇高”的目的,竞争从来都不可能是单纯的经济竞争。经济状况中无疑会包含众多的文化因素,例如企业的文化环境会对企业的层级结构、聘任制度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职工的福利、薪资,以及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反过来说,大多数产品也是文化的载体,而不单单是出版物。那么,如果在此问题上进行扩展,则几乎所有行业都有豁免竞争的“正当理由”。因此,在出版业中,利用竞争来促进多样性仍然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作者简介】
李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1] CanoyM.F. van der Ploegand J. C. van OursThe Economics of Booksin V. Ginsburgh,#p#分页标题#e#and D. Throsby ed.Handbook of the Economics of Art and CultureElsevier2006pp.722759.
[2] Christoph U. SchmidSupra note 4at 153170.
[3]通常为自然垄断行业如电信等,以及特殊的行业如国防、金融等。
[4]外滩画报:“亚马逊会消灭出版社吗”,http//www.techweb.com.cn,最后访问日期:2011122日。
[5]王积龙:“Blurb自助出版开启平民市场”,《出版参考》2007年第7期。
[6]陈熙涵:“电子书将占北美图书市场销量1/3”,载《文汇报》2011112日,第9版。
[7] See Van Der Ploeg,“Beyond the Dogma of the Fixed Book Price Agreement”,28 Journal of Cultural Economics1202004.
[8]郑一卉:“美国自助出版热潮评析”,《中国出版》2008年第5期。
[9]陆云:“美国传统出版社纸本书品种微增自助出版按需印刷图书飙升”,载《中国图书商报》2011520日,第13版。
[10]王积龙,见前注[5]
[11]渠竞帆:“亚马逊何故强势杀入出版”,载《中国图书商报》201178日,第6版。
[12] Francis FishwickSupra note 6at 359-377
[13]李明志、柯旭清:《产业组织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87
[14] Amazon UpgradeAMAZON. COMhttp//www.amazon.com/gp/help/customer/display.html? nodeld110744011,最后访问日期:2012819日。
[15]Erik BrynjolfssonYu JeffreyHu Michael D. Smith,“Consumer Surplus in the Digital EconomyEstimating the Value of Increased Product Variety”,49 Management Science158015922003.
[16] Brian MoeranSupra note 47at 21.
[17]出版资助也被认为是可以促进多样性的方式,以瑞典为例,瑞典在20世纪70年代实行报业资助制度,以避免从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过于激烈而导致相关企业退出市场。从1969年到1974年间,报纸种类从91种增加到94种;在19841986年的高峰时期,共有101种日报出版;目前,大多数1971年后新出的日报仍然存在。而实际上,平均所有被资助报纸收入的21%都来自于国家的报业资助制度(See Karl Erik Gustafsson,“The Market Consequences of Swedish Press SubsidiesAnalysis commissioned by the Swedish Ministry of Culture”,www.sweden.gov.se/content/l/c6/01/90/32/c6a0f7aa.pdf,最后访问日期:2012 820日)。
[18]孙洪军:《日本出版产业》,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页22
[19]黄河飞:“冰山一角:跨入新世纪的美国出版业管窥”,《出版广角》2002年第7期。
[20]魏玉山:“台湾图书出版业考察综述”,《出版发行研究》2002年第5期。
[21] Dai MiyamotoSupra note 24at 40.
[22]孙洪军,见前注[18],页22
[23] 李剑、唐斐:“转售价格维持中的经销商服务理论:解释力与不足”,《东方法学》2008年第6期。
[24]李剑、唐斐:“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与法律规制”,《当代法学》2010年第6期。
[25]向志强:“对书号总量调控和图书价格放开政策的审视”,《出版发行研究》2008年第6期。
[26] Dai MiyamotoSupra note 24at 40.
[27] Salil K. Mehra,“CopyrightControl and ComicsJapanese Battles Over Downstream Limits on Content”,56 Rutgers Law Review1812004.
[28]“加尔布雷斯假说”源于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1952年的一部著作——《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势力的概念》。在这部极具争议性的著作中,加尔布雷斯论述道:“具有一定程度垄断势力的卖者可以攫取一定程度的垄断收益。这一事实意味着,该卖者的上下游企业也有提高垄断势力的动力,因为籍此它们可以使自己免于被剥削。这也意味着它们这样做有利可图,因为可以分享对手的市场势力收益。通过这种途径,一种市场势力的存在会创造出另外一种市场势力形成的激励,并且中和前一种市场势力。”主要内容参考自吴绪亮:“买方集中、纵向限制与抗衡势力——解析‘加尔布雷斯假说’的反垄断涵义”,《财经问题研究》2005年第8期。
[29]同上注。
[30] Mira Wilkins,“Multinational Automobile Enterprises and RegulationAn Historical Overview”,in Douglas Ginsburg William Abernathy eds.,#p#分页标题#e#GovernmentTechnologyand The Future of The AutomobileMcGraw-Hill1980p.227.
[31] Neil W. AverittSupra note 38at 187.
[32] F. A. HayekThe Fatal ConceitThe Errors of SocialismRoutledge1988pp.743.
[33](美)吉尔摩等:《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6
[34]相关案例可参考:Association des Centres distributeurs Edouard Leclerc and others v. SARL Au. Ble Vert and otherscase 229/83 ECR [1985]Boriello v. Alain Darras and Dominique Tostaincase 95/84 ECR[1986]。当然,欧盟对于这些案件也非常谨慎。从欧盟第一个成员国之间图书贸易涉及价格固定问题的案件(Vereniging ter Bevordering van het Vlaamse Boekwezen VBVBand Vereniging ter Bevordering van de Belangen des Boekhandels VBBB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joined cases 43/82 and 63/82 ECR [1984])来看,欧盟委员会关注到这些固定价格协议是在1962年,但15年之后才开始调查,并最终在1981年认定其固定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图书价格违反了欧盟条约第81条。(Miklos Kiraly,“Book Trade And The Internal Market”,63 Revue Hellenique de Droit International5815972010.
[35] Miklos Kiraly,“Book Trade And The Internal Market”,63 Revue Hellenique de Droit International5815972010.相关案例还可参见: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v. French Republic269/83 ECR [1985].
[36] Wolfgang KerberCompetitionInnovation and Maintaining Diversity through Competition Law Economic Approaches to Competition LawFoundations and Limitationsedited by Josef DrexlWolfgang Kerber Rupprecht Podszun. Edward Elgar2010p.173.
[37] Joseph Farrell,“ComplexityDiversityand Antitrust”,51 The Antitrust Bulletin1712006.
[38]Jurgen G. BackhausSupra note 31at 78.
[39] Evangelia Psychogiopoulou,“EC competition law and cultural diversitythe case of the cinemamusic and book publishing industries”,306European Law Review83886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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