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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尔德斯—文特尔斯商行诉索沃德斯案 Childers & Venters v. Sowards

时间:2014-06-02 点击:
在本案中,原告是一家经销汽车的企业。该企业与被告签署了一个有条件的格式合同,把一辆用过的运煤卡车卖给了被告。被告发现了这一问题后,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认为合同中一些排除担保的语言写在了文件的背面,不符合《统一商法典》关于排除担保的语言必须书写得醒目的要求。   
原合同规定:“本合同的买卖双方根据下文及本合同背面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买卖下述财产。”其中,“及本合同背面”几个字用了比其他文字更粗的文体。该合同背面的上端用大写文体注明了“合同规定”的字样。下面共有11段话,每段都加了顺序号。第8段位于这一页的中间,其内容是:“双方都意识到并表示同意:(a)不存在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本案涉及格式合同方面的问题。法官引用了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典要求关于排除担保的语言必须书写得醒目。   
法官从以下角度分析:   
一、在习惯上,商业机构在印制合同时如果感到把全部内容放在纸张的一面有困难,就会使用正反两面。    
二、从立法目的上看,《统一商法典》有这样一种基本目的,即通过使商业文件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得到执行并因此而使其值得信赖,促进商业交易的发展。如果当事人事后主张,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之时还说过什么或做过什么,并可以以此为理由修改或规避书面的规定,上述目的就无法实现。   
三、从法律上看,该法典第1一201(10)条,“一个条款或一句话,如果其书写方式使其针对的通情达理的人在阅读时不至忽略,即为醒目。……一份表格中的语言,如果使用了较大的字体、与其他文字形成对照的字体或有颜色的字,即为醒目”。   
本案中,合同在开头部分规定:“本合同的买卖双方根据下文及本合同背面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买卖下述财产。”其中,“及本合同背面”几个字用了比其他文字更粗的文体。该合同背面的上端用大写文体注明了“合同规定”的字样。下面共有11段话,每段都加了顺序号。第8段位于这一页的中间,其内容是:“双方都意识到并表示同意:(a)不存在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头部分规定:“本合同的买卖双方根据下文及本合同背面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买卖下述财产。因此合同不存在不醒目的问题。   
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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