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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非疫区的划分和承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对策

时间:2010-05-09 点击:
师华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某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有利用非关税措施来阻止国外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成为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这样,贸易自由化主张与动植物检疫所引起的阻碍作用这对矛盾就日渐显得突出,成为一个非解决不可的重要问题。《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约束力还不够,要求也不具体。为此,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针对动植物检疫的《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定),它对动植物检疫提出了比GATT和TBT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
过去,为出口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而评价某国家动植物疫情时,常以国家为整体加以判断,如果某国家境内存在或怀疑存在某种传染病,就视为感染国家,往往不再进行风险评估,而采取风险规避政策,进口国往往将该国整体作为疫情国给予贸易限制。这样不仅不科学,而且还大大限制了国际贸易。随着人们对动植物疫病传播规律认识的深入,国际动植物疫情分析专家普遍认为,因在整个国家建立或维持无疫区地位非常困难, 通过地区或区域划分,进口国可以对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手段,不能对来自非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采取限制措施。
疫病非疫区的划分和承认简称区划和承认是一种用于控制动植物疫病的有效手段,在疫病的防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自然或人工的地理屏障等隔离具有共同的动植物健康特性,采取共同的所谓安全措施,这对一个国土辽阔、疫情复杂的养殖大国来说, 区划和承认有利于疫病控制和疫情扑灭,可以打破国外以疫情为籍口设置的技术壁垒,从而促进动植物产品的出口,保证国际贸易安全。
区划和承认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人类及动植物之生命和健康,它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它对于出口成员(特别是地理环境复杂的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出口成员而言,在建立疫病非疫区的前提下【1】,如果该地区能够获得进口成员的承认,则出口成员就等于获得了向进口成员出口有关货物的通行证;就进口成员而言,在保证实现其适当保护水平的前提下,通过区划和承认能够促进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往来。
区划和承认是各成员方博弈的产物,价值取向上体现为多种价值的平衡。一方面,成员方要保护本国或地区内的人员或动植物免受其他地区病虫害之威胁,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阻止其他地区之货物或人员的进入,但这种方法无异于因噎废食,从现有的主流观点来看该方法很不合理,而且不利于世界福利水平的增加。另一方面,成员方希望促进出口,发展国际贸易。要同时实现这两种目标,建立病虫害非疫区并赋予成员方根据其适当保护水平之需要确定合适的贸易地区之权利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两种价值也因此有了得以平衡的可能。
一、世贸组织关于区划和承认的规定及其最新动向
世贸组织关于区划和承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SPS协定》中,《SPS协定》从属于货物贸易领域并和其中的农产品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SPS协定》虽然表明为了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实施动植物检疫制度是必需的,但是更强调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不利影响要降到最低程度,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把关贸总协定中的等同原则、透明度等引伸到《SPS协定》中,成为动植物检疫应遵循的规则。为了便于协商解决国际检疫纠纷,《SPS协定》还提出了国际标准化、科学管理的要求。
《SPS协定》在其第六条适应地区条件对区划和承认进行了规定,第六条共有三款,分别为:
第6.1款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适应产品的产地和目的地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特点,无论该地区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在评估一地区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特点时,各成员应特别考虑特定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程度、是否存在根除或控制计划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可能制定的适当标准或指南。
