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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k v. Wright

时间:2013-11-15 点击:
被告为白纳夫人之代理人。白夫人在某城拥有房屋,本人不居住该城,委由被告管理。该城依据法律修建街道,其费用由受益房屋所有人分摊之。负责兴工之工务局通知被告支付,被告曾出席该局有关会议,反对上项征费办法并说明彼非所有人。但该局告诉被告如拒绝支付,犹如该局对付盖宝一样,当依法起诉。经双方商议后,其所摊派之款项减少,分三期付款。被告乃给付期票三纸,内有二纸未能兑现,原告提起此一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之争点乃在于未经兑现之二期票系在上述情形下给付,是否具备契约约因。
其理由有二:(1)被告给付期票时虽尚无诉讼行为,但原告于拒绝给付时确拟起诉,契约约因之有无,应依请求给付之实质与双方协议之善意与否定之。预备起诉与业经起诉有同等效力。(2)原告确信对被告有起诉之理由,并经被告之请求放弃起诉。被告给付期票,不独使原告放弃对其起诉,且有防止对原所有权人起诉之效果。原告显有法律上之损害,而被告亦有不被立即诉讼之利得,得成为契约约因。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具有契约约因,判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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