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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IP外流文件显示将纳入投资人与地主国争端解决机制

时间:2013-07-02 点击:

欧洲企业监督团体(Corporate Europe Observatory)及跨国研究中心(Transnational Institute)于今(2013)年6月3日,就一份外流之「跨大西洋贸易及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谈判条款内容,提出其评论意见。

其指出,外流文件显示,TTIP协议内容将建置投资人与国家间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赋予美欧企业权利,可针对影响企业获利之投资地国内政策及法令,透过国际仲裁挑战该等政策及法令之适法性,且毋须依循国内诉讼程序进行相关法律救济。 根据该项外流版本内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有以下考虑:

第一、TTIP协议内容应涵盖一项有效且先进的投资人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于缔约国间透过针对协议内容形成有拘束力之解释方式,以维护仲裁人之独立性,以及协议之透明度与可预测性;

第二、应设立一项国家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但不得影响投资人选择投资人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权利;

第三、应考虑目前既存双边条约协议下设置之国际仲裁机构,使投资人享有多样的解决投资争端途径;

第四、应设法避免滥诉;

 第五、应考虑在投资人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内,设立上诉审查机制;

第六、此类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得影响欧盟及欧盟成员国内针对诸如社会、环境、国家安全、金融系统之稳定、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及文化多元性等制定之相关公共政策。

此等投资人保护机制之实施,向来对开发中国家影响较大,但TTIP协议若纳入此一机制,则美欧之国内政策及国家财务将因此受到重大影响。投资人与投资国间之全球仲裁案件,从1996年仅38件已大幅增加至2012年的514件,如美商烟草巨头菲利浦莫里斯(Philip Morris)企业即针对乌拉圭及澳洲国内关于烟盒包装之法令,提起相关程序;瑞典大瀑布能源公司(Vattenfall)亦针对德国废核政策,透过该程序向德国要求高达3.7亿美金之赔偿。

虽然从外流版本内容看来,似有意规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得影响国内相关公共政策,然而,跨国研究中心政治学者奥莉薇(Cecilia Olivet)仍表示,欧盟及美国之纳税人早晚须对此项投资人保护机制付出代价,纳税人的钱将被作为支付给大企业的赔偿金,且为了替企业营造更有利润的环境,更多的环境与社会规范将被松绑。 此外,欧洲企业监督团体研究员艾博哈特(Pia Eberhardt)指出,政府建立此种投资人保护机制,本意在保护其国外的本国投资人利益,但却也使自身受制于跨国企业之掠夺性法律诉讼,并且赋予跨国企业足以凌驾于民主及国内公共政策之上的权利,呼吁美欧双方国会应正视此一机制所引发的政治及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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