该款前半句规定了WTO所有成员方应承担的义务,即要求其所制定和实施的SPS措施应适应产品产地和目的地的卫生和植物卫生特点,该产地和目的地的范围既可能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也可能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视该地区的具体卫生和植物卫生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假设某一地区从来没有发现过某一有害昆虫,而这一地区的自然气候条件非常适合这一昆虫的繁殖,则当地政府完全可以根据其当地这一卫生和植物卫生特点采取相应的SPS措施,并同时要求向其出口相关可能导致这一昆虫传入的产品的其他成员方采取能够达到这一地区适当保护水平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SPS)措施。该条后半句紧接着就规定了成员方如何确定一地区的卫生和动植物卫生特点,也就是在确定一地区卫生和动植物卫生特点时应考虑(并非根据)的依据和具体情况。
第6.2款各成员应特别认识到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概念。对这些地区的确定应根据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控制的有效性等因素。
该款将第一款中产品的产地和目的地划分为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并进一步给出了确定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标准和要求,即应根据(并非考虑)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控制的有效性等因素予以确定。至于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概念,《SPS协定》附件A第六条和第七条做了明确界定【2】,该定义强调这些地区应由该地区所属成员方的主管机关(而非其他成员方或国际组织)确定。
第6.3款声明其领土内地区属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出口成员,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便向进口成员客观地证明此类地区属、且有可能继续属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为此,应请求,应使进口成员获得进行检查、检验及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机会。
该款在第二款确认的一地区为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成员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规定,如该成员希望其他成员同样承认这一地区为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则应向其他成员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以客观地证明该地区属于、且有可能继续属于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此外,其他成员在是否给予承认的决定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成员提供进行检查、检验及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机会。实际上,与第一款和第二款相比,出口成员往往更关注第三款。因为该款直接影响来自出口成员某一地区之产品能否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如果产品产地为进口成员承认的病虫害非疫区,则来自该产地的产品就可以获得进口成员的市场准入资格。但是,该款并没有明确规定进口成员根据何种依据、程序、在多长时间内来决定是否承认出口成员的某一地区为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这就赋予进口成员在决定过程中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进口成员很可能武断地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从而变相限制出口成员产品的进入。
从卫生与动植物卫生委员会(SPS委员会)历次召开的会议议题来看,成员方对该条适用问题的讨论变得日益激烈,且都没有能够达成实质性共识。SPS委员会在2003年6月的委员会会议上正式启动对第六条有关病虫害非疫区承认问题的实质性讨论【3】,并于2003年、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召开的几次非正式会议上讨论该问题。从历次会议的讨论内容和情况来看,成员方就病虫害非疫区的承认以及相关事项提出了大量问题【4】,并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讨论的焦点主要有几个方面【5】,即:承认病虫害非疫区所涉及的行政程序具体步骤问题和可预见性以及透明度问题【6】。
关于行政程序问题,根据WTO成员方提交的建议可以勾勒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有关承认的行政程序之轮廓。具体步骤【7】为:出口成员请求进口成员提供有关承认程序或双边承认的相关信息进口成员在出口成员的请求下,公开其承认程序所需要求和手续出口成员提供符合进口成员要求的资料进口成员评估出口成员提供的资料和其他补充信息出口成员对注释的回应进口成员评估出口成员提供的注释等资料出口成员对实地考察报告的回应进口成员驳回或授予地区区划承认。
关于可预见性问题,成员方指出,在申请其他成员病虫害非疫区承认的过程中,不同的进口成员经常有不同的要求,承认程序经常发生拖延的情况【8】。进口成员承认过程的缓慢导致出口成员无法为获得其承认而作出持续、长期的投入【9】。而且,由于进口成员在承认的时间、要求和手续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使得出口成员无法更加有效地适用第六条【10】。
