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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谷汽车经销公司诉尼塞思案 Valley Garage Inc. v. Nyseth

时间:2014-05-30 点击:
这是一起关于合同有效意思表示问题的案例。本案由华盛顿州上诉法院于1971年审理。
在本案中,被告和他的妻子与原告协议:将一块地产租给原告——一家公司。   
该租约规定,出租人授予承租人依以下条款和条件购买该土地的选择权:   
一、承租人应当在1973年8月31日之前,把其行使其选择权的希望书面通知出租人。   
二、售价将是由双方协议的依该财产的公平的市场价值计算的合理价格。如果双方不能就售价达成协议,各方将选出一名代表或估价人。该选出的代表或估价人将任命一个第三人,然后由这三名代表按合理的价格达成协议。   
三、当事人双方在此立约受这一决定的约束。   
1968年10月2日,原告将行使其购买土地的选择权的书面通知寄给了被告。但被告在收到通知后拒绝出售这块土地。   
诉讼由此发生。   
一审,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由于缺少价款支付方式、所有权担保人、所有权何时转移、合同何时履行等问题的具体规定,原告关于实际履行合同的请求不应得到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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