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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收购搜狗违背《反垄断法》 商务部执法何时亮剑?

时间:2013-06-16 点击:
360将以4亿美元的现金加价值10亿美元的股票,全资收购搜狗,收购完成后,搜狐将以20%的持股成为360的第一大股东。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并购日趋增多,也引发了人们对有关并购可能会形成垄断、危及市场竞争及阻碍创新的担忧。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世界主要司法区均对于企业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中国也不例外。实际上,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对于企业并购有明确的规定,即达到标准的并购应当向商务部进行反垄断申报,商务部批准之后才能实施,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一、达到标准的并购必须进行反垄断申报

在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对于企业之间联合或并购的法律术语。全资收购固然属于经营者集中的一种情形,而即使不是全资收购,若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方施加决定性影响,亦属于经营者集中的情形。所以,即使360和搜狗本次交易的架构不是全资收购,但若360取得了搜狗的控制权,从而构成了一项经营者集中,即需要分析该项集中是否达到了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设定的申报门槛。

根据该规定,反垄断申报标准可以概括为“100亿+ 4亿”或者“20亿+ 4亿”。具体来说,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一)参加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加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根据公开信息,360在2012年的收入是3.29亿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已经超过20亿;同时,搜狗2012年的收入也超过1亿美元,折合成人民币超过6亿。360和搜狗收入的绝大部分都来源于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两家公司去年合计营业额达到26亿,各自营业额也超过4亿。所以,360收购搜狗(如全资收购或获得搜狗控制权)已经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申报标准,依照反垄断法规定必须进行申报。

二、360收购搜狗将显著影响浏览器市场竞争格局

360和搜狗的母公司搜狐同为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互联网公司,两者的主要业务领域均包括输入法、搜索和浏览器等,且在这些业务领域一直是激烈的竞争对手。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两者在浏览器业务上均为中国市场的领导者,是浏览器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根据360最新发布的2012年第4季度财报,360安全浏览器用户渗透率在2012年12月达到历史最高水平65.6%;而根据搜狐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的2012年年报,搜狗浏览器截至2012年12月为止在中国的用户渗透率也超过21%。也就是说,本次收购一旦成功,360在浏览器市场的用户渗透率将会非常之高,这将极大地巩固了其在浏览器市场的优势,并对其他竞争对手特别是中小企业产生显著的阻碍作用。

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有关并购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以及对于市场进入的影响是反垄断审查的重要考虑因素。360和搜狗在浏览器市场的高用户渗透率,以及合并后显著提高的市场集中度,使得人们不禁担心它们之间的并购可能对互联网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作为反垄断审查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必然会对此高度关注,故本次收购是否能通过商务部的审查尚为未知之数。

三、商务部执法何时亮剑?

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和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于没有依法申报的企业并购,商务部可以处于50万元的罚款,或者要求撤销并购、恢复原状。对于企业来说,撤销并购无疑是非常严厉的处罚,这将意味着并购行为被撤销,并将带来巨大的恢复成本。

《反垄断法》实施即将迎来五周年,实践中大量的企业并购达到申报标准,但并非全部并购均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了申报。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但迄今为止,根据公开可查询的信息,商务部还没有对未依法申报的并购作出过一起处罚。

法律条文必须经由严格执法才能发生效力,法律的尊严只有在执法的前提下才能得以维护,这就是俗称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360收购搜狗这样确定达到标准的交易如果不申报,而商务部不予以调查、处罚的话,《反垄断法》有关控制企业并购的法律将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对于生效超过一年却从未真正发挥效力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而言,大家也在期待,若本次收购符合申报条件而360铤而走险不主动进行申报的话,商务部的反垄断执法是否会主动亮剑?让我们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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