将地区划分为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依赖于进出口成员双方的病虫害水平状况,熟悉进口成员的病虫害状况及其相关卫生情况有助于减少承认的不可预见性。进口成员在受理出口成员要求的承认申请时,可能会遇到诸多困难。如同时收到大量申请、对出口成员的病虫害状况缺乏了解、自身能力有限、缺乏对申请进行充分分析的训练等。对一地区的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给予承认申请的评估通常属于对一系列病虫害进行边境进口风险评估的工作范围。评估过程所需时间可能因每个申请案件需评估情况的复杂性和技术方面的内容以及出口成员提供的数据的质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11】。当然,成员方都认为病虫害非疫区的承认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经济利益的大小却视承认程序的效率和时间长短而定【12】。有的成员还强调,获得进口成员承认需作出实质性的投入【13】,但如果进口成员的承认程序不具可预见性,迟迟不作决定,则申请承认的出口成员很难保证始终坚持作出上述投入【14】。成员方提到有关根除程序【15】、控制和应急准备【16】、监管和维持【17】及政府和私人的合作【18】四项要求,出口成员在某一地区就这些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实施的SPS措施可能会直接影响进口成员对该地区病虫害非疫区承认的作出。
笔者认为,进口成员在承认程序中,应该向出口成员说明各个具体步骤,并对每一个步骤所需时间作一个相对确定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灵活性的规定,这样既能满足出口成员的可预见性要求,又能保障进口成员就一地区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状况进行充分评估,做到同时兼顾双方利益。但笔者也意识到,进口成员作出这种规定需要较高的立法技术,并对每一步骤作充分研究,以对该步骤实际所需时间有一个比较准确、客观的预测。
在整个承认过程中,透明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对出口成员而言,它有必要建立一个透明的机制以获得进口成员的信赖;对进口成员而言,透明的承认要求和手续可以促进整个承认过程。在过去几年中,成员方定期向SPS委员会提交一些有关他们适用和实施第六条的经验和做法,并提出如果进口成员向委员会提交有关其承认的调查问卷和评估标准,可提高其承认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当然,进口成员可以将这些信息公布到网站上。
二、相关国际组织关于区划和承认的规定及其协调
关于动植物检疫早已被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协议所倡导,如国际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简称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OIE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它是由28个国家于1924年签署的一项国际协议产生的。OIE的职能主要是向各国政府通告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动物疫情以及疫情的起因,并通告控制这些疾病的方法;在全球范围内,就动物疾病的监测和控制进行国际研究;协调各成员国在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方面的法规和标准。OIE一直认为我国是其成员之一,但由于台湾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我国至2007年5月才正式参加OIE组织,当然之前我们在技术方面与OIE有很好的合作【19】。
OIE在其2003年版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简称TAHC)中,规定了成员国实施区划措施的要求,即为了促进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的发展,成员国的兽医机构应积极开展区域区划工作;成员国应在区划范围内实施一定的疫病防控措施;区划的界定须经过OIE 的认证。
但是,旧版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很笼统,没有明确的具体措施。旧版规定,有相同动物卫生状况和相同传染病控制措施的邻近国家或一个国家的部分地区可作为一个地区来对待。对某一传染病来说,这一地区可由自然、人工或法定的有效边界明确地划分出来。对某一特定的疫病有共同的控制政策,整个地区要有一致的有效的流行病监测体系,所涉及的国家之间须有一个官方卫生协议。
2007年新版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明确而具体。新版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1.3.5节中就动物疫病非疫区的地域划分作了明确规定,为缔约方在建立动物疫病非疫区提供了指导。第4.2.1明确了地区或区域划分是一个国家为了疫病控制和扑灭以及国际贸易安全的目的而将国土内按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疫病防控水平进行地区划分或区域划分。地区或区域是指一个国家可以明确界定的部分地区,或在共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建立的一个或多个动物饲养场所,需对其存养的动物亚群内某一(或某些) 特定的疾病实施必需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第4.2.2 根据特定的条件,如疫病流行病学、环境因素、生物安全措施(迁移控制、利用天然或人为边界、商业管理和畜牧实践等) 进行地区划分和区域划分。