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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的判例-1(1)(b); 38 ; 39 ; 49 ; (1)(a) , 74

时间:2013-08-25 点击:

德国:斯图加特地方法院

    一德国鞋类零售商向一意大利卖主订购48 双鞋子,款式和颜色与上次发运的货品相同。因为顾客对上次发运的鞋子提出抱怨,德国鞋商在重新订货一星期后,要求取消该批订货。卖主发运了第二批订货,买主只检查了几双样品,没有发现任何残次。16天之后,买主通知卖主说顾客抱怨鞋子缝制得不好,尺码不对,而且还掉色。卖主要求买方支付全额售价,包括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根据德国的国际私法,法院适用《销售公约》作为有关的意大利法律。法院没有裁决是否应适用《销售公约》第38条和第39条,或是根据《销售公约》第7 ( 2 ) 条,德国本国法规定的通知期限是否属于附带适用的性质。法院认为,买主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发出通知。买主在受到有关第一批货的投诉提醒之后,本应仔细检查第二批货的所有鞋子,这样就可发现后来指控的那类残次品。

    关于支付利息法院适用意大利法律作为债权人国的法律,而且因为购货价是应以意大利货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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