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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分析及政策建议

时间:2009-03-27 点击:
彭浩东 黄惠平(1.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南京 210097; 2.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南京 210093)
摘 要:本文从金融立法、担保、征信管理等多角度探究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创建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法律环境;信用担保;征信管理;金融诈骗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40(2007)06-0035-0002金融法规!!FinancialRegulations352007年第6期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面临的问题
(一)金融立法不科学
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是银行贷款,但银行嫌贫爱富,对大企业趋之若鹜,对小企业退避三舍;喜欢做锦上添花之事,少有雪中送炭之举。随着拨改贷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抓大放小的战略调整,国家将主要财力投身国有大中型企业,即使是国有中小企业,国家也不向其继续资金投入,就更不用说非国有中小企业了。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重要起因就是有关金融立法欠科学。例如:1985年国务院制定的《借款合同条例》至今有效,该条例的第2条规定就排除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借款主体资格。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虽将借款主体扩大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但对中小企业的借贷并未作任何特别规定。正因为如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向或不愿向中小企业放贷就不足为怪了。曾有人指出,在传统体制下,由于缺乏法律有力支持的保护,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出于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考虑,往往将90%的资金集中投向不足5%的AA级以上的大型优质企业以及电力、电信、烟草等垄断性行业,中小企业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信贷。至于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则明确规定,国有大中型法人企业是该办法所称的主办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中小企业则无法获得主办银行的金融服务。
(二)现行《担保法》存在的缺陷
1.法定担保物的范围狭窄。《担保法》在制度设计上注重不动产担保,而一些有价值的流通性很好的动产,如应收账款、存货、收费权、保险单却不能作为担保物。因为我国《担保法》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总价值已将近11万亿元, 中小企业资产中50%以上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形式存在。从国际银行业实践看,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由于《担保法》过分依赖于不动产的担保,一方面刺激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房地产成为银行主要的间接资产,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使得动产的担保价值无法充分发挥,造成了金融资源的浪费,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p#分页标题#e#
2.担保登记制度杂乱无章。企业办理抵押等担保时,一些担保物应办理法定登记手续。但我国登记制度规定的登记内容复杂、环节多、手续多,登记成本高,并且一些担保物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登记部门,造成一些担保登记无法完成, 增加了担保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
3.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现有立法层次过低,缺少执行力。担保立法分为两类,一类是担保机构组织法,一类是担保行为法。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规范担保行为的《担保法》,但尚缺规范行业发展的机构组织法。
(三)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把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20世纪90年代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率先研究贷款企业经济档案制度;1997年开始依托计算机技术建立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主要是为商业银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同时也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研究提供信息支持;1998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15个地市试点;2002年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至此,全国统一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初步建成。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在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中介机构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征信系统建设水平仍然相对落后,社会公众甚至机构投资者的信用信息还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准确的评估,金融企业无法根据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经营决策。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还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因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不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二、创建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
(一)认真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
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金融立法不甚完善,我国应该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行单独立法,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及融资问题非常重视,并制定出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扶持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立法先行是发达国家规范和扶持中小企业融资行为的重要措施。2002年推出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它标志着我国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道路上日趋规范化和法制化。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过程中,充分注意并探讨了中小企业在资金方面的困难和筹措资金的途径,对中小企业筹措资金问题,从法律方面采取了多项对策。#p#分页标题#e#
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过于原则性,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考虑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力度,抓紧制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依法推进融资环境改善;积极完善保障中小企业的相关法律,《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法》是两部最急需的法律。
(二)建立切实可用的中小企业动产担保制度
1.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我国中小企业扩大融资的法律障碍主要在于《担保法》在制度设计上注重不动产担保,没有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缺少不动产担保物的实际状况。我们应修改完善《担保法》,引入动产抵押担保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允许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允许在普通债权上设立担保,引入浮动担保制度,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发展动产担保,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大大拓展金融宽度。因此,担保法有必要根据担保实践的需要,顺应担保法的国际发展趋势,设计出具有操作性的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制度,以便利缺少不动产担保物的中小企业融资。
2.建立便捷的担保登记制度和高效的担保执行制度。担保登记制度和担保执行制度是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护信贷人权利,必须建立便捷的担保登记制度和高效的担保执行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示性动产担保权登记制度,低成本、高效率地保护动产担保权人以及信贷交易各方的利益,增强贷款人放贷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切实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1.加快信用立法步伐。
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与信用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征信的法律程序能做到规范、有效、完整,解决征信数据采集和开放的法律问题,解决征信数据采集和开放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解决企业信息披露问题和个人隐秘保护问题。并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包括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法规,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法规。明确征集的主要内容,细节要具体到位。应明确规定征集的信息只可以在哪些部门之间公开,也就是说只有规定的部门才有权参考这些信息,以防止不法企业或个人盗用别人信用信息,防止操作过程中侵犯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
2.建立统一的企业评级标准,构建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平台。
当前,不同省市的征信指标体系并不一致,当地征信机构对当地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拿到异地就未必承认。所以,人民银行应该参与国际通行的征信体系指标,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信用评级技术标准和评级办法。但即使建立统一的经济标准,如果不能实现评级结果的有偿资源共享,也会给社会带来损失。当一家中小企业因为评级不高而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时候,它完全可能通过对自己的刻意包装而在异地获得新的评级,骗取其它银行的贷款,因此,构建全国性的经济体系平台, 实现信息共享也是非常必要的。#p#分页标题#e#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不是一朝一夕或者几个部门的事情,而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相互协作、不懈努力、共同去解决。运用法律手段引导,规范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这是确定的必由之路。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环境,这是我国当务之急,也是长期对策。
责任编辑:阮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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