第4.2.3 步骤具体。对出口国区域化的前提条件和原则作了规定,对区域化步骤顺序作了具体规定,如果实施了《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建议的适当措施,可要求得到进口国的接受和承认,出口国和进口国进而签署协议。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是根据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章程第14条签订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国际协议,于1951年在FAO大会通过,1952年生效。IPPC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IPPC管制的主要对象是进入国际贸易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以及作为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介体的任何物品,如容器、土壤、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包装材料等。IPPC公约由设在粮农组织植物保护处的IPPC秘书处负责执行和管理。该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截止到2007年4月20日,IPPC已经有161个缔约方,是目前国际植物保护领域影响最大、范围最广的国际合作公约。2005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驻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代表向FAO递交了关于加入经1997年修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加入书,成为公约第141个缔约方。《公约》在我国的官方联络点设在农业部【20】。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IPPC秘书处和各国植保组织开始制定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现已制定27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s是协调贸易伙伴之间的植物保护规则,贸易伙伴共同遵守ISPMs,并以其为依据来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植物卫生检疫争端。IPPC标准之中ISPM4(建立病虫害非疫区的要求)、ISPM22(建立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要求)直接规定了建立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需满足的具体要求和条件,还有其他一些与建立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有关的标准,如ISPM10(病虫害非疫区产品生产或生产基地的建立)、ISPM6(病虫害控制指南)、ISPM8(一地区内病虫害状况的确定)和ISPM9(病虫害根除计划指南)作为补充。
由于在区划和承认问题上有不同组织的规定,这样就出现了相互协调的问题,特别是有关病虫害非疫区承认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标准或要求在成员方内有不同的意见,其中日本认为应由相关国际组织制定,WTO的SPS委员会不应作重复工作,其仅需要根据《SPS协定》第12.3款和这些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即可【21】。而欧共体则认为,有关区划和承认的程序性标准或要求完全可以由WTO的SPS委员会制定,而不必等待OIE、IPPC就这些问题作出相应规定【22】。
世贸组织《SPS协定》明确要求使用由OIE制定的标准、指南和建议。OIE国际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化著作在SPS领域的协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著作包括法典(由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委员会制定,为国际贸易制定标准)、手册(由标准委员会制定,提供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标准化诊断技术以及疫苗管理方法)、水生动物的法典和手册(由鱼类疾病委员会制定)等。世贸组织《SPS协定》规定IPPC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和在防止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和确保国际植物和植物产品贸易顺利进行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此问题上,笔者倾向于欧共体的观点。由于OIE、IPPC等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或指南对缔约方没有强制性约束力,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将有关区划和承认的程序性要求纳入到WTO多边法律框架予以纪律约束,这有助于最终实现实体公正之目的。此外,作为WTO基本原则之一的透明度原则也更加能够保证程序公正,从而增进实体公正。至于有关区划和承认的实体性标准或要求(评估技术)涉及科学或技术方面等比较专业的内容,则比较适合由相关国际组织通过实施大量科学试验或证明后制定相关标准或指南,成员方可以采用这些标准或指南。如果成员方要求达到更高的保护水平,当然也可以在有科学依据的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或采用其他成员方制定的有科学依据的标准或要求。#p#分页标题#e#
