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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的案例-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15-10-29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08  4  11 中化新加坡公司与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了购买石油焦的《采购合同》中化新加坡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 HGI 指数仅为 32。中化新加坡公司认为德国克虏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德国克虏伯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德国克虏伯公司提供的石油焦 HGI 指数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导致石油焦难以在国内市场销售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故德国克虏伯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支持中化新加坡公司的诉讼请求。德国克虏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新加坡和德国而该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且当事人未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审理首先适用该公约。对于审理案件中 涉及到的问题公约没有规定的例如合同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应当适用 当事人选择的美国法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德国克 虏伯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但新加坡石化公司能够以合理 价格予以转售货物不构成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据此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德国克虏伯公司承担部分货款及堆存费损失。
 
三、典型意义
该案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并对于国际条约没有调整的事项依法支持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该案明确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定根本违约 的标准增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公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力保障了国际贸易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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