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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的判例-1(1)(b);(47);(49);74;78

时间:2013-09-02 点击:

德国:霍尔施坦/奥尔登堡初级法院

    一德国时装零售商与一意大利服装制造商签订了一份时装销售合同,其中指出“秋季货品将于7月、8月、9月左右发货”。当第一批货于9月26日发运时,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于10月2日退回了发票,声称交货期已过。当事双方根据自称双方已知的各种不同的附加因素而对上述合同规定的含义进行争辩。

    法院适用《销售公约》作为卖方国家的法律,但对于履约问题,也考虑到德国的国内法,以填补缺漏。法院判决卖方应获得全领售价,包括按意大利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另加损失补偿费。卖方的要求被认为是正当的,因为货物是在商定的交货期内发运的。即使如买主所声称,在三个月中每个月应发三分之一的货,买方也未有效地废止合同,因为虽拒绝接受货物,但未对前两次的不交货另外规定一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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