在适用区划和承认问题上还会出现多边或国际公约与双边协定的协调问题,比如成员方在确定其境内一地区为病虫害非疫区时,可能会根据OIE制定的TAHC或IPPC中的有关规定【23】作出。但是,有的成员方提出,即使根据这些国际性公约的相关规定确定一地区为病虫害非疫区,也并不能必然获得进口成员对该地区为病虫害非疫区的认可,换言之,获得有关国际组织的病虫害非疫区承认对是否获得进口成员的认可没有实质性影响或作用【24】。也有成员方提出,OIE关于获得承认应符合的要求和应提供的信息并不能满足它们的要求【25】。此外,由于国际的多边承认程序缺乏透明度,以致成员方无法判断双边承认程序的要求是否已经包含在国际组织的多边承认程序的要求之中。也有成员提出,由于两种承认程序要求不一致,造成其无法投入更多的精力或财力同时满足两种程序之要求。当然,成员方一致同意:承认的最终决定权属于进口成员,进口成员作出承认与否的决定有赖于其对出口成员相关官方机构的信赖及其他因素【26】。
 
笔者认为:某一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获得国际组织的承认或者根据国际标准确立的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并不是获得成员方承认的前提,进口成员有权根据对申请承认成员该地区卫生和植物卫生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自主作出决定。但进口成员进行评估的实体性标准或要求(评估技术)应采用国际标准、建议或指南,除非这些国家采用这些国际标准、建议或指南不能满足进口成员评估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进口成员应采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评估技术。进口成员在承认程序中采用的评估技术应当也属于卫生与植物卫生之措施,根据《SPS协定》12.2款的规定,除因紧急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外,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根据科学原理,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该条即确立了《SPS协定》的科学技术原则。评估技术作为一项具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对它的采用也理应遵循科学技术原则。
三、我国在区划和承认方面的现状及其对策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地区间的自然气候条件差异较大,加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导致各地区卫生与植物卫生状况不尽相同。为此,在我国推行建立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工作实属必要。以我国发生的禽流感事件为例,2004年1月27日我国对外公布国内发现禽流感病例后,日本农林省当日就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全面暂停中国的禽鸟及其所有产品的进口直至确认中国为清净国。韩国、巴西、新加坡、瑞士、罗马尼亚等国也相继宣布对中国禽肉产品的禁令。一些国家还禁止中国禽副产品,如罐头食品、羽绒及其制品的进口。至2004年3月1日,共有26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所有地区禽类及其产品采取限制措施【27】,造成我国对外贸易损失惨重。对疫区和非疫区的检疫政策应区别对待,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规则,打破国外壁垒,扩大出口。如日本过去把整个中国都列为瓜实蝇疫区(实际上仅南方部分地区发生),后经双方检疫部门共同实地考察、调查、研究,确定中国的新疆地区为非疫区,因此,日本允许进口新疆的哈密瓜【28】。
从长远来看,要进一步推进有关疫病非疫区问题的讨论和谈判,使WTO成员方在实质上达成统一意见,这样进口成员方利用有关SPS措施作为贸易壁垒全面阻止其他成员方产品进口的情况就会得到遏制,进口成员的这种行为才会符合WTO奉行的自由贸易理念。具体到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理环境复杂的国家来说,SARS和禽流感病毒而导致对外贸易遭受损失的情况才不会经常发生。
目前,在建立动植物疫病非疫区方面,我国已经着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8年,我国提出在全国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29】建设项目,2001年在胶东半岛、辽东半岛、四川盆地、松辽平原和海南岛等五个区域6个省、23个市、182个县建设了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总投资达6.2亿元,其中有5个是国家级示范区。据了解,这些示范区现已全部通过国家项目验收,示范区建设初见成效,并在国际认证、建设现代畜牧业、扩大畜产品出口、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实现了四个突破【30】。国家首席兽医师贾幼陵称:这些无疫区经受住了禽流感的考验,同时国际上规定的(动物)A类病都没有发生,其他疫病也大幅度下降,已经符合了国际(动物产品)贸易的规定。【31】不仅如此,我国已有12个省市就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防疫管理和建设工作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32】。在建立植物病虫害非疫区方面,我国起步较晚。为了促进我国苹果、柑桔和梨等优势水果的出口贸易,我国农业部于2001年开始了非疫区建设的筹划和准备工作,并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于2004年启动苹果非疫区项目的建设【33】。
