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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江苏和顺物流有限公司诉南京洁具成套总公司

时间:2008-07-29 点击: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武海法商字第48号

  原告:江苏和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魏祝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玛林,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洁具成套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58号-27新立基大厦2105室。
  原告江苏和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洁具成套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月26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东进行独任审理。2007年3月8日,原告江苏和顺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南京洁具成套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和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洁具成套总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和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5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1335元,由原告江苏和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转自北大法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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