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建成之后,并非可以坐享其成,而是应努力获得国际社会特别是进口成员对这些地区的承认,否则,建立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无助于突破进口成员的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就根本不会对国际货物贸易有任何促进作用。有鉴于此,我国今后应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动植物疫病非疫区的管理和建设工作,为下一步开展向进口成员申请病虫害非疫区承认工作做好准备。鉴于笔者个人能力和专业所限,笔者无力于对非疫区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实践操作性建议,只是要再次重申我国在建立非疫区时,应根据《SPS协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控制的有效性等因素来确定非疫区。此外,可以考虑按相关国际标准、建议或指南及进口成员的动植物防疫标准之要求来建设我国的非疫区。当然,我国一些长期从事动植物防疫工作的一线人员和相关研究人员对非疫区的建设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34】,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二、《SPS协定》指出: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是以双边协定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的,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实际需要争取签订更多的双边协定或议定书,以避免双边检疫问题的复杂化,引起多边的参与或SPS委员会的干预。积极研究其他成员方特别是我国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成员之卫生和植物卫生的状况和适当保护水平【35】,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他们之间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承认的谈判力度,以早日获得他们对我国相关非疫区的承认,也使我国在受理其他成员方的承认申请时能够从容处理。
第三、积极参与SPS委员会就第六条适用问题所召开的相关会议和讨论,最大程度上争取将来有关第六条适用的决议或其他类似文件能够满足和增进我国国家利益,真正实现我国加入WTO的初衷。
第四、继续加强与OIE、IPPC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积极参与其相关活动,如与第六条适用有关的标准、建议或指南的制定或修改工作等,以使我国能够第一时间获得这些组织的最新工作动向,并使某些国际标准、建议或指南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加符合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
 
作者:师华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建立病虫害非疫区,不仅有助于防止疫病在该地区的发生和传播,而且可以防止发生疫情的其他地区的疫病传入该地区,从而使该地区出产的农产品即使在周边地区发生疫情的情况下仍能保证不受疫病侵袭。
【2】第六条,病虫害非疫区是由主管机关确认的未发生特定虫害或病害的地区,无论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还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注:病虫害非疫区可以包围一地区、被一地区包围或毗连一地区,可在一国的部分地区内,或在包括几个国家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内,在该地区内已知发生特定虫害或病害,但已采取区域控制措施,如建立可限制或根除所涉虫害或病害的保护区、监测区和缓冲区。)第七条,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是由主管机关确认的特定虫害或病害发生水平低、且已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该地区可以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也可以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3】虽然第六条还涉及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承认问题,但从以往的讨论情况来看,成员方更关注病虫害非疫区的承认问题。
【4】参见G/SPS/GEN204/Rev.6 and addenda.
【5】参见G/SPS/GEN/640/Rev.1
【6】参见 G/SPS/W/189(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巴拉圭、乌拉圭);G/SPS/W/185 (巴西); G/SPS/W/145 (加拿大);G/SPS/W/144 、G/SPS/W/181 (智利);G/SPS/W/190 (欧共体)
【7】特别参见G/SPS/GEN/606 (阿根廷);G/SPS/W/185 (巴西);G/SPS/W/129、G/SPS/W/140/Rev.2、 G/SPS/W/144 (智利);G/SPS/GEN/611 (哥伦比亚);G/SPS/GEN/388 (墨西哥);G/SPS/W/148 (秘鲁)。以下成员对有关步骤作了评议:阿根廷, 巴西, 哥伦比亚, 厄瓜多尔, 巴拉圭,乌拉圭 (G/SPS/W/189);澳大利亚(G/SPS/W/191、 Add.1);埃及(G/SPS/W/193);欧共体(G/SPS/W/190);格林纳达 (G/SPS/W/194);日本 (G/SPS/W/192);韩国 (G/SPS/W/195);中国台北 (G/SPS/W/205);美国 (G/SPS/W/199).
【8】G/SPS/GEN/610(智利)
【9】G/SPS/GEN/607(秘鲁)
【10】G/SPS/GEN606 (阿根廷);G/SPS/W/151 (新西兰)
【11】G/SPS/W/191 (澳大利亚); G/SPS/W/195 (韩国);G/SPS/W/192 (日本);G/SPS/W/205 (中国台北)
【12】G/SPS/GEN/417 、G/SPS/GEN/418 (秘鲁)
【13】G/SPS/GEN/607 (秘鲁);G/SPS/GEN/612 (哥伦比亚)
【14】G/SPS/W/193 (埃及);G/SPS/W/194 (格林纳达)
【15】G/SPS/W/191 (澳大利亚);G/SPS/GEN/315 (阿根廷);G/SPS/GEN/81、G/SPS/GEN/610 (智利); G/SPS/GEN/402 、G/SPS/GEN/419 (中国台北);G/SPS/GEN/527 (哥斯达黎加);G/SPS/GEN/461 (欧共体);G/SPS/GEN/531 (秘鲁)
【16】G/SPS/W/191 (澳大利亚);G/SPS/GEN/419 (中国台北);G/SPS/GEN/461 (欧共体);G/SPS/GEN/362 (洪都拉斯);G/SPS/GEN/531 (秘鲁)
【17】G/SPS/GEN/348 (韩国);G/SPS/GEN/419 (中国台北);G/SPS/GEN/417 、G/SPS/GEN/418 (秘鲁); G/SPS/GEN/440/Rev.1 (墨西哥) ;G/SPS/GEN/323 、G/SPS/GEN/377 (阿根廷);G/SPS/GEN/575 (尼加拉瓜)
【18】G/SPS/GEN/413 、G/SPS/GEN/454 (巴拉圭);G/SPS/GEN/446 (秘鲁) ;G/SPS/W/191 (澳大利亚)
【19】见http://ny.hksti.gov.cn/show.aspx?id=537&cid=6
【20】见http://www.agri.gov.cn/xxlb/t20051101_485748.htm
【21】G/SPS/W/192
【22】G/SPS/W/190
【23】TAHC中有关病虫害非疫区承认的具体规定见
http://www.oie.int/eng/normes/mcode/en_chapitre_1.3.5.htm;IPPC中涉及适用地区条件问题的具体规定见
https://www.ippc.int/servlet/CDSServlet?status=ND0xMzM5OSY2PWVuJjMzPSomMzc9a29z,2005年10月,IPPC的专家工作组起草了一份《承认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指南》,该指南的具体内容可见G/SPS/GEN/626。
【24】具体实例可参见G/SPS/GEN/269/Rev.1(阿根廷),G/SPS/GEN/584(巴西),G/SPS/GEN/607(秘鲁),G/SPS/GEN/610(智利)
【25】G/SPS/W/192 (日本)
【26】G/SPS/W/190 (欧共体);G/SPS/W/194 (格林纳达)
【27】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甘肃省科技图书馆主办:《防治禽流感快报》2004年第19期。
【28】植物检疫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0期
【2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疾病,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地域。其又可具体分为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参见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几个概念》,载《动物保健》2004年第31期。
【30】王丽娜:《安徽开建中西部首个省级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
http://ah.people.com.cn/GB/channel2/15/200610/08/50028.html
【31】《我国已规划五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载《中国动物保健》2004年第8期。
【32】如最早的2002年5月31日颁布的《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03
年2月17日颁布的《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04年6月15日发布的《株洲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安全示范区建设方案》等等。
【33】农业部:《建设非疫区促进农产品出口》,
http://www.ppq.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77
【34】有关完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工作可以参见:罗长荣:《深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构想和建议》,载《四川畜牧兽医》2005年第1期;刘铁男等:《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发展我省牧业经济》,载《吉林畜牧兽医》2005年第10期。有关完善植物疫病非疫区的建设工作可以参见:陈萌山:《建设水果非疫区势在必行》,载《中国农业信息》2003年第8期;农业部:《建设非疫区促进农产品出口》,
http://www.ppq.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77
【35】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开始从事这方面的基础研究和信息资料收集工作,如截至2004年底,已收集整理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埃及等60多个国家和国际食品卫生法典(CAC)、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等国际组织的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及标准,共组织翻译出版了1470余万字的相关专著16本。转引自李元平:《中国进出口肉品安全管理》,
http://www.cyol.net/cydgn/content/2006-03/30/content_1346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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